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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目的和适用范围1.1为加强和规范公司消防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员工消防安全素质,依据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确保每个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和其它人员具备应有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实现全员终身安全教育目标,保证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特制订本制度。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部、室、院及其单位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消防条例》等编制。3、消防安全培训教育的内容3.1各单位应当组织所属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在岗前培训、防火检查和巡查、消防演练等工作中。3.2、有关消防法规;3.3消防安全知识、消防安全技能;3.4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3.5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3.6应急预案的演练。4、消防安全培训教育4.1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4.1.1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目的是确保每个管理人员具备应有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保证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4.1.2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单位的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的消防管理人必须参加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按照规定接受再培训。4.1.3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培训教育计划。4.1.4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对本单位各级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每年不少于2次。4.2在岗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4.2.1各单位分阶段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和消防安全技能训练,并进行考核,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消防安全技能,熟悉有关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4.2.2在岗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单位安排进行有关教育培训,从业人员的再培训教育由车间安全员或车间主要负责人或调度员每月至少进行2次消防安全教育,保证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4.3新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4.3.1新从业人员包括新进厂合同工人、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劳务工均须经过三级或四级(公司、分公司、车间、班组)消防安全教育。4.3.2一级消防安全教育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实施,时间不少于40学时。4.3.3二级消防安全教育,由各单位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并实施,时间不少于32小时。4.3.4三级消防安全教育,由车间安全负责人负责,时间不少于24小时。4.3.5四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负责,时间不少于16学时。4.4其他人员消防安全培训教育4.4.1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应由牵头部门联系公司参观点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对口业务人员或安全人员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并做好记录,牵头单位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领取、佩戴参观证后方可进入生产区。4.4.2外来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4.4.2.1外来短期施工人员(10天以内的)应由牵头单位组织联系施工所在单位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接受入厂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有关的法律法规、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生产条件、危险危害、采取的防护措施、应急知识等,经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配发出入厂证。4.4.2.2外来长期施工人员(超过10天,含10天)应由牵头单位负责一级安全教育,即入厂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有关的法律法规、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生产条件、危险危害、采取的防护措施、应急知识等,经考核合格后,联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配发出入厂证。4.4.2.3外来长期施工人员(超过10天,含10天)进入施工所在单位施工,由牵头单位负责联系施工所在单位进行二级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即进入厂区安全培训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有关的法律法规、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措施;防尘防毒设施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项等经考试合格,并做好记录。4.4.2.4进入作业现场前,由牵头单位与作业现场所在车间联系,对外来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培训内容包括作业现场的有关规定、风险管理要求、安全注意事项、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做好教育记录。4.5培训教育管理4.5.1按照以上规定,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各级主要负责人应保证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所需人员、资金、设施和相应的资源。4.5.2各单位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负责。
本文标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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