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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宪法学一、关于立法问题1.宪法修改:(1)提案主体:全国人大常或1/5以上代表。(2)通过标准:全体代表2/3以上通过。2.制定或修改基本法律:全人常有部分权力。3.规范性文件的公布的主体:⑴宪法修正案:全国人大主席团;⑵法律、基本法律:国家主席;⑶行政法规:国务院总理。⑷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制定由主席团公布;省级人大常制定由常委会公布。公告一般坚持谁制定谁公告;报备案坚持谁批准谁报备。⑸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批后由制定机关的常委会公告。⑹规章:由制定机关的首长公告或者联合公告。4.上下位阶发生冲突时,直接适用上位法,勿需报任何机关裁决。同一位阶发生冲突时,家长裁决制,涉及到规章的国务院先行处理,用自已部门的规章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5.国家立法权绝对保留的事项:(完全法定,不看重大否,仅三项。)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人身自由的限制与剥夺;诉讼和仲裁制度。6.法律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7.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1)省级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省会所在市及较大市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省一级人大及人大常有地方立法权,此时无需报批,但需两个地方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另外两级人大及人大常无地方立法权需要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备案机关相同。8.一般而言,领导关系:改变或撤销---针对适当性。监督关系:撤销——针对合法性(有一个例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9.授权立法不要报批但可以撤销。二、国家机构职权(一)人大1.全国人大⑴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⑵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⑶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⑷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根据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同时享有对这些人员的罢免权。⑸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⑹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必须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须对全国人大负责。2.地方各级人大⑴县以上人大重点掌握人事权----选举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和本级政府的正副首长,选举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检察长的任免还须报请上一级检察长批准)。注:国务院领导地方各级政府但是总理对于地方首长没有任免权;总理对于副总理有提名权,而地方首长正职对副职没有提名权,一律由人大提名。还有选举罢免的程序,从省一级到县一级政府的正职应是差额选举,但若没有两个候选人也可以等额选,副职则必须实行差额选举,差额1到3人。⑵乡镇人大的职权,选举罢免本级人大的正副主席,本级政府的正副首长。注:乡镇一级和县一级不一样,乡镇有人大正副主席而没有常委会,县级以上有常委会而没有正副主席。(二)人大常委会1.全国人大常独家权力: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律,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注:全人常不接受规章的备案)决定特赦,决定全国总动员、局部总动员。2.由全人常决定的事项:⑴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决定的决定:国务院部门首长+秘书长;军委组成人员。⑵独家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省级检察长任免。3.全国人大常没有罢免权也就没有罢免案。4.地市级以上人大常组成人员皆有秘书长。5.地方各级人大常任免本级政府个别副职首长和中级法院院长。(三)国家主席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每届任期5年且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注: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国家正副主席,国务院正副总理,国务委员,两高首长。2.职权:法律与命令公布权(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国务院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任免权;外交权;荣典权。3.职位补缺: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主席、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在补选之前,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代理主席职位。(四)国务院1.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2.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其他组成人员,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决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3.任期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4.会议:全体会议由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和秘书长组成;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5.职权:制定行政法规;提出议案;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及行政监督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县,市的建制和区域划分;部分地区的紧急状态决定权。6.特别注意,审计机关是对国务院总理负责而非对国务院负责。三、关于人大及人大常的组成和下设机构1.人大组成人员:全国----省级,特别行政区,军队不超过3000人。地方----按基数(省、自治区、直辖市35人至65人,人口超过8000万的省不超过85人;设区的市、自治州13人至35人,人口超过800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45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29人。)2.人大常组成人员:全国----选举产生,由正副委员长,委员,秘书长组成。地方----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秘书长只设在地市一级)。3.下设机构:⑴各级均设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乡级设在人大,一般设在人大常)。⑵县级以上设常委会,调查委员会。四,关于人大的会议1.全国人大:全体会议每年举行1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主席团主持;开会前举行预备会议由全国人大常主持,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2.县级以上人大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1次,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主席团主持开会前举行预备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3.乡级人大: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1次,由主席团召集和主持开会前选举主席团,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乡无预备会议、乡无人大常、由主席团主持)4.会议的有效性:到会人数人大为全体代表2/3以上,人大常为过半数临时会议,全国同修宪提出主体,地方由1/5以上代表提5.会议的召集: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常委会和上届主席团召集,以后由本届常委会和主席团(常委会会议由委员长或主任召集)五.关于提案(一)法律案及法律解释案1.提出主体⑴提出法律案的主体:一团一府两院三委(主席团﹑国务院﹑最高院﹑最高检﹑人大常委、中央军委、人大各专门委员会)+30人以上人大代表+人大常委委员10人以上⑵法律解释案的主体:一府两院三委(国务院﹑最高院﹑最高检﹑中央军委、各专门委、省人大常委)⑶提出法律审查要求的主体:一府两院二委(主席团﹑国务院﹑最高院﹑最高检﹑人大常委、中央军委,无各专门委)。2.向谁提⑴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审议;⑵一团一府两院三委+30人以上人大代表→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全国人大审议3.审议: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分别审议,再由法律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并向主席团报审议结果及法律修改稿。涉及重大问题的可授权常委会进一步审议。(二)质询案1.提出主体:⑴向全国人大提出主体:一个代表团+30名以上代表;⑵向县级以上人大提出主体:代表10人以上联名;⑶向乡级人大提出主体:代表10人以上联名;2.质询对象:对于中央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和两高,对于地方为政府及组成部门和法院,检察院(不能向中央军委质询)。(三)罢免案1.提出主体:全国:一个代表团+30名以上代表;县级以上: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级:代表10人以上联名2.向谁提:只能向本级人大提。3.通过:全体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报上一级人大常备案﹑公告。(四)一般议案1.向全国人大提出的主体:一团一府两院三委(主席团﹑国务院﹑最高院﹑最高检﹑人大常委、中央军委、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一个代表团+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主席团决定列入议程);向县级以上人大提出的主体:本级一团一府两委(主席团﹑本级政府﹑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10名以上代表;向乡级人大提出的主体:本级一团一府(主席团﹑本级政府+5名以上代表);2.向全国人大常:委员长会议(直接主体)+一府两院两委(国务院﹑最高院﹑最高检﹑中央军事委员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向地方各级人大常:一府一委一会(本级政府﹑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六.关于备案1.备案主体,批准主体、解释主体————人大常2.谁批准谁不备案;谁批谁往上报备案;谁制定谁公布;全国人大不接受规章的备案。3.凡是地方性法规备案的主体两个:国务院、全国人大常;4.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备案主体三个:省人大常、全国人大常、国务院5.较大市的规章备案主体四个:较大市人大常、省政府、省人大常、国务院6.省级地方规章备案两个:国务院、省人大常七.关于特别行政区1.官员的任命:由中央政府任命的官员:行政长官、澳门检察长由行政长官任命的官员:法官、首席法官、澳门检察官2.行政长官:⑴年满40周岁,连续居住满20年,永久性居民,中国公民(香港要求无外国居留权,澳门只要求在任职期间无外国居留权)(40岁,20年,永久性,中国人+居留权限制)⑵是特区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对中央政府和本特别行政区负责由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行政长官只对特别行政区和中央政府负责(但不做报告)。对立法会不负责。3.特区政府:对立法会负责,香港不要求满40周岁,只要求连续居住15年;澳门不要求无外国居留权,不要求年满40,只要求连续居住15年。4.立法会:⑴议员一般由永久性居民担任。香港:议员比例有限制,非中国国籍与在外国有居留权永久性居民在立法会比例不超过20%;澳门:议员无此比例限制。⑵立法会议员在港只能选举产生;在澳门由选举或者委任产生。⑶立法会主席在港任职条件同行政长官;在澳门任职条件同行政官员。5.特区立法权:⑴原则上归特区,全人常备案,备案不影响生效。⑵全人常如认为同基本法冲突,可以发回,不能修改和撤销,一发回既失效,无溯及力,另有规定除外。⑶此处无全国人大,因此基本法解释归全人常,修改权归人大。⑷行政长官若认为法案不符合特区利益,可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以不少于2/3多数再次通过原案,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解散立法会。(注:只能解散一次,两次+不服,长官必须辞职)八.关于民族自治地方1、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不包括民族乡2、民族自治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和政府;3、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城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5、民族自治权,(1)变通权(变谁由谁批,60日答复)(2)治安权。九.基层群众自治组织1、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2、村民委员会:乡、民族乡、镇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关系。居民委员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街道办与居委会之间是指导关系。3、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级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政府批准。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撒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政府决定。4、组成: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7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罢免村民委员会委员;村民合议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报乡级政府备案。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会议制定居民公约,报不设区的市政府、市辖区政府或者街道办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