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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五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plus备课讲稿
海事法THELAWOFADMIRALTY第五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LimitationofLiabilityforMaritimeClaims)目录第一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概述第二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第三节限制性海事请求与非限制性海事请求第四节海事赔偿责任限额第五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第六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第七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诉讼的特别程序第一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概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法定的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船舶所有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对特定的海事请求的赔偿责任金额依法限制在一定范围;海商法中特有的损害赔偿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意义与海上商业活动的风险相对应,促进航运业的发展;海上商业活动相对风险较大:传统地,绝对风险大、投资大、回报周期长、利润率低;船东的责任风险得以预见。适应海上保险业发展的需要;有限责任保险保障受害人得到适当的赔偿政策性考虑评价:船舶拟人化(personification)理论的应用:委付制度、执行制度、船价制度;委付制度、执行制度、船价制度不能使经济关系稳定:取决于事故后船舶的价值,已成为过时;金额制度具有经济关系的稳定性,但由于船舶所有人等的责任与船舶吨位不完全成正比,现代采用“超额递减金额制度”;问题: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价值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海商法》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1976LLMC的翻版1994年交通部《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1994年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1992CLC:特定的油污损害赔偿《海商法》第275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单位责任限制的关系单位责任限制:货物:packageorunitorkilolimitation旅客:按照每名旅客由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选择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船舶优先权的关系《海商法》第30条:本节(第二章第三节“船舶优先权”)规定不影响本法第十一章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规定的实施。两种观点: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则船舶优先权的所有规定不适用;船舶优先权的规定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规定相抵触的,抵触的部分以后者为准:海事请求受船舶优先权的担保,同时属于限制性海事请求范围的海事请求:受偿按照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确定。举例:船舶碰撞导致按照发生时间顺序MLLLMC实际受偿顺序1、它船财产损失51–limit5–limit2、人身伤亡42–limit4–limit3、救助报酬33–nolimit34、港口规费24–nolimit25、船员工资15–nolimit1拍卖、无LLMC不拍卖拍卖、有LLMC第二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定义:依法有权援引赔偿责任限制对抗特定海事索赔的人原则肇事船舶的所有人;对肇事船舶具有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或控制权的人:船舶所有权与经营使用权分离的结果;上述人的受雇人、代理人:转承责任原则适用的结果;上述人的责任保险人:直诉原则适用的结果。《海商法》第204条: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对本法第207条所列海事赔偿请求,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前款所称的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ship’soperator))、救助人船舶承租人范围?救助人:1972“TojoMaru”(1972Lloyd’sRep.2),HouseofLords:Salvornotworkingonboardasalvagevesselwasnotentitledtolimitliability.船舶经营人(ship’soperator):2010年司法解释第12条:《海商法》第204条规定的船舶经营人是指登记的船舶经营人,或者接受船舶所有人委托实际使用和控制船舶并应当承担船舶责任的人,但不包括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狭义上,接受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的委托,为他人经营船舶的人。广义上,指任何经营船舶的人,包括:狭义的船舶经营人;经营自有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赁他人船舶并加以经营的人。缺少船舶管理人(shipmanager)《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30条: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船舶买卖、租赁以及其他船舶资产管理;(二)机务、海务和安排维修;(三)船员招聘、训练和配备;(四)保证船舶技术状况和正常航行的其他服务。《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第2条: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的下列船舶管理服务:(一)船舶机务管理;(二)船舶海务管理;(三)船舶检修、保养;(四)船员配给、管理;(五)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六)其他船舶管理服务。狭义上,指接受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为他人管理船舶的人。广义上,指任何管理船舶的人,包括:狭义的船舶管理人;管理自有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赁他人的船舶并加以管理的人;经营他人的船舶并加以管理的人。《海商法》第205条:本法第207条所列海事赔偿请求,不是向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本人提出,而是向他们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的,这些人员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受雇人、代理人:受雇或者受委托范围之内;并不意味着受雇人、代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海商法》第206条:被保险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对该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保险人,有权依照本章规定享受相同的赔偿责任限制。除船舶保险人接受被保险船舶的委付之外,必须以法定对责任保险人直接诉讼或者责任保险人自愿承担赔偿责任为前提。第三节限制性海事请求与非限制性海事请求限制性海事请求maritimeclaimssubjecttolimitation: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可以用责任限制进行对抗的海事请求;原则: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海商法》第207条:下列海事赔偿请求,除本法第208条和第209条另有规定外,无论赔偿责任的基础有何不同,责任人均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一)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船上发生的任何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损害;不发生在船上,但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损害;必须有physicallossordamage;“相应损失”:consequentialuponphysicallossordamage。(二)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Claimsinrespectoflossresultingfromdelayinthecarriagebyseaofcargo,passengersortheirluggage;以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对货物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负有责任为前提;包括灭失、损坏和(或)纯经济损失。(三)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第(一)和第(二)项除外;必须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根据侵权行为提出,不包括违约;即使不是财产的灭失或者损坏;限制性解释:如不包括因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而以侵权提出的请求。(四)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以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时除外;不包括责任人本人:与1992CLC规定的油污责任不同。1976LLMCArt.2:(d)raising,removal,destructionortherenderingharmlessofashipwhichissunk,wrecked,strandedorabandoned,includinganythingthatisorhasbeenonboardsuchship;(e)removal,destructionortherenderingharmlessofthecargooftheship.公约允许缔约国保留《海商法》没有任何规定:2010年司法解释第17条:《海商法》第207条规定的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赔偿请求不包括因沉没、遇难、搁浅或者被弃船舶的起浮、清除、拆毁或者使之无害提起的索赔,或者因船上货物的清除、拆毁或者使之无害提起的索赔。由于船舶碰撞致使责任人遭受前款规定的索赔,责任人就因此产生的损失向对方船舶追偿时,被请求人主张依据《海商法》第207条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所列赔偿请求,无论提出的方式有何不同,均可以限制赔偿责任。但是,第(四)项涉及责任人以合同约定支付的报酬,责任人的支付责任不得援用本条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提出方式: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第(四)项约定报酬除外:保护该海事请求人和其他海事请求人利益。非限制性海事请求《海商法》第208条:本章规定不适用于下列各项: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救助报酬以获救财产的价值为限;共同海损分摊以受益的财产为限,且分摊涉及船货双方共同分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现行:1992CLC,已经有赔偿责任限制;2001BunkerConvention:没有规定单独的责任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损害往往巨大,保护受害人以及其他海事索赔人的利益;1971年公约中有规定;我国没有参加,因而,核能损害仍然适用海事索赔责任限制。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损害往往巨大,保护受害人以及其他海事索赔人的利益。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根据调整劳务合同的法律,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对该类赔偿请求无权限制赔偿责任,或者该项法律作了高于本章规定的赔偿限额的规定。保护受雇人的利益;我国现行此种没有法定赔偿责任限制,也没有规定可以约定赔偿责任限制;1985年最高院80万人民币规定的效力问题;基本原则(1976LLMC):personalorpropertyclaimsrelatingtocrewshouldbeexcludedfromthegloballimitationsystem.第四节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基本原则(1976LLMC)Thelevelofliabilityforpersonalclaimsremainingsubjecttogloballimitationshouldbesufficienttoensurefullcompensationinmostcases;Thelevelofliabilityforpropertyclaimsshouldbemoderateandtakeintoaccountthatpropertyinvolvedareusuallycoveredbyinsurance.《海商法》第210条:除本法第211条另有规定外,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依照下列规定计算赔偿限额: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分列;Systemof“slices”or“bands”oftonnage:按船舶吨位分级;吨位增加、每吨增加的数额递减。(一)关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333000SDR;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501吨至3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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