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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对商品的包装方式、运输标志及包装费的负担等,一般都要作出具体规定。如果对货物的包装没有特殊规定,一般地说,卖方应使用本国用于出口货物的包装发货,这种包装应适应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进行正常装卸搬运的要求,并应照顾到可能的转船和较长运输时间及所采用的运输方式。如果货物的包装与合同的规定或行业惯例不符,买方可以拒收货物。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货物的包装通常是构成货物说明的组成部分。例如,如果买方订购的是l磅或2磅的瓶装果酱,那么卖方供应5磅或10磅装的果酱就算违约,买方就有权拒收货物。如合同要求货物按规定的万式包装,但却与其他货物混杂在一起,买方可以拒收整批货物,也可以只拒收违反规定包装的那一部分。确定货物包装时,还要考虑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现行法律。比如:有些地方禁止或限制使用某种包装物料;有些国家对包装运输标志和标记作了严格的规定:有些国家对不同商品的每件包装重量,订有不同的税率,或规定装卸时采用不同的操作办法。合同中的包装条款(PackingClause)的内容,应根据商品的性能、特点及所采用的运输方式而定,不同的运输方式和不同的商品,其包装条款的规定也不相同。在签订合同时,一般都有包装条款,如出口水泥合同条款中规定,用5层水泥纸袋包装,每包50公斤。但有些简单的包装条款,也可以和数量条款合并,如“中国东北大豆2000公吨,单层麻袋包装”。包装条款的条文,要求明确具体,一般应包括包装的用料、尺寸(大小)、每件的重量(数量)、填充物料和加固设备等。按照国际贸易惯例,运输标志一般可以由卖方提供,如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可以不列入合同,或只订明“卖方标志”,由卖方自行设计,然后通知买方。为了便于我国出口商品包装的不断改进,而不致受合同条款的束缚,对某些包装条款也不宜订得过于具体。但对已有标准出口的包装商品,在签订包装条款时,不仅应订得具体,而且应力争对方接受这一条款。此外,在国际贸易中,有些合同对包装条款只作原则性规定,如使用“海运包装”(Sea-worthyPacking)和“习惯包装”(Custom-aryPacking)的术语,此种术语,由于内容不明确,各国理解不同,容易引起争议。因此,在合同中,一般应尽量避免使用,如需使用时,应具体订明使用何种包装材料,以免引起纠纷。包装物料和费用一般包括在货价之内,不另计价。但如果在买方对于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提出特殊要求的情况下,卖方也可要求另收包装费。如由买方提供包装或包装材料,则应在合同中具体规定,并订明买方包装送交卖方的时间以及由于包装不能及时运到而影响货物出运时对方所应负担的责任。如包装费用由买方负担,在合同中也应明确加以规定。进口合同中,对包装技术较强的货物,通常要在货物单价条款后注明“包括包装费用”(PackingChargeincluded),以防日后发生争议,引起纠纷。为了贯彻“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在规定包装条款时,应当审慎从事,使条款内容规定得明确、合理并切实可行。同时,当包装条款一经规定后,就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行事,以维护我国对外贸易的信誉。__
本文标题:物流包装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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