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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清算与注销一、设立1、设立条件及审批有关法律、法规没有从正面具体规定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予以批准设立(发放批准证书)的条件,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将不予批准设立:(1)损害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2)危害国家安全的;(3)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5)违反中国法律、法人的。此外,中外投资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资一方权益的,也不予批准。其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审批机构一般为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查批准,并发给批准证书。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家经济贸易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局审批:(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金额内,中国合作者的资金来源已落实;(2)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平衡。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并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发给批准证书。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由中国合营者负责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正式文件:①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申请书;②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③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有限公司协议、合同和章程;④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⑤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公司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立合营公司签署的意见。2、设立程序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规定,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1)呈报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2)签订合营协议、合同,制定合营章程(3)向审批机构报送正式文件(4)审批机构审批审批机构自接到上述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3、设立登记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的在接到批准证书一个月内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合营企业成立。(1)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表(一式两份);中外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登记注册委托书;经营项目属国家限制利用外资的或涉及行业专项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2)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投资者资格证明(中方的应加盖发照机关印章);投资者的资信证明;《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情况表》;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的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住所和生产场地证明(场地表、房产证、租赁协议);名称登记申请表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登记注册委托书;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二、变更申请变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事项应提交文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申请变更登记除提交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注册委托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外,根据不同的变更项目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变更企业名称,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名称登记表》及《名称核准通知书》,原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及印章.变更住所,应提交董事会决议、新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变更企业类别,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变更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应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情况表》,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股权转让,应提交董事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受让方的合法资格证明和银行资证明,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变更经营期限,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合同、章程修改协议,验资报告。增设分支(办事)机构,应提交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在境外设立分支(办事)机构,审批机关批准后,企业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变更经营范围,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个性协议,原审批机关批准文件,验资报告。增加的项目涉及国家有专项规定的还需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减少注册资本,应提交在省市级以上的报纸至少公告三次的有关证明,董事会签署的申请书(包括减资理由、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及减资后不会侵犯人利益的承诺),资产负债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查帐报告,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三、解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以下情况下解散:(一)合营期限届满;(二)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三)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五)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六)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四、清算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合营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委员会,由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算事宜。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当从合营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该合营企业起诉和应诉。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营企业解散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法缴纳所得税。合营企业的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告审批机构,并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五、注销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董事会决议;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印章及印模;《登记注册委托书》;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本文标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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