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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综合法律培训讲座TheComprehensiveLawofAdministrativeEnforcement主讲人:刘明伟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主要内容1介绍此次培训分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综合法律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宪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河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以及行政执法责任制、服务型行政执法有关规定。行政法行政救济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执法条例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行政权运行的全过程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救济法产生运行违法行政的纠正主要内容4第一讲《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法典三部曲”(基本法)1996年2003年2011年•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第4次会议通过,共8章64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一.概念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含义:1.行政处罚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承担的责任。性质:法律制裁,惩罚性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是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范围: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尚不构成犯罪3.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实施。●主体: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概念: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给予的特定的行政制裁。一.概念二.原则●处罚法定原则:①依据合法(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②设定合法③权限合法(无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力的机关不得实施行政处罚)④程序合法二.原则●公正公开原则(第四条)①公正: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依据公开——处罚规定公开,未公开不作为处罚依据②公开程序公开——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身份公开——执法证件●过罚相当原则(第四条第二款)二.原则●处罚教育相结合原则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监督制约原则①行政机关内部监督;②行政复议;③行政诉讼•从行政法理论上来分,行政处罚有五大类型:•自由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声誉罚(警告)•其他处罚(由法律、行政法规创设)三.种类三.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财产和利益非法财物:违法活动中的违禁物品(非法出版物)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如用于走私的车辆)●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其他行政处罚四.设定●法律体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四.设定●行政处罚的设定(第九到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所有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拘留—吊销营业执照警告+罚款警告+罚款五.实施机关●法定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六条●授权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委托第十八、十九条①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②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六.管辖(第二十、二十一条)●地域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职能管辖:不同部门职能交叉:①许可批准同样享有取消权力;②先立案的处罚。●级别管辖:上下级之间分工●指定管辖: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七.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含义: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机关已经给予罚款处罚的,其他机关不得再次给予罚款处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25-27条)①责任能力:无责任能力、限制责任能力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已经能够当给予行政处罚。②减轻危害的四种情形◆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主体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③违法情节轻微●处罚时效超过追究时效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6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七.适用八.程序(一)简易程序●前提: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步骤:出示证件;说明处罚理由;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决定书●当场收缴:第四十七条,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流动摊贩)第四十八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罚款上交: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二)一般程序●立案7日内立案,《立案审批表》●调查①办案人员——两名,出示证件②调查笔录——签字确认•《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条:调查取证应当制作笔录,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见证人拒绝签字的,不影响调查结果的效力,但是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回避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勘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决定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告知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书①当事人的情况;②违法的事实和证据;③处罚的法定依据;④处罚种类、数额;⑤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比如缴纳罚款的地点和期限,或者行政拘留的期限;⑥救济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途径和法定期限,还有逾期不履行相关处罚的法律后果,以促使其自觉履行;⑦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名称和印章,日期。●送达7日内送达,要有送达回证(三)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由当事人和调查办案人员对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陈述、辩论等的程序。●适用范围第四十二条行政主体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郑州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四条(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元的;(二)对无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0元的;(三)对有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30000元的。●程序①告知听证权3日内提出听证②通知听证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事项③举行听证a.主持人: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郑州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拟作出本规定第四条所列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为听证机关。b.公开回避c.辩论质证d.制作笔录④作出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五)执行程序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外情况:《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2.强制执行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⑴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⑵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2012年1月1日起实施。3.罚款收缴①当场收缴②罚缴分离:除第四十七、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况外,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4.罚款延期或分期缴纳的相关规定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5.罚款财物的处理第五十三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第二讲《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一、行政复议法概论㈠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再裁决的活动。目的: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四要素:1、它是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2、提出申请必须是不服某一特定行政行为;3、申请人必须向特定机关提出;4、接受申请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与职责相应的决定。㈡行政复议的特征1、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发生为前提,依申请而启动;2、行政复议双方当事人的稳定性,一方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行政复议机关的特定性,要么是作出具体行为机关的上一级,要么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本机关;4、行政复议制度保护的权益、审查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合法性、适当性;5、行政复议决定的多样性;6、行政复议程序的法定性。㈢行政复议的基本属性1、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制度;2、行政复议是一种事后救济措施;3、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4、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㈣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1、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并且不收费);2、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原则;3、全面审查原则;4、被申请人举证责任原则;5、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二、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法》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部门存在,乡镇基本不存在。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部门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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