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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因特网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研究(下)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三、因特网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责任及责任限制立法的发展立法总是随着时代的发展、需要而不断完善的。在因特网技术未出现之前谈论这方面立法,会使人感到这是天方夜谭。然而,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因特网迅猛普及使我们的著作权法一下子显得捉襟见肘。适应数字技术的挑战,不断努善著作权立法就成为网络时代知识产权制度的一项重大任务。对此,各国的立法者们都在积极地进行探索。作为因特网技术发展的先锋,美国在这方面的努力更值得重视。本部分将主要研讨美国的相关立法,特别是1998年《数字千年著作权法》。当然,限于本文之主旨,主要集中探讨因特网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及其限制。(-)美国1998年《数字千年著作权法》(DMCA)以前的相关立法文件在美国1998年《数千年著作权法》(DMCA)颁行以前,这方面最有名、影响最大的立法文件莫过于1995年美国颁布的《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知识产权工作组的报告》,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著名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的美国关于信息高速公路白皮书(WhitePaper)。白皮书的主要目的是检讨美国现行著作权法在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条件下的原则、条文及适用。白皮书对因特网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制。白皮书认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既然提供用户网络服务而获利,就应当负担由此产生的风险;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像书商一样承担严格责任。白皮书表示,不应为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创制特殊的责任规则。白皮书引用了前述Sega和Playboy两个判例,以证明现行的规则特别是直接侵权的严格责任,完全适用于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如BBS经营者)。白皮书对因特网服务提供商承担著作侵权的严格责任作了多方面说明,指出在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环境中为任何类型的传播者减轻责任都是不成熟的、不公平的,并会制造一个危险的先例。概括地说,白皮书列举的理由主要有:第一,现行的行为如照片加工者、书店、报摊、唱片行、软件零售店等对其经营的材料进行分析检查是否侵权也是不可能的,但只要他们所交易的作品或复制件是侵犯著作权的,对他们就可能适用严格责任;其二,因特网服务提供商有技术、经济上的困难进行检查,但并非完全无可能来防止侵权,当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发现有侵权材料时,当然能调查并采取适当行动,其增加的支出当由客户吸收,构成其经营成本的一部:其三,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在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发展中起着不可缺少的作用,方便并促进了思想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的自由交流,但这不是不要或减少著作权侵权责任的理由,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可以完成这些功能而不侵犯著作权或不为他人侵犯著作权提供便利;其四,因特网服务提供商与其用户存在着直接的商业上的关系,网上的行为只有他们最清楚、最了解,比较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和著作权人这两个相对无辜者的能力、地位,比较好的方式是让因特网服务提供商负责,他们比著作权人处于更有利的地位,更有能力阻止侵权行为继续或防止侵权;其五,因特网服务提供商为用户提供卸载作品的能力并从用户收费,也就是从网络使用者的侵权行为获得利益,侵权的风险是从事经他人造成损害的商业的合法成本,就此法律风险或成本利益相比较,还没有因特网服务提供商被此法律责任的风险吓跑,风险并没有超过因特网服务提供商的收益;其六,因特网服务提供商的业务增长迅速,其风险责任也可以用保险和订立补偿条款等方式转嫁。白皮书币认为在现阶段降低因特网服务提供商责任会出现不利的后果。主要如:第一,允许某类发行人不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而且会鼓励有预谋的和故意的对侵权之忽视,因特网服务提供商既然有能力排除接受服务而不付费的用户,同样也有能力排除损害法律的用户;第二,在时机尚未成熟时减免因特网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将阻塞可用于减轻他们责任风险和著作权人风险的市场工具的发展,包括保证不受用户造成的损害,通过保护和担保协议或集体许可协议等将侵权责任转嫁给侵权用户,以及对用户实施相关的教育,并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如跟踪机制等措施;第三,因特网服务提供商进入市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场的成本相当低,规模差别大,形式作风各异,目前还找不到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应当减轻责任的环境和形式上的依据。白皮书颁布以后,美国各界反应不一。学术界也不乏有支持者,如Jane教授倡导“当事人有权利与能力去监督,是他应支付赔偿或预防侵权的最好的说明”。她进一步说,除非深入商业网络经营者或公告板,否则执行会变得没有意义。然而更多的是来自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反对的呼声。从前面的阐述也可以知道,白皮书之后美国司法界的探讨并没有朝着白皮书选择的方向发展。白皮书之后美国立法界对因特网服务提供商法律责任的探讨也没有停止。除下面将要着重研讨的美国1998年《数字千年著作权法》(DMCA)外,以下两部法案值得一提:一是1998年2月的《在线著作权侵权责任法案》。该法案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未主动传输、挑选编辑受指控传输信息及机器暂存未超过限定时间的条件下,不因传输或机器自动复制、暂存使用侵害他人著作权信息而承担著作直接侵权责任、共同侵权责任或替代侵权责任。该法案设立的主要目的是要保护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和在线服务提供商,避免因使用者实施侵权行为而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二是《数字著作权和技术教育法案》。该法案规定除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在受到著作权侵权通知且有合理机会限制所指控著作权侵权行为外,对传输内容没有编辑、修改权能的因特网服务提供商不承担法律责任,对单纯提供连线、传输服务的因特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网服务提供商不承担直接、共同或替代责任等任何形式的著作权侵权责任。关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可以德国、新加坡为例加以说明。德国的神信业务使用法则定,电信服务提供人就因特网服务提供商提供的资料内容,在明知或技术上足以制止该资料上载的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对将第三人提供的资料内容转向他人的连接使用如含使用人要求自动及暂时持有该资料等情况,均不承担法律责任。至于电信服务提供人就其本身提供的资料内容,则依一般法律规定承担责任。1997年德国颁布了《多媒体法》,该法对因特网服务提供商依据德国可使用的一般法律规定就网络上的信息内容依不同的情况承担不同的责任:第一,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应对自己制作提供的信息承担全部责任;第二,对于因特网服务提供商来自他人的信息,如果知道他人制作的内容,能够采取技术措施避免其使用,而且可以合理地预见到应当避免其使用,则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应对他人制作的而又由其提供给用户的信息负责,也就是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应与信息制作者共同承担责任;第三,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对仅由自己提供利用途径(接受其接人服务)而由他人提供的信息内容不承担责任,因为根据用户要求自动和短时地提供给他人的内容被认为是对利用途径的介绍。阳刀该法还规定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在不违背电信法关于保护电信秘密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的规定而知道信息内容并有技术可能加以阻止,而进行这种阻止不超过其承受能力时,他就有义务依一般法律阻止利用违法的内容。新加坡广播告理局则在1996年发布了因特网管理法规。在一份新加坡广播管理局的解答中,广播局认为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对内容负有次要的责任,首要责任由制造该内容的提供商负责。(二)美国1998年《数字千年著作权法》(DMCA)《数字千年著作权法》(DMCA)是由美国前总统克林顿1998年10月29日签署成为法律的。该立法是为了实施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两个条约,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该法共分为五章,其中第二章的标题是“网上著作权侵权责任限制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在从事某些类型的行为时,对其著作权侵权责任的限制。该章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设定责任,而是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根据现行法律原则承担法律责任”提供抗辩理由。根据DMCA规定,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只要符合存在便于内容提供者保护著作权材料的某些法定条件,就将被免责。从以下阐述将会看到,该法明确对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开设了若干“安全港,这些安全港的设立可能得益于前面阐述的Religious案法官的见解,国会的立法用意显然是希望能藉此让因特网服务提供商产生更高的积极性愿意与著作权人配合,共同扫除网络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的侵权物。DMCA明白地指出,这些安全港并不影响因特网服务提供商主张无责任的其他任何法律理由。在DMCA第二章中,不仅允许因特网服务提供商知道法律的具体规定以及可以采取的预防措施,而且它实实在在地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对发生在数字环境中的著作权侵权进行监察与处理提供了合作;同时,使网络服务提供商对可能发生在他们活动中的著作权侵权具有更大的确定性。DMCA对因特网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责任限制规定的程序比较复杂,总的来讲,只要因特网服务提供商表演了一个“好公民”的角色,中止侵犯著作权的用户的服务,从因特网中剔除侵犯著作权的材料,就可以免除侵权之虞。下面将对DMCA关于因特网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限制的要旨作一分析评论。1.责任限制基本类型DMCA第二章在著作权法中增加了新512条,规定了四种对网络服务商网上著作权侵权责任限制。这些限制是基于网络服务商的下列四种行为:一是暂时传播,二是系统缓存,三是根据用户指示在系统或网络中存储信息,四是信息搜索工具。其中每一种限制均包括对经济赔偿的完全免除和在诸多方面对临时禁令的限制。每一种限制均涉及一个独立和不同的功能,一个网络服务商是否符合某限制并不取决于他是否符合其他三种限制。此外,服务商不符合第512条的任何一种限制并不当然地构成著作权侵权。著作权人仍必须证实服务商侵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权。服务商也可以采取诸如合理使用等任何可以采取的著作权限制进行抗辩。2.网络服务商责任限制的一般条件DMCA第二章规定,寻求受益于第二章规定的责任限制者必须是“服务商”。对第一种关于暂时传播的限制,服务商被定义为“在用户指定的点之间,为用户选择的材料提供数字网上传播的传输、引导或链接服务,而且对发出或接受的材料内容不做任何改变的单位”。对于其他三种责任限制,服务商被更广泛地定义为网上服务或网络访问的提供者,或用于此目的的设施的操作者。此外,网络服务商欲取得责任限制待遇,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总体要求:其一是必须制定和合理实施一项政策,即在适当的情况下中止用户的户头,如果该用户再次侵权的话。在网络服务实践中,网络服务提供商一般都制定了用户接受服务的规则,这些规则一般公布于网络服务提供商自己的网站上,或包括在与用户订立的协议条款中。这一措施有利于制止用户侵权。其二是服务商必须接纳“标准技术措施”,且不与其相抵触。这里所说的标准技术措施是为著作权所有者用来表明或保护其著作权作品的措施,这种措施是按照著作权所有者和服务商的广泛共识,在公开、公平和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合理的无歧视条件下对任何人都适用,且不给服务商施加实质性的费用和负担。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DMCA的规定表明其鼓励网络服务提供商与著作权人采取合作的措施防止著作权侵权活动的发生。上述两个一般采取合作的措施防止著作权侵权活动的发生。上述两个一般条件的满足,则表明了网络服务提供商已履行了自己的“注意义务”,可以享有责任限制待遇。但网络服务提供商最终是否享受著作权侵权责任限制,还要看是否符合某种责任限制条款的具体规定。3.各种责任限制的条件(1)对暂时传播的限制这一部分涉及用户的行为,此时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是一个“线管”的角色。即服务商的责任仅限于这样的情况:服务商的作用仅是作为在他人的要求下,从网络上的一个点到另一个点传输数字信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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