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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十二五”时期,全省面对日趋强化的资源环境约束,必须增强危机意识,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以节能减排为重点,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快构建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促进经济与生态相融合、人与自然相协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一、节能减排总体要求与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继续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和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立足建设好鄱阳湖生态经济区,适度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以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和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目标,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形成推动科学发展的倒逼机制;把落实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管理有机结合,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把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与推动节能减排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以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为内涵,加快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节能减排长效机制,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二)主要目标。2015年,全省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71吨标准煤(按照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下降16%,比2005年下降33%;“十二五”期间,实现节约能源1300万吨标准煤。2015年,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73.2万吨,比2010年下降5.8%;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在8.52万吨,比2010年下降9.8%;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54.9万吨,比2010年下降7.5%;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在54.2万吨,比2010年下降6.9%。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三)科学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全省不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减排潜力、环境容量及全省产业布局等因素,合理确定各地节能减排目标,并及时分解落实到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重点单位。各地要将省里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层层分解落实到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单位,明确责任。(四)完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和消费的统计,建立和完善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分地方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和监测办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修订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继续做好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五)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把地方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有关部门每年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省政府每年组织开展设区市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地方、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六)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作用,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和贷款审批。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落实限制“两高”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严格控制“两高”产品出口。(七)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抓紧制定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地和年度。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资金支持,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财力状况给予相应支持。完善淘汰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方,严格控制财政支持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方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核准、审批和备案;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八)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认真执行《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优势大型企业集团开展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九)调整能源结构。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基础上发展水电,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发展核电,因地制宜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加快推进全省天然气利用工作,推动全省城镇、工业园区、产业基地、高耗能企业开展天然气替换工作。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0%。(十)提高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完善有利于产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鼓励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到2015年,非农业比重超过90%,比2010年提高2.8个百分点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6.7%左右。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十一)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实施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改造工程,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到2015年,工业锅炉、窑炉平均运行效率比2010年分别提高5个和2个百分点,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提高2-3个百分点,余热余压发电能力达到80万千瓦,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100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节能改造200万平方米,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大幅度提高。“十二五”时期,形成12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十二)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加大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力度,推进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分阶段集中建设全省工业园区、有条件的特色产业基地、重点企业污水处理设施,改造提升现有治理设施,推进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力争到2013年,在所有县建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基础上,基本实现工业园区都建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到2015年,全省新增城镇生活污水日处理能力110万吨、工业园区污水日处理能力250万吨,新建配套管网6000公里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50%,再生水回用率达到10%,工业废水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形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削减能力16万吨、2万吨。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形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削减能力8万吨、1万吨。实施脱硫脱硝工程,推动燃煤电厂、钢铁行业烧结机脱硫,形成二氧化硫削减能力7万吨;推进燃煤电厂、水泥等行业脱硝,形成氮氧化物削减能力9万吨。(十三)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争取国家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省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十四)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根据国家安排,建立符合本省实际的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把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实施目标责任管理,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各地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各地能源消费总量和高耗能行业用电量等情况,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地方及时预警调控。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切实改变敞开口子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的现象。在大气联防联控重点区域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十五)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根据国家安排,依法加强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重点推进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企业节能,开展工业企业能效提升行动。落实目标责任,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适时推进能源管理师试点,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推进实施节能改造。实行重点耗能企业干部挂点联系节能工作制度,安排省直和设区市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各联系一个企业。省、市发改、工信部门每年分别组织对进入“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企业和“能效提升行动”的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公告考核结果并报省节能减排办(省发改委)备案。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中央和省属企业要接受所在设区市的监管,争当行业节能减排的排头兵。通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行动,提高能源利用水平,实现节能1000万吨标准煤以上。(十六)加强工业节能减排。重点推进电力、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食品加工等行业节能减排,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进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发展热电联产,推广分布式能源。开展智能电网试点。推广煤炭清洁利用技术,提高原煤入洗比率,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推动信息数据中心、通信机房和基站节能改造。实施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新建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现役燃煤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加装脱硝设施。钢铁行业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新建烧结机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石油石化、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脱硫改造。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脱硝设施。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推进以鄱阳湖流域为重点开展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十七)强化建筑节能。全面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制定并实施行动方案,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方位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标准执行率。做好建筑节能改造,推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继续推广散装水泥。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完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推动节能改造与运行管理。研究建立建筑使用全寿命周期管理制度,严格建筑拆除管理。推进城市道路照明节能改造,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防止和纠正过度装饰与亮化。(十八)推动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加强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合理配置城市各种交通资源,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有序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提高铁路电气化比重。实施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城市试点,深入开展“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推广公路甩挂运输,全面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实施内河船型标准化,优化航路航线,推进航空、远洋运输业节能减排。开展机场、码头、车站节能改造。加速淘汰老旧汽车、机车、船舶,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实施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在有条件的重点城市和地方逐步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探索城市调控机动车保有总量管理办法,积极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十九)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加快淘汰老旧农用机具,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推进节能型农村住宅建设,推动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开展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村环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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