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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对待此次改革的正确认识是,结构性减税是“有增有减、结构性调整”的一种税制改革方案,区别于全面的、大规模的减税,更强调有选择性的减税,但不排除部分企业会增加税负。因为从单个企业说,随着它的成本结构不同、发展时期不同,体现在它的这一环节缴纳的税收也是不同的,如果企业当期进项抵扣少,税负就会增加。作为企业,应该放远眼光,利用先行试点的机遇抢得发展先机,拓宽国内外市场,进一步提升市场竞争力。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主要内容:试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福建省、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试点日期: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主要内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差额纳税、进项税额、期末留抵…)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增值税免征和即征即退)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1】132号)主要内容:合并纳税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主要内容: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跨年度业务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受方或者运输服务接受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主要内容:“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收方或者运输服务接收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废止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13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38号)主要内容: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500万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42号)主要内容:发票、税控系统、运输专用发票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43号)主要内容: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11、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3号)12、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主要内容:文化事业费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时间试点前试点后税种营业税增值税税目1.交通运输业1.交通运输业2.转让无形资产(部分)2.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规定是我们营改增制度设计的一大亮点.它是关于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具体规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视同其有偿提供了应税服务进行征税。为了体现税收制度设计的完整性及堵塞征管漏洞,将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与有偿提供应税服务同等对待,全部纳入应税服务的范畴,体现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同时,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排除在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之外,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反映了我们税收立法者在全社会树立公平正义理念的一种导向。纳税人身份转变,对从事现代服务业等相关行业的企业,您需要审核自身的经营业务是否属于试点应税服务的范围,进而进一步判断此次改革对您可能造成的影响。如何对应税服务进行判定?1、财税【2011】111号附件1后所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2、营改增行业明细表(省局下发)3、法理推断电脑维护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电脑维护业务应区分不同情况,如提供硬件维护服务,应按照修理修配劳务缴纳增值税;如提供软件维护服务,则按照“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对外提供培训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未包括培训服务,因此对外提供培训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景点内提供缆车和索道是否属于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景点内的缆车和索道为旅游业,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业,不属于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美容美发店为客户提供的造型设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美容美发行业中的造型设计,属于消费性服务业,不属于现代服务业,因此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从事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线路的安装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从事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线路的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应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从事职业中介网站业务是否属于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从事职业中介网站业务,虽然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但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销售额×3%(按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营业)收入工业50万商业80万运输和现代服务业500万试点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是多少?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含义是什么?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总的原则是对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销售额,以及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确定。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505万元,由于应税服务营业额超过500万,应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450万元,合计520万元,虽然合计金额达到80万及500万标准,但由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未达到80万,应税服务营业额未达到500万,不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上海锦城会展服务公司,2011年12月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试点应税服务范围,截止2011年11月30日,公司连续12个月的营业额505万元。公司是否必须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不含税销售额=505/(1+3%)=490.29500万该公司不需要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但是,如果企业有要求,并且(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也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纳税人新概念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合并纳税的批准主体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合并纳税办法参考财税【2011】132号。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2008增值税暂行条例)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消毒剂等)(国税发【1995】192号)麦芽。(国税函【2009】177号)复合胶。(国税函【2009】453号)人发。(国税函【2009】625号)皂脚。(总局公告【2011】20号)生产的调制乳。(总局公告【2011】38号)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总局公告【2011】43号)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财税【2011】111号附件1)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2008增值税暂行条例)(一)农产品(二)音像制品(三)电子出版物(四)二甲醚。(财税【2009】9号)核桃油。(国税函【2009】455号)干姜、姜黄。(国税函【2009】625号)橄榄油。(国税函【2010】144号)花椒油。(总局公告【2011】33号)巴氏杀菌乳和生产的灭菌乳。(总局公告【2011】38号)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总局公告【2012】10号)卷帘机。(总局公告【2012】29号)11%税率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财税【2011】111号附件1)6%税率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财税【2011】111号附件1)纳税人出口货物。(2008增值税暂行条例)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财税【2011】131号)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5、自来水。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财税【2009】9号)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营改增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
本文标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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