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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央行和平解决“在逃人员”的现实可行性编者的话:网上公开资料显示,2005年全国抓获23.8万在逃人员(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从监管、劳改、劳教场所脱逃的罪犯),“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每日平均点击量高达2万多次,在逃人员上网信息数量每月超过1万条。按在逃人员20%的抓获率估算,全国在逃人员超过100万。这些数额庞大的负案在逃人员、越狱脱逃、潜逃犯罪分子,对社会的安全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许多优秀的公安干警因抓捕在逃人员而牺牲,如何采取非暴力方式,彻底解决在逃人员的社会问题,具有重大的社会现实意义。本文旨在探索费中央银行使用非暴力的经济手段,彻底解决在逃人员的现实可能性,以实现社会的安全、稳定、和谐的终极目标。一、央行和平解决在逃人员问题的金融措施(一)央行立法实现全国银行账户联网,实现央行层面上的查询、冻结和报警功能(二)央行立法强制推行大额交易转账结算方式,对金额超过2000元的交易,禁止现金结算。(三)央行立法强制推行特定行业交易和工资发放转账结算方式。禁止公交行业、餐饮酒店娱乐行业和销售行业、收购行业使用现金结算;禁止用人单位(含个人)使用现金向务工人员发放工资。(四)强制推行IC卡身份证为载体的银行结算体系取消银行卡实物,以二代身份证(IC卡,以下简称IC卡身份证)替代银行卡和存折的功能,银行柜台、自动取款机由识别磁条银行卡功能改变为识别IC卡身份证功能。网银的优盾功能由IC卡身份证替代(即将IC卡身份证识别设备以USB方式接入电脑)。(五)限额取款审批制度和限额存款举证制度。对月累计现金取款超过1万元的,申请人应提出不能使用转账结算的合理说明,并在取款后三个月内提交现金流向说明。对月累计现金存款超过1万元的,存款人应当举证存款的合法来源和纳税证明。(六)利用反洗钱法制裁非法持有大额现金的行为对非擦持有现金超过10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没收持有现金,并处以持有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七)设定账户冻结限制的行政处罚对在逃人员完全冻结全部银行账户的支付功能(不限制账户资金流入);对违反转账结算规定,接受现金交易的违法行为人,以及为在逃人员提供便利的行为人,实施冻结限制银行支付功能的行政处罚,冻结期限6个月以上,7年以下;冻结期间,违法行为人每月全部银行账户累计对外支付限额为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二、央行金融措施对解决在逃人员问题的独特作用(一)在逃人员的金融性资产遭到完全冻结全国银行账户联网,可以在任何一家央行的分支机构,实时冻结在逃人员在全国所有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办案效率提高、成本降低。(二)在逃人员无法通过打工获得经济来源央行禁止用人单位(含个人)使用现金向务工人员发放工资,实际上造成了出示IC卡身份证成为务工前提的社会效果,并且务工也无法获得现金收入。因为违反规定使用现金支付工资的责任人,将面临冻结限制银行账户7年的行政处罚的严厉规定,而七年当地最低月工资的月支付限额,将是正常家庭所不能承受的代价。(三)在逃人员无法通过盗抢获得经济来源在逃人员不管是盗窃、抢劫、还是绑架,都无法获得经济来源,因为即使盗抢到财物,由于二手市场和收购行业禁止使用现金结算,到强盗的财物除了自用外,无法销账。(四)在逃人员无法通过传统的抢劫银行卡获得经济支持由于IC卡身份证取代了银行卡和存折的功能,在逃人员即使抢劫到他人的IC卡身份证和支付密码,也无法支取超过1万元的现金,只能在当事人身份证挂失前,短暂小额消费。(五)在逃人员实现私藏的现金,无法正常使用由于公交行业、餐饮、酒店、娱乐行业、销售行业均禁止现金交易,IC卡身份证成为这些行业的唯一结算工具,这些行业的经营人,不可能冒被冻结7年账户的风险,违法规定接受现金付款。上诉组合措施,使在逃人员在经济上彻底和社会隔绝了关系,无法在社会生存,自首成为唯一的选择。当然,不排除千分之一的在逃人员可以长期适应流浪乞讨生活和隐居山林的自给自足生活。相信央行解决了99.9%的在逃人员自首问题,公安机关有足够精力和能力解决剩余0.001%的在逃人员。三、央行金融措施的法律依据和可行性分析(一)全国银行账户联网的可行性分析央行承担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使其有足够法定理由建立全国金融机构账户联网系统。1.是金融应急系统的需要。金融数据备份关系到国家层面的金融安全,央行的全国金融账户联网,可以实时备份全国金融机构的金融数据,避免个别金融机构总部数据库遭受恐怖袭击或者地震、海啸等突发灾难,导致存款人账户资金和银行贷款等核心数据丢失,引起全国系统性金融风险。2.是货币政策决策需要。全国金融账户实时联网,并具备查询和实时统计功能,使央行能实时掌握第一手金融数据,避免未联网时,统计数据的失真和滞后,使得央行能够快速作出金融政策的调整,维护金融稳定。3.是国家层面打击洗钱和腐败犯罪的需要。全国账户的联网,使得,全国个人财产的完全透明,个人金融资产和纳税数据的比对,可以高效实现查处洗钱和贪污贿赂犯罪,维护社会公平和金融安全。(二)央行立法强制推行大额交易转账结算方式的可行性。关于实施转账结算,1988年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已经规定,单位对1000元以上金额,强制实时转账结算,或者央行审批。而反洗钱法的颁布,更强化了强制推行大额交易转账的法定理由。(三)央行立法强制推行特定行业交易和工资转账结算的可行性。工资的发放问题,1988年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当时由于结算技术条件限制,对个人和工资不禁止现金的使用,但现在结算账户和结算方式的进步,完全可以实现全部使用转账方式发放工资,也符合反洗钱法的立法意图。特定行业转账结算问题。随着技术的进步,银联公司无线POS批量采购成本,已降到500元以下,每一辆车、每一个从事餐饮、酒店服务行业、和销售、收购行业,强制配备500以下的银联无线POS机(有固定电话的可以免费配备有线POS机)完全成为可能。强制转账,并未侵犯账户所有人的财产权利,实际上现金本身就是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实施的。(四)强制推行IC卡身份证为结算载体的可行性1.二代身份证本身就是加密程度的IC卡.央行目前正在推行22亿张磁条型的银行卡升级为IC卡型的银行卡工作。2.使用IC身份证作为结算凭证,更符合执政党提出的节能型社会的要求。使用IC卡身份证作为结算凭证,完全不需要增加任何费用,相对于另外发放22亿张IC卡的天文数字般的成本,使用现有的IC身份证更符合执政党提出的节能型社会的要求。3.单张IC卡身份证完全可以与不同银行的不同账户对应。全国账户联网后,由银联公司的系统机读IC卡身份证,可以显示持有人在哪些金融机构开立了账户,由持有人选择进入不同金融机构的账户办理业务即可。(五)限额取款审批制度和限额存款举证制度的可行性。限额取款审批制度和限额存款举证制度,完全符合反洗钱法和现金管理条例的立法精神。比如,美国的退税申报只进行形式审查,但如果提供虚假文件,则法律后果很严重,中国同样可以实行形式审查,如果提供虚假资料,则处以7年以下的账户冻结行政处罚。(六)利用反洗钱法制裁非法持有大额现金的行为可行性符合反洗钱立法精神(七)设定账户冻结限制的行政处罚的可行性对在逃人员完全冻结全部银行账户的支付功能(不限制账户资金流入,尊重其财产权);对违反转账结算规定,接受现金交易的违法行为人,以及为在逃人员提供便利的行为人,实施冻结限制银行支付功能的行政处罚,冻结期限6个月以上,7年以下;冻结期间,违法行为人每月全部银行账户累计对外支付限额为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对人民银行查处的违法案件(包括向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由人民银行直接处以冻结账户的行政处罚;对其他政府部门查处的违法案件,有其他政府部门作出冻结账户的行政处罚,提交人民银行协助执行;对法院判决的犯罪案件,由法院作出冻结账户3-7年的司法制裁。四、央行金融调控手段对遏制犯罪的社会效应冻结账户的7年行政处罚,使当事人在七年之年必须面对每月支付限额为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经济制裁,这种代价不是正常家庭所能承受的。因此,央行的组合金融政策,可以从根本上遏制使用现金的传统型犯罪,如毒品交易、抢劫、绑架、诈骗所有财产性犯罪;遏制以经济为支撑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犯罪;遏制伪劣产品、毒害食品、等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犯罪,以及遏制故意违反国家规定的违反行为,并最终实现对犯罪率的诚信和谐社会。编者后记:本人旨在探索一项有益于人民、有益于社会、有益于提高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的金融制度和社会体系,实现社会的诚信、公平、正义、和谐。本文仅代表个人学术性探讨观点,如有不当,请包涵,并敬请提出理性批评意见。本人将陆续在本博客上撰写关于央行组合性金融政策的法律依据和可行性论证,以及实施后,对社会各行业可能产生的重大社会影响。为提高组合政策的现实可操作性,欢迎各位楼主提出极端反对意见和解决问题可能方案。祝:各位楼主的生活阳光灿烂!事业蒸腾日上!博客地址:
本文标题:论央行和平解决“在逃人员”的现实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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