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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保障交易公平公正,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结合长沙市房地产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商品房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登记适用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市局信息中心负责该项工作的技术保障工作。第四条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入网申请表、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到长沙市房产局办理入网手续,签订网上服务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入网手续后,应将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商品房销售项目等基本信息录入《商品房网上签约和备案登记管理系统》,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网上提供虚假的信息资料。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在系统中申报商品房拟预(销)售的价格,在以后的销售过程中需要调整价格的,应当及时在系统中进行变更。第六条商品房获准销售后,房产局信息中心应当在网上公布下列信息: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主要内容;2、商品房楼盘表、总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套型、套内面积、公共分摊面积;3、商品房项目概况、配套设施及公共配套情况;4、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5、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6、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第七条商品房销售合同统一使用建设部制定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自制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及时提交市房产局进行变更,并上网公布。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可以申请部分房屋作为自留房源。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自留房源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方可销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订、预约等方式进行销售活动。第九条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签定商品房定金合同,定金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定金合同约定的时间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逾期未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网上定金合同备案将自动撤销,恢复“可售”标识。确需保留该定金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重新约定定金合同以延续期限。第十条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网上公布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定合同条款,并由购房者在系统中设置购房密码。购房合同条款经当事人双方在系统中确认后,在网上签约完成,同时打印纸介质合同文本,双方签字盖章。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将合同基本信息传送至市房产局办理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地产权属登记申请。第十一条商品房销售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必须到市房产局办理备案登记,在三十日内未备案的合同,如交易双方需要变更或撤销合同,可由双方协商处理,在系统中直接变更或撤销合同。如合同签订后到三十日仍未到市房产局办理备案登记,系统限制该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撤消,交易双方只有将合同报市房产局审核后方可变更或撤消该合同。第十二条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后,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或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应持变更或解除合同书书面协议和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向市房地产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第十三条市房产局将建立房地产开发、中介企业以及房地产销售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以及从业人员在办理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违反诚信承诺的,予以上网公示,并载入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第十四条市房产局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和发布全市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并提供网上公开查询服务。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200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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