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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施工总承包的方式承接平安大厦工程施工,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将基坑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B建筑公司。就双方的相关责任划分,分包合同中作出如下约定:B公司对其施工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总平面布置自行确定如何布置并修改;B公司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一:基坑深12m,B公司编制了基坑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包括A公司总工程师和业内其他专家共6人组成专家组,对基坑施工专项方案进行了论证,然后报监理审批后实施。事件二:基坑采用“水泥土搅拌桩止水帷裔+灌注粧+预应力锚杆”支护体系,基坑开挖及支护过程顺利,但在地下结构施工过程中发生侧壁坍塌事故,所幸事故发生在夜间,未造成人员死亡,仅轻伤4人,直接经济损失多达1600万元。事件二:事故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发现基坑支护体系施工过程质量均合格。在基坑基本施工完毕,坑内出土马道最终收土时,用小型长臂挖掘机靠近坑边作业,基坑边局部承载力过大导致围护粧位移过大而射塌。【问题】1.指出分包合同中关于责任约定的错误之处,并说明理由。2.指出事件一中的不妥之处,并分别给出正确做法。3.事件二中事故属于什么等级?该等级事故的判定标准是什么?4.事件=中,造成基坑边坡或支护事故的原因还可能有哪些(最少列出三项)。答疑:参考答疑:1.分包合同中责任约定不妥之处如下:不妥之处一:由B公司向行确定施工总平面阁布置及修改理由:“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分包单位确需进行改变施工总平面布置活动的,应当先向总承包单位提出申请,经总承包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不妥之处二:B公司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理由:“应由总包单位即A公司负责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即B公司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r组织设。”不妥之处三:B公司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理由:“应由总包单位即A公司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2.事件一中不妥之处如下:不妥之处一:B公司组织专家论证正确做法:应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即A公司组织不妥之处二:A公司总工程师作为专家组一员正确做法:专家组成员不应包含项目相关方人员不妥之处三:B公司报方案给监理审批正确做法:应由总承包单位即A公司报监理审批3.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丨2010]111号),事件二中事故属“较大事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判定为较大事故:①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②事故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③事故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4.事件二中,除背景给定的“基坑边局部承载力过大”外,造成基坑边坡或支护事故的原因还可能有:①支护设计不合理;②基坑降水措施不到位;③土方开挖程序不合理;④边坡锚杆尝试不够或预应力张力不到位;⑤锚杆孔内水泥灌桨不饱满;⑥边坡监测不到位等。某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一项建筑基坑工程的施工,基坑开挖深度12m,基坑南侧距基坑边6m处有一栋六层既有住宅楼。基坑土质状况从地面向下依次为:①杂填土0~2m,②粉质土2~5m,③沙质土5~10m,④黏土10~12m。上层滞水水位在地表以下5m(渗透系数为0.5m/d),地表下18m以内无承压水。基坑支护设计采用灌注桩加锚杆。施丁前,建设单位为节约投资,指示更改设计,除南侧外其余三面均采用土钉墙支护,1:0.1放坡开挖。基坑在开挖过程中,北侧支护出现变形,但一直没有引起注意,最终导致北侧支护部分坊塌。事故调查中发现:(1)基坑工程为专业分包,施工总承包单位督促专业分包单位针对深基坑组织编制了专项施工方案,并指示基坑分包单位组织了专家论证,定稿后由总承包单位项目总工、总监理工程师签批后组织实施;(2)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基坑分包单位均未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文件;(3)开挖过程中,由于现场场地狭小,同时在基坑顶堆放材料及设置加工厂;(4)施工过程中,无有效降水措施,仅采用坑底明排,且时断时续;(5)施工程中总承包单位对深基坑作业相关人员仅有安全检查记录,无交底记录及培训教育纪录等其他记录资料。总承包单位认为均应由专业分包单位完成。【问题】1.本工程基坑最小降水深度应为多少?降水宜采用何种方式?2.该基坑坍塌的直接原因是什么?从技术方面分析,造成该基坑坍塌的可能因素有哪些(至少列出三条)?3.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基坑支护安全检查评分表的要求,针对本基坑支护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检查哪些项目?4.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签批、专家论证是否妥当?分别说明理由。5.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是否应对深基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如需要,应由谁进行交底?是否需要保存安全技术交底记录?答疑:参考答疑:1.本工程基坑最小降水深度为12.5m。降水宜采用喷射井点降水方式。2.该基坑斜塌的直接原因是采用土钉墙支护,垂直开挖。从技术方面分析,造成基坑讲塌的主要因素有:(1)基坑(槽)开挖侧壁放坡坡度不够,或通过不同的土层时,没有根据土的特性分别放成不同坡度,致使边坡失稳而塌方;(2)在有地表水、地下水作用的土层开挖时,未采取有效地降排水措施,土层湿化,内聚力降低,引起塌方;(3)边坡顶部堆载过大,或受外力震动影响,使边坡内剪切应力增大,土体失稳而塌方;(4)土质松软,开挖次序、方法不当而造成塌方。3.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基坑支护安全检查评分表的要求,本基坑支护工程还应检查的项目包括:施工方案、坑壁支护、排水措施、坑边荷载、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变形监测和作业环境等。4.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由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妥当;理由: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下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深基坑工程,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由专业分包单位组织专家论证不妥当;理由: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由总承包单位项0总T、总监理工程师签批后组织实施不妥当;理由: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故本案例中深基坑专项方案应由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共同签批后组织实施。5.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50326,分项下程实施前,项目经理部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应由项目经理部的技术负责人进行。项目经理部应保存安全技术交底记录。某项工程业主与承包商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中含有两个子项工程,估算工程质量,甲项为2300m3,乙项为3200m3,经协商,甲项单价为180元/m3,乙项为160元/m3。承包合同规定:1)开工前10日业主向承包商支付工程合同20%的预付款。2)业主自第一个月起,从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按5%的比例扣除质量保修金。3)当子项工程累计实际工程量超过估算工程量10%时,可进行调价,调价系数为0.9o4)监理工程师每月签发付款凭证最低金额25万元。5)预付款在最后两个月平均扣除。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一:至开工当天,承包商未收到预付款,承包商不予开工,告之业主什么时候拿到预付款什么时候开工。事件二:承包商每月实际完成并经签证确认的工程量,如下表所示:单位:m3。并按相关要求办理相关价款结算。事件三:丙项工程为业主指定分包工程,每月月底,分包商向监理工程师上报当月完成工程量,经审核后签发付款凭证,上报业主根据付款凭证数额支付当月工程款。由于业主资金紧张,3、4月份未能按时支付,分包商向业主提出索赔。【问题】1.本案例的工程预付款是多少?2.事件一中,承包商的做法是否合理?并给出理由或正确做法。3.事件二中,1~4月每月实际完成工程量价款是多少?监理工程师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是多少?4.指出事件三中分包商的错误做法?并说明理由。答疑:参考答疑:1.工程预付款金额为:(2300X180+3200X160)X20%=18.52万元2.事件一中,承包商的做法不合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开工前10日业主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截止开工当日业主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约定预付时间的7天后向业主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业主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1天停止施工,业主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例中承包商未按规定发出预付通知、直接停工的做法不合理。3.第一个月实际完成工程价款为500X180+700X160=20.2万元应签证的工程款20.2X0.95=19.19万25万元第一个月不予签发付款凭证。第二个月实际完成工程价款为800X180+900X160=28.8万元应签证的工程款28.8X0.95=27.36万元上月末签发的款项19.19万元,本月共计19.19+27.36=46.5525万元本月实际应签发的付款凭证为46.55万元。第三个月实际完成工程量价款为800X180+800X160=27.2万元扣除质量保修金后为27.2X0.95=25.84万元应扣预付款为18.52X0.5=9.26万元扣除预付款后为25.84-9.26=16.58万25万元第三个月不予签发付款凭证。第四个月甲项工程累计完成2700m3,巳超出估算工程量的10%,超出部分其单价进行调整。超出的部分为2700-2300X1.1=170m3。调整后的单价为180X0.9=162万元甲项工程量价款为(600-170)X180+170X162=10.5万元乙项总量为3000,没有超出估算工程量的10%,不予调整。乙项工程工程价款为600X160=9.6万元本月甲项、乙项工程量价款为10.5+9.6=20.1万元扣除质量保修金后为20.1X0.95=19.1万元扣除预付款后为19.1-18.52X50%=9.84万上月末签发的款项16.58万元,本月共计16.58+9.84=26.4225万元第四个月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26.42万元4.事件四中分包商的错误做法:错误做法一:分包商向监理工程师上报当月完成工程量理由:分包商不能直接与监理工程师发生工作联系,应由总包单位向监理工程师上报当月完成工程量;错误做法二:分包商向业主提出索赔理由:分包商与业主没有合同关系,分包商只与总包单位有合同关系,应就此事向总包单位提出索赔;总包单位向业主提出索赔。A、B两栋相同住宅,总面积86000m2,施工分A、B两区,设两栋号经理,每人负责一区,每分区配一专职安全员。项目经理认为,栋号经理负责每个区的安全生产,自己就不过问安全的事了。A区地下一层施工时,业主修改首层为底商,监理工程师通知地下一层顶板不能施工,但是墙柱可以施工。为了减少人员窝工,项目经理安排200人退场,向B区转移剩余人员50人,A区墙柱施工完成后3个月复工,安排200进场。向业主索赔时,业主说,A区虽然停工了,但是B区还在施工,也没有人员窝工,因此只同意A区工期延长3个月。工程竣工后,项目经理要求质量监督站组织验收。验收过程中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发生分歧,建设单位建议质量监督站另行组成验收组,择日再次验收。【问题】1.该项目经理对安全的看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2.业主对索赔的说法是否正确?施工单位在A区停工时可索赔哪些费用?3.项目经理向质量监督站要求竣工验收的做法是否恰当?说明理由。4.竣工验收发生分歧时,应如何处理?答疑:参考答疑:1.项目经理的看法不正确。理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负责制度。项目经理不能只安排了人员管理安全工作,就认为自己可以不对安全负责,应对整个合同项目的安全负全面领
本文标题:案例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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