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销售管理 > 成员企业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处分暂行办法
1成员企业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处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成员企业经营、管理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财务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保证集团公司健康、快速、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下属各成员企业。第三条本规定所指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指违反党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集团公司财务、审计等方面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四条本规定所指“责任人”,系指下列行为的批准者和执行者。第五条成员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职)、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做假账、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二)违规出让银行账户、违规多头开立银行账户;(三)违法税务管理规定;(四)其他违法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六条成员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职)、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批准资金支出;(二)未履行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三)违反规定对外拆借资金或提供担保;(四)擅自购置、处置、转让资产或擅自以资产进行质押、抵押;(五)其他违反集团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2第七条成员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职)、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侵占公司资产;(二)挪用公司资金;(三)其他严重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第八条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单位负责人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财经纪律的;(二)经办人员擅自作主或主动策划违反财经纪律的;(三)弄虚作假,隐匿、涂改、伪造、毁灭账本、凭证、单据的;(四)阻挠、抗拒、破坏财务、审计检查或拒不纠正错误的;(五)态度恶劣,打击报复检查、审计人员或揭发检举人的;(六)屡查屡犯的;(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第九条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罚:(一)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经有关部门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二)违纪违规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三)自己主动查出违纪违规问题并及时纠正的;(四)经办人员已提出不同意见或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免于处罚的。第十条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对成员企业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核实和界定,并提出处理建议,报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由集团公司对违纪、违规责任人作出处分或责成成员企业给予处分。3第十一条受到警告、记过的人员,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受到降职、撤职处分的人员,在处分后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的职务。第十二条除按照本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三条党员违反上述规定,触犯党纪的,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第十四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修改亦同。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本文标题:成员企业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处分暂行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16319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