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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案例【篇一:烟草专卖法案例】案例一:利用互联网销售卷烟将被依法查处。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发展,懂得网购的人越来越多,身边好多朋友开网店都挣了钱,尝到了不小的甜头。因此,我也想在经营实体卷烟零售店的同时,在网上注册一家店铺,专门销售名烟名酒,请问法律允许吗?答:不允许。根据我国现行的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政策,开网店卖香烟,不管卖的是真烟还是假烟,都是非法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者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还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网店经营卷烟,由于是在虚拟场所,不满足“有固定场所”这一要件,因此,不具备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即使实体店已经申领了许可证,也不代表有权在网上销售香烟。根据《刑法》和现行的烟草法律法规,未经许可在网上销售烟草专卖品,经营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卷烟作为一种专卖品,不允许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和交易的。案例二:超量携带卷烟属违法。问:我是昌乐人,儿子结婚要准备大量喜烟,初步估计得要150条。在寿光市开烟店的朋友说,在他那边卷烟数量充足。于是我打算自己坐大巴车前往寿光购买,只是纯粹为家里办喜事自用,且都是真品卷烟。这样的行为能算违法吗?答:该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针对异地携带卷烟的数量限额,国家烟草专卖局在《关于规范异地携带卷烟管理和携带证使用的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个人乘坐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跨地(市)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每次一万支(50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邮寄、异地携带卷烟超过国务院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无证运输卷烟相关规定处以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卷烟。可见,从昌乐县以外的县、市、区购买150条卷烟回家办喜事,虽没有非法营利的目的,但其数额已超过烟草专卖法规定的数量限额而触犯法律,应依法予以处罚。案例三:农用三轮车无证运输卷烟要受处罚问:一个月前,我刚买了辆农用三轮车,本打算家里运输瓜果蔬菜。可前不久有朋友让我帮忙捎带200条香烟去外地,纯粹是朋友帮忙,也不是为了挣钱,拒绝他吧又抹不过面子去。我这样帮忙运输香烟合法吗?答:该行为违法,属无证运输卷烟。《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托运或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局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若明知是烟草专卖品,且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即“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此处,虽然是给朋友帮忙没有收取运费,但你的运输行为仍是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奉劝广大市民,千万别为了一时“面子”踏进法律的“禁区”!昌乐县烟草专卖局举报电话:6222596(白天)13964623919(24小时)【篇二:烟草专卖法案例】具体修改了哪些条款?今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进行了修改。关于本次《烟草专卖法》的修改,笔者从四个方面分别加以介绍:关于烟叶收购价格的修改1.修改第九条第二款。现第九条第二款: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烟叶收购价格。原第九条第二款: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2.删去第九条第三款。原第九条第三款:烟叶收购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等定价的原则制定。3.删去第十条第一款中的“价格”。将第二款中的“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等定价”修改为“合同约定的收购价格”。现第十条第一款: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原第十条第一款: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现第十条第二款: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购价格,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原第十条第二款: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等定价,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对卷烟、雪茄烟、烟丝价格的定价主体的修改删去第十七条。原第十七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按卷烟等级选定部分牌号的卷烟作为代表品。代表品的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卷烟的非代表品、雪茄烟和烟丝的价格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关于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修改删去第二十九条。原第二十九条: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对违法收购烟叶的行政处罚标准的修改1.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原第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2.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原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3.删去第三十四条。原第三十四条: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杨海峰整理)两方面解读《烟草专卖法》第三次修改对于新修改的《烟草专卖法》,下面从两个方面进行解读。第一方面:取消关于烟叶收购价格的规定背景:2014年12月17日,国家发改委下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放开烟叶收购价格的通知》,明确自2015年度起,放开烤烟、白肋烟、香料烟等各品种、各等级烟叶收购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中国烟草总公司可根据种烟成本收益、工业企业需求和行业发展需要,自主确定烟叶收购价格。意义:放开烟叶收购价格后,有四个方面的积极意义:一是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二是将提升烟农种烟积极性,促使烟农在国家计划内生产更好的烟叶,也将促使工业企业以有限的烟叶资源生产更好的卷烟产品。三是将促进行业更好地发挥宏观调控作用,从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统筹平衡,从烟叶生产者、经营者和用户诸方面协调关系,既立足当前,又考虑长远。四是将提高效率,减少管理层次和环节,更好地为商业企业服务,为烟农服务,为工业企业服务。第二方面:取消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背景:2013年3月14日,《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发布。审批做减法,监管做加法,一方面可以促进行政权力结构优化,进而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是改革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激发市场的内在动力,增强发展的内生活力。意义:一是根据“简政放权”要求,减少行政审批流程,促进各环节提速增效,做到服务便民。二是伴随着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取消和关税的进一步减让,国内市场国际化的趋势将更加明显。不过,尽管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取消,但目前还不允许国外烟草公司在国内直接设立分销机构和分厂,而且所有卷烟产品(包括外国卷烟)仍必须通过统一的分销机构即各地烟草公司进行经营;凡涉及卷烟、烟叶等烟草专卖品的对外贸易、经济技术合作,必须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组织,零售户仍需通过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外烟”。(张晶整理)“外烟”可以随意进货销售吗?张婷婷案例:李某是一家超市的老板,日前听朋友说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取消了,他便拿出家人去国外旅游时带回的两条“万宝路”卷烟进行销售。专卖稽查员在市场检查中及时查获,并依法对李某进行行政处罚。李某感到不解:我国已取消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卖外国卷烟为什么还要被处罚?解析:《烟草专卖法》此次修改之前,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需要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因此,该许可证只与经营卷烟进出口业务、在免税店经营“外烟”的企业有关,与普通的零售户、企业无关。此外,即便取消了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也不意味着经营“外烟”就可以不受许可证管理制度的约束。经营卷烟零售业务仍然要受烟草专卖制度的约束,所有卷烟产品(包括外国卷烟)必须通过统一的分销机构即各地烟草公司进行经营;凡涉及卷烟、烟叶等烟草专卖品的对外贸易、经济技术合作,必须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组织。因此,零售户销售“外烟”必须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从其他渠道进的“外烟”是违法的,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理。作者单位:山东济南平阴县局本文漫画均由张阿美作【篇三:烟草专卖法案例】案例:邵某在浙江省玉环县楚门镇工业区经营着一间小卖部,平时来店里买东西的人特别多,小卖部里的畅销烟经常脱销。不久前,玉环县烟草专卖局在对其实施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店中有若干印着其他店铺喷码的卷烟,专卖人员遂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为由当场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在查处过程中,邵某称因为当时店中若干品牌的卷烟已脱销,为了不影响生意所以她就去丈夫金某经营的小卖部拿了几条烟过来应急。她认为这些卷烟都是他们自己家的烟,而且都是从烟草公司进的货,理应不存在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邵某不明白为什么还会被查处。分析:本案中邵某的行为确实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本案中邵某从丈夫的小卖部里私下调剂卷烟的行为的确违反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条款,所以玉环县烟草专卖局对其进行查处是合法的。本案中邵某的解释看似合情合理,但并不合法。虽说金某与邵某是夫妻、是一家人,他们所购的卷烟理应属自家的烟,但根据规定,卷烟是一种受国家管制的特殊商品,其特殊性也决定了每条卷烟都有“特定的身份证号、专属的销售人和
本文标题:烟草专卖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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