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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文处理的概念概念文件区别公文处理(工作)新《条例》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原《办法》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二、公文文种文种数量说明新党政《条例》15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原行政《办法》13决定、意见、通知、通报、请示、报告、批复、函、会议纪要(9个)命令(令),议案、通告、公告(4个)原党《办法》14公报、指示、决议、条例、规定(5个)三、公文格式组成文件说明新《条例》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原《办法》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新《条例》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份号和页码原《办法》虽未明文规定,但一直使用,实际增加的主要是发文机关署名。另外,在2012年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中对成文日期中的数字规定: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不同于原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中要求的落款日期用汉字书写。五、行文规则行文规则文件说明上行文新《条例》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原《办法》仅对请示明文规定,但一般在实际行文中上行文只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条例》新增行文规则规定1.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2.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3.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原《办法》规定: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4.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四、公文格式要素要素文件说明份号新《条例》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原《办法》“绝密”、“机密”级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紧急公文新《条例》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原《办法》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发文机关标志新《条例》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原《办法》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发文机关标志新《条例》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原《办法》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发文机关标识排列在前印章新《条例》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原《办法》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版记新《条例》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原《办法》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公文新版式参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2012.6.29)。六、公文处理文件程序说明新《条例》公文拟制起草、审核、签发等公文办理收文办理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答复等发文办理复核、登记、印制、核发等整理(立卷)、归档原《办法》收文办理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发文办理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整理(立卷)、归档七、公文管理新《条例》新增规定1.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2.对公文定密和解密、密级文件的复制和汇编、公文的销毁和移交、新设立单位的发文立户等作出具体规定
本文标题:新旧公文处理条例变化情况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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