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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穆颖2015年11月22日广州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概述商业秘密案件的发展规律和基本特点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一般思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民刑交叉的处理问题主要内容国际法渊源《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第10条之二:被视为最初的国际法渊源TRIPs协议第39条:可受到法律保护的“未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的三个基本条件国内法渊源《技术合同法》最早明确了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精神《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确立了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概述数量相对稳定,在全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所占比率一直比较低。涉及经营信息特别是客户名单类案件居多多因员工跳槽引发,有一定的地区性案情相对复杂,调解结案的比例较低,当事人通过判决分清是非的愿望强烈当事人举证困难,原告败诉比率较高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发展规律及特点明确请求保护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相关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法律责任的确定和承担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思路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明确请求保护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明确请求保护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明确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明确请求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的内容和性质,即属于技术信息还是经营信息请求保护的信息内容具体、范围确定明确请求保护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如果原告仅是笼统地提出要求对商业秘密给予保护,但既不能说明有关信息的名称和性质,也不能明确要求保护信息的范围,其有关诉讼主张当然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明确请求保护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山东沃尔特公司诉北京蒙华盛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2010)一中民终字第20478号民事判决沃尔特公司从未对其主张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予以明确,一审法院从始至终也没有在判决书中指出沃尔特公司商业秘密的内容何在,即作出了侵权认定。对此二审法院指出,在审理本案所涉及的商业秘密纠纷时,应当首先确定沃尔特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内容,在未查明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内容的情况下,原审判决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未明确请求保护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典型案例一得阁中心诉高辛茂、传人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2003)一中民初字第9031号民事判决诉状:原告是一家专门生产墨汁、印泥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原告所生产的“一得阁墨汁”、“中华墨汁”等属于国家级保密项目,是原告独家持有的商业秘密。被告高辛茂长期在原告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熟知一得阁墨汁的所有配方、工艺、诀窍、原料等技术秘密及原告的原材料采购渠道、价格、市场情况、分销渠道、终端客户等经营信息。其离职后另行成立传人公司并生产与“一得阁墨汁”、“中华墨汁”效果相同或极为近似的墨汁的行为,侵犯了一得阁中心的商业秘密。明确请求保护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典型案例虽然能够指明涉案经营信息或者技术信息的名称,但所提供的证据在客观上或因为当事人的原因无法反映信息的具体内容和范围,使法院无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清晰确定原告的权利内容和保护范围的情况下,原告的相关主张同样无法得到支持。技术信息:原告至少应当举证证明有关信息已经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经营信息:(多以客户名单为表现形式)原告至少应当证明信息内容完整、数量确定请求保护的信息应内容明确、范围清晰敦煌公司诉方雨侵犯商业秘密纠纷(2009)一中民初字第4760号民事判决原告证据:一份视频光盘,作为其拥有商业秘密及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的证据视频光盘录制了方雨向案外人陈述事实的场景,方雨提到,他自身开发的项目就是站在敦煌网的肩膀上;其在敦煌网成过单的卖家10万个,成过单的买家50万个,平均一个订单的数额是200美元。网站上有4000多个分类,1300万个listing,卖出的个数是200万个;他每周看40多个关键运营数据;连续7个月新客户率是47%等等。请求保护的信息内容不明确、范围不清晰典型案例敦煌公司诉方雨侵犯商业秘密纠纷(2009)一中民初字第4760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经营信息之所以能够成为商业秘密,需要权利人在长期经营活动当中付出不懈努力不断积累获得,仅凭方雨口头陈述的一些与敦煌公司有关的内容,就认为其构成应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经营信息缺乏事实依据。请求保护的信息内容不明确、范围不清晰典型案例帝企鹅公司与健中健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2011)一中民初字第2063号民事判决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六万份客户名单;原告证据:只有12份数据库页面的打印件,其中的多处客户信息还被隐藏。请求保护的信息内容不明确、范围不清晰典型案例帝企鹅公司与健中健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2011)一中民初字第2063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即使不考虑原告所提供的上述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保密性,仅凭现有的零散的信息内容,也远不足以证明原告拥有具有特定性、稳定性且内容明确具体的、可作为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的客户名单。请求保护的信息内容不明确、范围不清晰典型案例华大公司与海尔集成电路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2002)一中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载体的是其掌握的芯片,芯片中的具体内容,必须通过鉴定等技术手段才能够予以展示。经法院反复释明,华大公司始终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对芯片中的内容予以公开当事人原因导致信息内容无法明确典型案例华大公司与海尔集成电路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2002)一中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在华大公司提交的有关证据中,只有芯片可以体现其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的具体技术内容。在此情况下,只能通过鉴定才有可能确定华大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体现在其提供的芯片中,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技术手段分析每一项具体技术方案,以确定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围。在华大公司拒绝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不能确定其主张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围,故根据现有证据,华大公司主张商业秘密的权利并指控海尔公司侵犯了其商业秘密,证据不足,对其相关主张不予支持。当事人原因导致信息内容无法明确典型案例原告举证责任的第一个步骤与商标、专利权利证书比较通过充分说明和举证证明明确权利内容和权利范围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原告的举证标准明确请求保护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小结《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秘密性实用性或经济价值保密性商业秘密法定构成要件的认定含义:司法解释第九条: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举证责任分配: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对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举证责任,由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当事人承担。(原告)《证据规则》第二条:谁主张谁举证(原告)争议:两种不同举证责任分配思路——原因?消极事实秘密性举证责任分配思路一: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对所主张信息不为公众知悉承担就举证责任秘密性京津公司诉张巨才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2000)二中知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原告主张商业秘密:产品的技术信息及零部件加工渠道等经营信息法院认为:未举证证明这些加工单位为该公司特有并不为公众所知,也未举证证明该公司与这些加工单位有稳定的、长时间的业务关系。驳回诉讼请求举证责任:原告(较少适用)秘密性举证责任分配(一)典型案例京津公司诉张巨才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2000)二中知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原告主张商业秘密:产品的技术信息及零部件加工渠道等经营信息法院认为:未举证证明这些加工单位为该公司特有并不为公众所知,也未举证证明该公司与这些加工单位有稳定的、长时间的业务关系。驳回诉讼请求举证责任:原告(较少适用)秘密性举证责任分配(一)典型案例举证责任分配思路二:推定涉案信息处于秘密状态,被告对相反主张负举证责任秘密性四方联公司诉王庆军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2007)一中民初字第9779号民事判决原告主张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载体为技术图纸,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内容为柔性密封装置整体及其组成部件的结构、形状、角度、特殊尺寸、部件间的连接关系、方式和安装位置、施工要求和方式、材料、安装时的特殊处理、以及上述技术信息的有关技术诀窍等等——技术信息因其本身的性质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秘密性秘密性举证责任分配(二)典型案例四方联公司诉王庆军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2007)一中民初字第9779号民事判决被告两项抗辩:涉案信息已经公开•通过现有技术中的图纸•向客户销售的方式公开秘密性举证责任分配(二)典型案例四方联公司诉王庆军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2007)一中民初字第9779号民事判决法院对被告抗辩的认定:•现有技术中图纸的内容与原告商业秘密不同;•原告的销售行为有保密协议约束/外观不可见举证责任:推定+反证(常见)秘密性举证责任分配(二)典型案例第二种思路更为合理:对原告的举证责任和标准作出客观合理的要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推定涉案信息处于不公开的状态被告提出异议,举证责任发生转移双方的证据均无法证明“信息是否公开”,承担结果意义上举证责任的原告承担不利后果秘密性判断“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参考因素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秘密性匹比公司与万博联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2009)朝民初字第32043号民事判决原告主张商业秘密:其为好丽友包装制品公司制作的包装箱的品种、规格及价格等信息法院认为:销售其产品时,其包装箱已经在市场上流通,公众可以通过直接观察的方式获知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的包装箱的品种、规格通过对产品的观察可直接获得的信息典型案例四方联公司诉王庆军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2007)一中民初字第9779号民事判决法院认定:•原告所主张的技术秘密的部分内容,为非从外观即可观察得知的部件及其结构、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部件的尺寸配合关系、技术施工要求和诀窍等,对于购买了柔性密封装置的客户而言,亦非显而易见,或者基于一定的劳动即处于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据此,法院认定涉案信息并未处于“已为公众所知悉”的状态。通过对产品的观察可直接获得的信息典型案例智慧之源公司与刘琪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2006)一中民终字第12314号民事判决原告主张商业秘密:英语教法,具体载体是课件光盘和加密狗,并通过现场演示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商业秘密的核心是课件光盘所载明的教法公开出版物或其他公开渠道披露典型案例智慧之源公司与刘琪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2006)一中民终字第12314号民事判决法院认定:原告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主要是对于英语语法、词汇、阅读、写作、听说等方面的规律和原理进行分类总结和归纳,以动画、练习等形式供学生学习,而这些规律、原理以及学习方法本身在英语教学界近年来已经为人所熟知,并为一些英语书籍所介绍,从其他公开的渠道能够获得。•课堂上向学生演示课件的内容,•发行相配套的英语教师用书、学生用书等方式公开出版物或其他公开渠道披露典型案例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实用性和价值性京渝天河公司与温秋生侵犯商业秘密纠纷(2009)一中民终字第7796号民事判决原告主张案外人重庆总院于2008年3月17日通知其“自然人股东拟出让全部出资”一事系其商业秘密;承天倍达公司等与郭海波侵犯商业秘密纠纷(2002)二中民初字第6086号民事判决原告:是其对“过滤脱水装置”产品中聚结分离器等部件的改进原告对上述技术的改进具有实用性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作为商业秘密
本文标题: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及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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