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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74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复习资料
-1-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复习题1、建造师应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有一定外语水平。2、二级建造师应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3、建造师的职业范围: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管理;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3)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4、建设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1)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或管理、监督建设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2)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一般客体分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表现为财的客体: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表现为物的客体:是指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表现为行为的客体:行为是指人的有意思的活动。表现为非物质财富的:称为智力成果。3)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有权进行各种活动。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5、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1)主体变更: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数目增加或减少,主体改变也称合同变转让。2)客体变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发生变化,可以是其范围变更,也可以是其性质变更。3)法律关系终止: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自然终止:是指某类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从而-2-使该法律关系达到完结。协议终止: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工程建设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义务,致使该法律关系归于终止。违约终止:是批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法律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6、法律事实分为:事件、行为两种。事件: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行为:指有意思的活动,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7、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能够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民事行为能力:通过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就是表现外部与内在的真实意志相一致。3)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4)行为形式合法;形式又分为:要式和不要式两种。要式: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而不要式:则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皆为合法。8、代理人的概念: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9、代理的种类: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1)委托代理:被代理人应慎重选择代理人;委托授权的范围要明确;委托代理的事项必须合法;2)法定代理: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代理形式。3)指定代理:是根据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10、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应注意几个问题: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2)代理人应亲自进行代理;3)代理人应认真履行职责;4)不得滥用代理权。以被代理的名义同自己实施法律行为;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个法律行为;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11、诉讼时效: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3-12、诉讼时效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受法律保护时间通常为2年;2)特殊诉讼时效:按国际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3)短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延付或拒付租金、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或寄存物被丢失和损坏的。4)权利最长的保护期限:从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13、诉讼时效中止:指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出现,阻碍权利人提起诉讼,待阻碍诉讼时效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累计计算。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14、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5、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16、债权和物权的主体不同:债权的主体和义务都是特定的,是对人权;物权的主体和义务则为不特定,是对世权。17、债权与物权的内容不同:债权需义务主体的积极行为的协助,是相对的;物权则不需要他人的协助,是绝对的。18、债权与物权的客体不同: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物权的客体则只能是物。19、债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几种:1)合同;2)侵权行为;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合同:指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是指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侵权行为: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人有返还的义务。无因管理: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一经发生,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20债的消灭:1)债因履行而消灭;2)债因抵消而消灭;3)债因提存而消灭;4)债因混同而消灭;5)债因免除而消灭;6)债因当事人死亡而消灭。20、物权概念: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21、物的种内:自物权;他物权;-4-22、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23、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担保物权。24、按物权客体是动产或不动产划分动产物权:是以能够移动的财产为客体的物权,如质押权、留置权。不动产物权:以土地和土地使用等。25、物权的保护分为:请求确认物权;请求排除防碍;请求恢复原状;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损失赔偿。26、知识产权主要分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其他有关知识产权。27、知识产权的特征: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28、知识产权的法律律制度:著作权法: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所享有的权利。1z3011101111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负责人的责任制度;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职能机构或职能处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责任制度;岗位人员(必须进行培训)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群防群治制度: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主要体现,也是群众路线在安全中的具体体现,是企业进行民主管理重要内容。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广大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制度。重要原因就是有关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技能不够,没有做好安全教育的后果。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上级管理部门或企业自身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安全检查制度是安全生产的保障。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应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没有履行职责造成人员伤亡和事-5-故损失的应处理。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责任和义务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有关地下管线资料、气象水文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资料。2、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3、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建设单位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4、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物资;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机具及配件、消防、器材等。5、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应当报送安全施工措施;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以下资料报送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使用爆破器材的建设单位,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说明地点、品名、数量、用途距离文件,向公安局申请《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三、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1、勘察单位的责任包括:1)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安全生产需要;2)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2、设计单位安全责任:1)防止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2)对涉及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提出指导意见;3)采用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或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人员安全和预防措施。四、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1、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义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2、安全生产隐患报告义务: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拒不整改又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6-3、应当承担监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五、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责任和义务1、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资质条件:建设工程新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等资质级证书2、施工总承包与分包单位责任的划分: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总承包与分包单位应当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如分包不服从管理导致的安全事故,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所承担的工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4、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保障措施:1)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设施采购和更新及安全生产条件改善);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对违章操作应立即制止);3)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技术措施和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总监签字后实施)。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的如: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模板工程;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国务院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5、环境污染措施;防止或减少粉尘、废物、燥声振动和施工照明等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6、劳动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条件、程序、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施工单位应当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7、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安全管理:所采购的机械或租赁的机具都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现场前进行检查;机械设备、防护用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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