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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KEC-F-02-002第1页/共10页(项目名称)安装合同合同编号:甲方:(以下称“甲方”)乙方:蒂森电梯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称“乙方”)注册地址:注册地址:邮编:邮编: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税号:税号:TKEC-F-02-002第2页/共10页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1.工程概况1.1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1.2项目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1.3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下列电梯、扶梯和人行步道产品的安装工程:设备编号设备名称设备型号规格单价(元)数量(台)小计(元)数量合计安装合同总价:(大写)人民币:(小写):¥注:1.上述安装合同总价(“合同总价”)所包含的具体服务内容,以《施工必备条件和双方工作内容》(附件1)为准。2.双方在此明确理解并同意,本合同总价有效期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___()个月。非乙方原因造成超过有效期而未进行政府部门验收的,乙方有权按照新的市场价格和额外增加的成本调整合同总价。2.双方代表2.1开工前三十(30)天,甲方与乙方各自委派一名代表,负责安装现场工作的监督及联系协调。2.2双方代表经确定后,如确需变更的,须提前_()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3.本工程开工日期及施工周期3.1预计开工日期:___________(乙方将在派员进场前与甲方书面确认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安装、调试周期为实际开工日期开始后的____()个工作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若双方约定为分批发货安装方式的,施工工期按照各批次时间分别计算。3.2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实际开工日期。若因非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开工、停工或窝工的,双方将重新商定安装、调试周期及最终竣工移交日期,并由责任方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运输费和人工检查费等)。3.3开工条件见《施工必备条件和双方工作内容》(见附件1)4.工程价款的支付及结算4.1甲方可以采用电汇、转账或支票方式支付合同款项。4.2如甲方采用电汇方式支付合同款项时,需同时注明付款单位名称和合同号,并将支付凭证复印件按本合同文首确认的联系方式传真或寄交乙方。4.3甲方分两(2)期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具体如下:第一期付款:在乙方开工前十五(15)天,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十(50%)作为开工款,即:人民币____元整(RMB____)。第二期付款: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当地政府授权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检验合格之日(以监督检验报TKEC-F-02-002第3页/共10页告的签署之日为准)起十五(15)天内,甲方应付清合同总价百分之五十(50%)的剩余款项,即:人民币____元整(RMB____)。如实际开工日期后六(6)个月内当地特种设备检测机构仍未签发验收合格的监督检验报告(该六(6)个月不包括完全由于乙方原因而造成的延误时间),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完工进度付款。乙方在收到甲方所有合同款项后方可正式向甲方移交设备。若分批安装,则甲方须分批支付安装款项。4.4如果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期合同付款截止日按时收到甲方应付款,则自该截止日的第二日起,乙方对安装现场的所有设备及部件不再负有保管责任。所有已到工地的设备及部件的保管责任由甲方承担。4.5乙方每次收款同时向甲方提供一份与收款金额相符的正式发票。5.甲方权责5.1按电/扶梯总布图(GAD)要求完成土建施工,并完成《施工必备条件和双方工作内容》(见附件1)中所列的甲方工作。为乙方安装工程提供便利条件,负责与其它施工方的工作协调。5.2预计开工日前三十(30)天,如现场基本具备安装条件,书面通知乙方进行安装前的勘查工作并予以配合。如现场尚不具备安装条件,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调整开工日,并于新开工日前三十(30)天,再次书面通知乙方进行安装前的勘查工作并予以配合。对勘查时发现的土建和其它问题按乙方开具的整改通知单的要求整改。整改完成之后,双方书面确认整改结果并确定实际开工日期。如无需整改,则在乙方勘查结束后,双方书面确定实际开工日期。甲方应在实际开工日期前按本合同约定付清开工款和设备相关购销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5.3设备运至安装工地后,甲方应免费提供符合要求的室内仓库以供货物存放。在实际开工日前,或由于非乙方原因导致暂停施工连续超过七(7)天,甲方应负责妥善保管货物并须支付乙方相应的误工费等损失。5.4自设备运抵工地之日到开始或重新开始安装前的存放时间不应超过九十天(90)天。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此等存放时间超过九十天(90)的,甲方应当在安装前会同乙方对设备重新进行检验,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和责任。5.5有权监督乙方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乙方。5.6负责施工现场安保和管理工作,妥善保护已安装部件及库房外部件5.7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电/扶梯。6.乙方权责6.1完成《施工必备条件和双方工作内容》(见附件1)中所列的乙方工作。6.2进行安装前的勘查工作,根据甲方书面通知派专业人员在实际开工日前到工地现场依照《电/扶梯土建总体布置图(GAD)》要求检查甲方提供的土建状况(包括但不限于预埋件、预留孔、门洞、机房吊钩、电源板开关、标高线及轴线和各层墙面装饰厚度等等)。6.3按约定的实际开工日期安排人员进场施工。.6.4严格按国家有关电/扶梯安装标准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6.5保证乙方施工人员自觉遵守施工现场的有关规定。6.6本协议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在安装期间,负责库房、井道、机房内的电/扶梯零部件的保管。TKEC-F-02-002第4页/共10页6.7配合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对电/扶梯安装工程的质量检验工作。6.8乙方可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合同项目的部分工作委托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完成,并就该第三方的工作向甲方负责。6.9指导甲方指定人员进行电/扶梯所需电源的接入;指导监控系统和电梯五方通话系统的线槽的安装和布线。6.10乙方无需承担本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工作内容和相关费用。7.工程验收及移交7.1安装完毕,甲方和乙方按国家有关的验收技术标准及本合同约定共同进行产品的质量验收,乙方向甲方出具产品合格证、电梯验收报告和随机资料。7.2在乙方负责的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完成后十五(15)天内,甲方应确保项目具备当地特种设备检测机构要求的验收条件。如因甲方原因无法验收,所约定的安装调试周期将相应顺延,同时甲方须支付乙方相应的误工费用。7.3在设备具备验收条件后,甲方须在七(7)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特种设备检测机构申报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甲、乙双方根据合同中各自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分别予以及时整改至合格,并承担相应的费用。7.4甲方不可擅自使用未经特种设备检测机构验收合格的设备,否则甲方将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责任。7.5在当地特种设备检测机构验收合格且乙方收到合同规定的所有安装款后五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当办妥设备之移交手续。7.6设备移交手续办理结束时,双方应在《设备交接单》(格式见附件2)上签署并盖章。7.7如由于甲方原因无法在上述约定时间内办妥移交手续,自乙方向甲方递交《设备交接单》之日本合同项下设备之保管责任转移至甲方。7.8如甲方需在当地特种设备检测机构验收合格的设备整体移交以前临时使用电/扶梯设备的,甲、乙方应事先签订有关补充协议、并明确相应的责任和费用。8.安装保修期的服务8.1本合同项下之设备按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和/或GB16899-201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安装。8.2甲方应理解并遵照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49号令)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对设备正确使用及管理。8.3在妥当保管、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维护下,设备的安装保证期为自该设备经当地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检验合格之日(以监督检验报告上检验日期为准)起十二(12)个月。最迟为该设备最终发货日期后的十八(18)个月,两者以先到为准。保修期内乙方提供因安装质量导致的故障的免费保修服务。8.4在保修期内,乙方应当按国家相关标准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安装质量跟踪回访服务。8.5在保修期内,电梯发生故障,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派员至甲方处进行维修(保修范围外的故障修复为有偿服务)。8.6对因下列原因引起的设备故障,乙方可予以修复,但其费用由甲方承担:TKEC-F-02-002第5页/共10页1)未经乙方认可或授权的维修公司维修所导致的故障。2)未经乙方认可而在设备上加装物件所导致的故障;3)由于甲方或第三方的人为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当等非乙方原因所导致的故障;4)因甲方未能及时采取适当应急措施而加重的故障;5)设备所在建筑的任何缺陷或问题所导致的故障;6)不可抗力所导致的故障。9.违约责任9.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之外,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应向对方赔偿相当于本合同总价百分之十(10%)的违约金。9.2由于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乙方不退还甲方所支付的款项;若甲方已支付款项不足以覆盖乙方已完成的工作内容,甲方还应按照施工进度补足剩余款项。由于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退还甲方所支付的款项。双方明确理解并同意,本条约定之款项的支付或者退还不影响前述9.1条约定之违约金的支付。9.3如果甲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时间支付款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是:每延误一(1)周(不足一周按一周计),违约金为延误部分合同价格的百分之零点五(0.5%)。此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如果延误超过十(10)周,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直接损失。9.4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完成设备安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是:每延误一(1)周(不足一周按一周计),违约金为延误部分合同价格的百分之零点五(0.5%)。此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如果延误超过十(10)周,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直接损失。9.5非乙方原因导致的安装被延迟或施工暂停超过六(6)个月,则视为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9.6双方互不承担间接损失和衍生性损失的赔偿责任。除9.2条规定外,在任何情况下,合同各方所承担的各种违约金和赔偿责任累计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百分之十(10%)。10.不可抗力10.1不可抗力指在本合同生效后发生的,不是由于任何一方的疏忽或过失引起的并阻止一方全部或部分地履行本协议的所有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旱灾、火灾、雪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政府或官方机构的行为、民乱及其它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的事件,包括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事件。10.2合同任何一方若遭受不可抗力影响而无法履行或须延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一部分或全部的,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于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三十(30)天内将不可抗力发生地的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以信件、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对方,但该方对前述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其中未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那部分义务是否需要继续履行,由合同双方另行协商决定。10.3若不可抗力事故连续持续十(10)周以上,则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修改本合同或解除本合同;如果双方在此等情况下未能就修改或者解除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通过书面通知解除合同。11.保密条款11.1任何一方应对另一方提供的保密资料妥善保管。TKEC-F-02-002第6页/共10页11.2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向第三方公布、泄露或揭露任何对方的保密资料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保密资料。11.3本保密条款的效力将不受本安装合同的期满或终止影响。双方在本条款下的义务及责任在本安装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仍然有效。12.通知12.1任何一方依据本合同的要求发出的通知或其它通信应以中文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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