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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信用管理与风险资本配置第一节巴塞尔协议第二节内部信用评级第三节风险资本配置第一节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一、《巴塞尔协议Ⅰ》二、《巴塞尔协议Ⅱ》三、《巴塞尔协议Ⅲ》四、《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75年,在国际清算银行的发起和支持下,“十国集团”的中央银行行长在瑞士巴塞尔举行会议,讨论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督和管理问题,成立了常设监督机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主要职责:交流金融监管信息建立各个领域能够认同的最低监管标准加强各国监管当局的国际合作和协调维护国际银行体系稳健运行1243巴塞尔协议就是由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包括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加拿大、比利时、瑞典等十国)的中央银行在瑞士巴塞尔达成的若干重要协议的统称。其实质是为了完善与补充单个国家对商业银行监管体制的不足,减轻银行倒闭的风险与代价,是对国际商业银行联合监管的最重要形式,并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巴塞尔协议Ⅰ的产生金融业发展的必经之路协议出台之目的必经之路导火索--三大国际性商业银行的倒闭德国赫斯德特银行纽约富兰克林国民银行英国-以色列银行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20世纪70年代起,国际商业银行的发展表现出:(1)越来越脱离国内的银行管制,同时国际银行监管十分薄弱;(2)金融操作与金融工具的创新,使银行经营的资产超过银行资本几十倍,使风险增大;(3)国际债务危机影响银行经营的稳定性。例如:1982年发展中国家爆发债务危机(4)国际银行业中的不平等竞争使得对国际银行的监管不能只靠各国各自为政、孤单作战,必须要在金融监管上进行国际协调。这也正是导致西方主要国家订立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原因协议出台之目的1将银行的监管从外围修补转移到内部调控。2通过制定银行的资本与其资产间的比例,订出计算方法和标准,加强国际银行体系的健全性和稳定性。3逐步消除目前国际银行业不公平竞争的基础,统一各国银行监管的标准,建立公正的国际性银行管理体制。巴塞尔协议Ⅰ的内容巴塞尔协议非独立文件,而是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所制定发布的一系列原则、协议、标准和建议的统称。巴塞尔协议Ⅰ,也就是《旧巴塞尔协议》的内容起于1975年颁布的《1975年协议》,止于1999年《新资本协议》修改稿的诞生。巴塞尔协议特指其中最著名的《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1988)。从广义来说从狭义来说1975年和1983年——《对银行国外机构监管的原则》该协定制定于1975年,被成为神圣条约,是第一个巴塞尔协定。这份协定最终于1983年5月经修改后确定下来,对海外银行监管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分工。对清偿能力等监管内容都只提出了抽象的监管原则和职责分配,未能提出具体可行的监管标准。各国对国际银行业的监管都是各自为战、自成体系,充分监管的原则也就无从体现。内容简介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东道国与母国监管当局对于银行的外国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合资机构分担监管责任评价1988年——《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本协议分成三个部分内容简介资本的组成风险权重体系目标标准比率资本的组成核心资本(一级资本):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股本金和公开储备,是市场判断资本充足率的基础,极大影像盈利和竞争能力,位于银行资本的第一级,比例至少占50%。附属资本(二级资本):(ⅰ)未公开储备,(ⅱ)重估储备,(ⅲ)普通储备金/普通贷款损失准备金,(ⅳ)混合型债务资本工具,(ⅴ)次级定期债务。这一部分资本归为银行资本的第二级,各国当局可根据各自的会计和监管条例自行决定是否将各种成分都包括在内。将银行资本分为两类返回1988年协议的核心内容风险权重体系委员会根据资产负债表上各类资产以及表外项目按其相对风险程度进行加权,以计算资本充足率。此法有如下优点:1.为结构不同的银行体系之间进行国际比较提供公平基础2.便于计算资产负债表表外项目的风险3.不妨碍银行持有风险较低的流动和其他资产把不同资本的风险分为5级,使用0%、10%、20%、50%和100%5个权数,资产风险越小,使用权数越小。资本充足率风险分类目标标准比率根据征求意见的结果和对系统的初步检验,委员会同意应建立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应普遍达到的最低标准,这项标准应与长期保证所有国际银行拥有一个统一稳健的资本比率的目标相一致。委员会确定,相对于加权风险资产的资本目标标准应为8%,其中核心资本成分至少为4%。这一协议被后人认为是加强国际银行统一监管的划时代的重要文件,有着实质性进步。这一协议的推出,意味着资产负债管理时代向风险管理时代过渡。评价反映出报告制定者监管思想的根本转变监管视角从银行体外转向银行体内,从资本标准及资产风险两个方面对银行提出明确要求注重资本金监管机制的建设,建立了资本与风险两位一体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机制。二、《巴塞尔协议Ⅱ》(一)新协议产生的背景20世纪90年代后,在金融创新的不断推动下,金融衍生工具及交易迅猛增长,银行业也越来越深入地介入到这些衍生交易中,金融市场的波动对银行业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从国际环境来看,巴林银行、大和银行等几起震惊全球金融界的大案基本上都是由于市场风险管理失控而引发和导致的。为应对新的国际金融形势,委员会适时推出了更加具有风险敏感性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20市场约束MarketDiscipline监管检查SupervisoryReviewProcess最低资本要求MinimumCapitalRequirementPillar1Pillar2Pillar3稳健安全的金融体系SAFE&SOUNDFINANCIALSYSTEM第一支柱是对银行风险的内在约束,资本决定风险,风险决定业务;第二、三支柱是对银行风险外部约束。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二)三大支柱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标准在最低资本标准上,修订框架坚持1988年协议关于资本的定义和风险加权的计算,同时保留了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总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的规定,但是对具体的计算方法做出了重要调整。(1)变更了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增加了银行账户的利率风险和银行的操作风险,相应增加了银行的监管资本要求。原来的:资本充足率=资本/风险加权资产变为:资本充足率=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资本要求×1.25+操作风险资本要求×1.25)。(2)修改了信用风险的计算修订框架对信用风险计算提出了两种方法: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标准法:该方法把利率、汇率、证券和商品的价格风险各自分为特定风险和一般市场风险,然后按照给出的具体计算方法进行计算所需要的风险资本并予以汇总,得出整个市场价格风险所对应的资本要求。标准法下,银行信用风险被细分为5个档次:AAA到AA-;A+到A-;BBB+到BBB-;BB+到B-;低于B-内部评级法按照内部评级法的规定,银行将银行账户中的风险划分为:公司业务风险、国家风险、同业风险、零售业务风险、项目融资风险和股权风险六大风险。然后,银行根据标准参数或内部估计确定其风险要素,并计算得出银行所面临的风险(3)将操作风险纳入监管范畴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正确的内部操作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所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日本大和银行【背景】•日本《证券和交易法》严令禁止日本的银行参与国内证券业。•日本银行业纷纷积极拓展国际证券业务,通过国际渠道进行国内证券投资。•交易人员缺乏必要的素养和经验,交易机构又缺乏必要的风险管理机制【井口均英—日本的里森】•1976年开始在大和银行纽约分行工作,3年后被提升为交易部主任,从此负责前台交易,后线结算和债券保管。•1984年后利用职务之便篡改客户账目,把客户账上的债券出售,再造假账说明这些债券并未卖掉。•大藏省、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及大和银行总行均未曾检查出问题,直到井口俊英自感难以为继才主动坦白。大和银行是一家至当年有77年历史,总资产1820亿美元,位居日本商业银行第13位,全球第19位的大银行【结局】•1995年9月26日,日本大和银行行长藤田彬宣布,由于井口俊英在账外买卖美国债券,使该银行蒙受11亿美元的巨额损失。•10月4日藤田彬为此引咎辞职。•11月2日,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等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联合发布命令,规定大和银行3年内不得在美国重新开展金融业务。•由于家大业大,虽未倒闭,却信誉扫地,最后不得不走向同住友银行合并之路。•大和银行事件实际上已宣告了自80年代以来日本向国际证券市场扩张的努力惨遭失败。•日本在“泡沫经济”崩溃后,各大银行大面积亏损,纷纷为巨额呆账所困,为了摆脱危机,日本已加快了金融改革步伐。•1993年出台了日本金融制度改革法,银行与证券业混合经营已成定局。但是,国际证券经营的风险仍是日本银行业面临的长期挑战。风险因素分析1、一人多权。•井口俊英负责前台交易,后线结算和债券保管。2、审查不严。•美国联邦储备银行每年实地监测,然而井口均英抓住监测官喜好喝酒这一特点,每次都将他灌得大醉。3、过度信任。•直到1995年井口均英向行长藤田彬坦白自己的巨额亏损时,藤田彬还表示不可置信。29最低资本要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标准法StandardizedMeasurementMethod初级法高级法内部评级法InternalRatings-BasedApproach资产证券化标准法StandardizedMeasurementMethod内部模型法InternalModelsApproach基本指標法BasicIndicatorApproach标准法StandardizedApproach高级计量法AdvancedMeasurementApproach(AMA)标准法内部评级法2、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管当局不仅要保证银行有足够的资本来应对所面临的风险,而且也要促使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监管当局要有正确评估银行的风险与所需资本的能力。其它风险防范的方法包括强化风险管理、完善内部控制等。3、第三支柱—市场约束委员会特别强调市场约束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稳健的潜在作用。该支柱的核心是要求银行进行有效的信息披露,因为有效的信息披露可以向市场参与者提供信息,帮助市场纪律发挥作用。三、《巴塞尔协议Ⅲ》(一)背景2007年始于美国的次贷危机爆发,大量投行破产,股市、房市陷入长期低迷,并最终发展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2010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对资本监管更为严格的《巴塞尔协议Ⅲ》,以加强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二)主要内容主要集中在:一级资本重新定义最低资本金比率要求过渡期安排2311、新的一级资本包括权益资本和留存收益规定只有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具备足够的损失吸收能力的非普通股资本工具才可纳入一级资本,有效的权益资本需占一级资本的50%以上。2、最低资本金比率的要求(1)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2)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到4.5%;(3)银行还必须设立新的、单独的“资本防护缓冲金”,占资产的2.5%,使总的优质资本金要求达到7%。(4)协议还要求银行在信贷市场繁荣时设立单独的“逆周期资本缓冲金”,占总资产的0%—2.5%。巴塞尔协议Ⅲ最低资本要求框架(%)总资本一级资本普通股(资本扣减后)BaselⅢ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1、最低资本充足率2、超额留存缓冲资本3、反周期超额资本要求864.52.50-2.51+210.58.571+2+310.5-138.5-117-9.5BaselII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8423、过渡性安排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其对商业银行的贷款供给能力和对宏观经济发展的影响。(见巴塞尔协议Ⅲ最低资本要求框架执行时间表)(三)《巴塞尔协议Ⅲ》的改进1、提高了商业银行的资本质量,使其经营更加稳健《巴塞尔协议Ⅲ》在对一级资本的构成进行明确定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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