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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全国科学哲学学术研讨会论文休谟价值问题和逻辑经验主义的第三个教条张华夏提要:本文以事实与价值的缠结为基点,扩展R.普特南2002年发表的《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的研究,指出著名的休谟问题有三个,这就是休谟归纳问题,休谟因果问题和休谟价值问题(我们能否从“实然”判断推出“应然”判断呢?)。第三个问题现已成为当代许多哲学领域(包括元伦理学、科学哲学、经济学哲学、科技伦理、生态伦理等)的争论焦点。本文运用整体论观点解释了事实与价值的缠结关系,提出“厚事实概念”来补充普特南等人的“厚伦理概念”,由此证明从厚事实判断可以逻辑地推出价值判断,并从厚伦理判断可以推出事实判断,以这种方式反驳事实与价值二分,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的二分,肯定地回答了某些休谟价值问题。控制论是一种系统科学的新工具,可以运用它的模型提出判据来解释“是”与“应该”的关系以及“是”与“应该”的缠结,为广义价值论和深层生态伦理以及伦理与经济生活的层次关系提供一种哲学辩护。目前兴起的控制论伦理学和进化论伦理学正沿着这个思路发展。本文作者提出的控制论价值学,也是这个思潮的组成部分。逻辑经验论继承休谟是与应当、图像与情感的形而上学二分法以及穆尔的称之为反“自然主义谬误”的事实描述与心灵直觉的二分法,把它发展到了顶点,成为经验主义的第三个教条。这个教条终于与他们的分析与综合二分的教条和观察与理论二分与还原的教条一起崩溃了;它的崩溃,为当代多元的价值学说和伦理学说开辟广阔前景。(2007,3,10)关键词:休谟价值问题;事实与价值二分;事实与价值的缠结;厚伦理概念;福利经济学;控制论的伦理学;感知控制论的价值学。近年来,在不同学科领域中,对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怀疑日益增长,一些生态伦理学家认为,他们的生态伦理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生态系统的科学事实中和对大自然的亲自体验中得出来的,因而要破除事实与价值二分的教义;科学哲学家们发现,科学事实的建立是基于某种评价标准,这些评价标准是一种价值,尽管它是一组认知的价值,但认知价值也是价值;而经济学家们不断遇到伦理问题,他们发现,与坚持价值中立的经济学判断相反,他们的伦理观念特别是政治伦理观念大大影响经济系统的制度与经济系统的运行,而许多基本的经济概念包含着明显的伦理负荷。于是便提出了一个问题:事实与价值的区分(distinction)到底在什么程度上是成立的,而休谟——穆尔——逻辑实证主义者的事实与价值的二分(Dichotomy)是否崩溃了?这是哲学家,特别是分析学家所不能回避的问题。但是近年来有不少哲学家对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法的攻击,包含我个人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研究,都是不得1要领的,至少也是没有击中要害的1。但是哲学家R·A·普特南,这位极富有颠覆性和创造性的思想家,于2002年写了一本新书《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提出了事实与价值的缠结以及厚伦理概念的论题。我认为他对于事实与价值二分的批判是击中要害的,可以说是继奎因批判逻辑经验论的两个教条(理论与观察二分与还原教条和分析与综合二分的教条)之后,颠覆了逻辑经验论的第三个教条。因此,我很愿意撰写本文,来分析事实与价值的区分论题的起源,事实与价值缠结的表现以及一些经济学概念如何体现这种缠结,最后对事实与价值这种区分、缠结,联系与转化做一个控制论的分析,特别是感知控制的分析,并将它推广到一些重要的应用领域。一、事实与价值的二分和休谟第三问题我认为,事实与价值问题,是休谟问题的第三问题。在近代和现代哲学中,没有任何一个问题那么重要,那么影响深远,几乎许多重大哲学原理、哲学流派和哲学转折都起源于休谟问题的研究和再认识。休谟第一问题是休谟归纳问题“我们怎样能够从单称陈述中推论出全称陈述是正确的呢?”休谟第二问题是休谟因果问题“我们有什么理由说因果关系和因果律具有普遍必然性呢?”本文讨论的休谟第三问题即休谟价值问题。它的表术是:“我们有什么理由说实然判断(是陈述)可以推论出应然判断(应陈述)呢?”2讨论这三个问题之间的关系不是本文所能胜任,本文只讨论第三个问题的前因后果。关于这个问题最早见诸于休谟《人性论》第三卷第一章第一节的一个附言里。他认为所谓事实判断或事实命题是一种关于世界的客观事物的内容的描述,而所谓道德判断或道德命题(广义地关于价值判断和价值命题)不是指的这些,它并不根据事实内容作出,而是关于好坏、善恶的事,指的是人们的赞成与反对的态度或善恶情感的表现,“不论你在哪个观点下观察它,你只发现一些情感、动机、意志和思想。这里再没有其他事实”。所以事实判断是关于外界的对象的,是“理性的对象”;而价值判断是关于人心的,是“感情的表现”和“感情的对象”。讲到这里,他发表了一段关是“是”与“应该”或者被译为“实然”“应然”的宏论。他说:“对于这些推理我必须要加上一条附论,这条附论或许会被发现为相当重要的。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中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确定了上帝的存在,或者对人事做的观察;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连系词(usualcopulationsofpropositions,is,andisnot),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thatisnotconnectedwithonought,oronoughtnot)。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affirmation),所以就必需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1参看: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大自然的价值以及人对大自然的义务》,杨通进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盛庆来:《效用主义精解》,台湾商务印书馆发行,2003年版,第.209-239页。张华夏:《综合效用主义的理论贡献及其问题》,《开放时代》杂志2001年第1期。张华夏、颜泽贤、范冬萍:《价值系统控制论》,《广东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2关于休谟的三个问题的表达,参看张华夏:《因果观念与休谟问题》一书序言。见张志林:《因果观念与休谟问题》,湖南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6、7页。2的,也应当举出理由加以说明。不过作者们通常既然不是这样谨慎从事,所以我倒想向读者们建议要留神提防;而且我相信,这样一点点的注意就会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学体系,并使我们看到,恶和德的区别不是单单建立在对象的关系上,也不是被理性所察知的。”3从演绎逻辑的观点看,休谟的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相互区别以及由前者不能推出后者的观点显然是正确的。我们怎样从前提中没有的命题类型或关系类型得出有这种命题关系类型的结论呢?显然是不可能的。例如,吸烟有害健康,这是一个医学事实命题,我们能够由此得出“我们不应抽烟”这个结论吗?如果我们像休谟那样“留神”,我们就知道这个推理不能成立,要使它成立,必须在前提中补上一个价值判断命题:“我们无论如何也不应损害自己的健康。”假定有人宁愿提高自己的死亡率也要满意自己的(抽烟)偏好,则虽然吸烟有害健康,他得出自己应该吸烟的结论也完全是合乎逻辑的。再举一个与经济学有关的例子,假定“效用”或“社会效用”这个东西是经济学中的事实概念,而贪污腐败违背人民的最大利益,或换个经济学术语叫做“贪污腐败使社会平均效用下降”(实然判断),所以理性的决策是:“我们不应贪污”(应然判断)。但是这里显然又隐含了一个更高层次的“应然”判断:我们不应该违背人民的最大利益或“我们不应该使社会效用下降”这个更高层次的“应然”判断或规范判断。所以休谟的论题告诉我们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在类型上是有区别的,以至于我们不能从单纯的事实判断中推出价值判断或者相反:从单纯的价值判断中推出事实判断。但是,说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有一种不能彼此演绎地导出的区别(distinction)并不等于说事实与价值之间存在着一种截然划分开来的非此即彼的二分法(dichotomies)或二元论(dualism):即任何命题,不是属于事实判断就是属于价值判断,或者即使能同时属于二者即有事实内容又有伦理意义的命题必定是这样的复合命题,即是事实命题与价值命题二者的加和或并列的命题。事实上,在下一节中我们将会看到有一种不能二分的事实与价值的结缠概念是非常广泛的。另外说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有一种相对的区分也不意味着它们的区分标准是事实判断描述世界内容而价值判断是不描述世界内容。休谟事实-价值二分的错误恰恰就在于他将“是”命题看作是关于世界内容的“图象式的摹写”而“应”命题或伦理命题看作是不描述世界的主观态度,因而事实与价值是两个非此即彼的“自然类”,每一类都有自己的本质特征而不是家族类似的类。这个观点恰恰被后来两个学派继承和发展了。这就是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的G·E·穆尔提出的“自然主义的谬误”和20世纪初逻辑经验论对伦理道德命题的全盘否定,认为这些命题是没有意义的或至少是没有认知意义的。关于事实和价值的区别和二分的另一个理论根源是分析哲学的先驱者,英国哲学家、分析哲学的创始人之一穆尔(G..E.Moore1873-1958)。他继承了休谟的传统,从逻辑分析出发,认为善(或恶)、好(或坏)这些价值概念是“推到最后的名辞”,是单纯而无“部分”的东西,是不可以下定义的,尤其不能将它等同于某些自然性质来加以定义。否则就犯了“自然主义的谬误”4(naturalisticfallacy)许多功利主义者和进化伦理学将善等同于“快乐”,“偏好”,“幸福”,“健康”或“物种的繁荣与进化”就是犯了自然主义的谬误。就像黄色是不能将它定义为一定频率的电磁振动,因为仔细考察它,这种振动并不是我们感觉到的黄色。对“自然主义谬误”的批驳,穆尔提出了开放问题的论证(open-questionargument)也就是3休谟:《人性论》(下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北京版,第509、510页。4G·E·穆尔:《伦理学原理》(1903),见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662页。3说假如对道德概念或价值概念进行等同于自然主义事实的论证,就总会遇到被人质问的问题而不能回答。比如说取消公费医疗,将这笔款项交回个人处理是善(好)的,因为它比其他方案带来更高的社会效益和更少的社会浪费。因为善就是社会效用的最大化。但是在这里将会立刻有一个开放问题被提出来了,即:“难道善就是社会效益最大化吗?”如果是,这不是定义,而是一种原始概念是同义语的反复:用社会效用最大化来定义善,而以善来定义社会效用最大化。如果不是,就有一个更高的原则来说明善,于是这个更高的善就不是社会效益的最大化,穆尔得出结论:善是一非自然的属性,是由人的道德直觉(moralintuition)造成的属性。和休谟有关实然/应然、事实/价值的区分和二分法一样,穆尔论证了事实概念和价值概念之间的区分问题,他认为善的概念与物理的属性不是等同的这个论点是正确的,但他又将它们之间的区分当作非此即彼的截然二分,这就是自然性的陈述和心灵直觉的陈述的二分,并认为彼此没有关系的观点则是错误的。逻辑经验论者卡尔纳普及其支持者继承和发展了休谟与穆尔的事实价值二分法的传统,认为世界上的一切知识和论断截然区分为三种。第一种是事实知识,或经验知识包括观察语句和理论语句,它们是经验地可证实的,属于经验科学知识。第二种是分析知识,它们是基于逻辑的根据而能够成立的。例如“同义反复”命题以及各种数学命题,它们是分析命题,与第一种综合命题成真的条件不同,它们是形式变换的真理,也是有意义的。第三种既不是分析的又不是综合的,例如形而上学、宗教、规范伦理学等,由于它们不具有经验内容又不是由于逻辑的理由而成真或不真,所以是没有意义的,是“不可言说,不可思议也不能提问的”应该从知识的领域清除出去。卡尔纳普在他1932年写的一篇论文《通过语言的逻辑分析清除形而上学》中写道:“于是逻
本文标题:休谟价值问题与经验主义的第三个教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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