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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中華文化與現代價值的激盪與調融(一)《現代價值與儒學》1儒家政治哲學的前景:從當代自由主義與社群主義論爭脈絡的考察何信全∗一、晚清以來,儒家政治哲學是否還能作為立國之道,一直是中國知識份子殫精竭慮、苦心思索的課題。面對西方洶湧澎湃的民主浪潮,淡泊的儒門,似乎難以收拾在政治上企盼與西方同登民主之境的人心。民國肇建之後,若干保守反動的政治勢力,假儒家之名,行復辟專制之實,更使儒家政治哲學猶如雪上加霜,幾乎被視為帝制的護符。不過,隨著對儒學的重新發掘詮釋,這些年來儒學已逐漸擺脫上述的刻板印象,其豐富的政治哲學內涵,又引發諸多的探究與討論。一九七一年,美國政治哲學家羅爾斯(JohnRawls)發表著名的《正義論》(ATheoryofJustice)一書,將自由主義的政治哲學,奠基於康德式的義務論倫理學,引發社群主義者(communitarians)的強烈批判。自是之後,西方當代哲學界又掀起從倫理學到政治哲學的新一波論爭。此一新的哲學論爭,以「個人vs.社群」為核心而展開,涵蓋議題廣泛而深入。在自由主義與社群主義論爭脈絡映照之下,對於儒家政治哲學的相關議題,似乎又獲得一嶄新視域,得以進行新的檢視與探討。本文將由此出發,對儒家政治哲學重新加以考察,並檢視其未來的前景。二、自由主義與社群主義論爭,圍繞「個人vs.社群」的核心而展開。自由主義建立在一種個人主義的基設(individualisticassumption)之上,主張社會是由個人所組成,而個人是一獨立自足的單位,其本身即是目的。自由主義對個人主義基設之證成,採取的進路有二:一是認知的進路,二是倫理的進路。就認知的進路而言,可以方法論的個人主義(methodologicalindividualism)為代表。此一理論在近代由經濟學上的奧地利學派倡始,孟格(CarlMenger)之後,海耶克(F.A.Hayek)特別發揚此說,以與二十世紀流行的集體主義相對抗。與海耶克同時的波柏(KarlR.Popper),亦力挺此一論點,並形構完整的理論。就倫理的進路而言,當代自由主義者羅爾斯、德渥金(R.Dworkin)與諾齊克(R.Nozick)對於個人主義的基設,皆致力於提出道德的理據予與證成。從方法論的個人主義觀點,社會乃是具體的個人―亦即為數眾多之不具名的個人所構成。因此,根據科學方法研究的社會,乃是具體的個人及個人與個人之間的行為互動關係所形成。波柏認為「我們必須將所有的集體現象,視為由個別的人之思想、希望、目標行動所產生;以及傳統是由個別的人所創造與保存的觀點,來試圖進行理解。」1質∗政治大學哲學系教授。1KarlR.Popper,TheOpenSocietyandItsEnemies(London:Routledge&KeganPaul,1966,5thed),傳統中華文化與現代價值的激盪與調融(一)《現代價值與儒學》2言之,社會是由個人之間的思想與行為互動所形成。波柏認為黑格爾(Hegel)及黑格爾主義者視「社會為一切,而個人空無一物;個人擁有的任何價值,皆來自集體,集體才是所有價值的承載者。」2此一說法,乃是基於一種方法論的集體主義或全體主義(methodologicalcollectivismorholism)觀點,將社會當作有機的整體,並企圖透過直覺的觀點(intuitiveview),去掌握社會實體本身的具體結構。3然而,從科學的認知觀點,社會並非有機體,人際關係亦非準生物性的聯繫,而是由分工、交換等行為互動所構成之抽象的社會關係,亦即一種抽象的社會(abstractsociety)。4波柏所謂抽象的社會,強調社會是由抽象的人際互動關係所構成。關於此點,海耶克指出:對個人主義基本設定最通常的誤解,在於認為其設定孤立自足的個人之存在,而非基於人的社會存在之整體性質與特徵出發。---然而個人主義的基本論點並非如此,它主張除非透過個人彼此之間,基於﹝自身目標之尋求﹞與他人期待的行為互動之外,沒有其他進路可以對社會現象進行理解。5要之,從方法論的個人主義觀點,社會是由個人及個人之間的行為互動所構成。儘管並不預設孤立自足的個人,惟個人乃是先於社會的具體存在,構成社會的基本單位,亦是所以要成立社會之目的。除了此一進路之外,自由主義的另一論述進路,則是立基於社會契約論的個人權利觀點。從社會契約論的觀點,社會的構成基於個人之間的合意,目的在保障個人權利。正如諾齊克在其《無政府、國家與烏扥邦》一書開宗明義所指出:「個人擁有權利,有些事是任何他人或團體皆不得加諸個人的,否則即侵犯其權利。」6諾齊克的基本觀點,是每一個人皆擁有自我所有權(righttoself-ownership),除非個人願意,否則任何人不得侵犯。基於此一觀點,諾齊克認為由勞力獲致的財產,乃是個人身體之延伸,除非基於自由交易的轉讓或自願贈予,不得由國家強制進行財富重分配。諾齊克詮釋康德之目的王國,強調「未經個人同意,不可以使其為他人之目的犧牲或運用,蓋個人是不容侵犯的。」7要之,在他的理論之中,為個人構築了牢不可破的堡壘。相較之下,羅爾斯的「個人」則頗異其趣。作為羅爾斯政治社會建構基本單位的「個人」,亦即他所謂「道德人」(moralperson),具有兩種屬性:一是理性地尋求目標實現的價值觀(conceptionofthegood);其次則是正義感(senseofjustice)。道德人在原初位置(originalposition)中是自由的存有,處於平等的地位。8由於具有理性尋求目標的價值觀,因而會追求實現理性的人生計劃所必須得基本善(primarygoods),包括健康、pp.157-158。本書以下簡稱OP。2Op.cit.,p.226.3KarlR.Popper,ThePovertyofHistoricism(NewYork:Harper&Raw,1961),pp.80-81.4SeeOP,pp.173-175.5FriedrichA.Hayek,IndividualismandEconomicOrder(Chicago:The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48),p.6.6RobertNozick,Anarchy,StateAndUtopia(NewYork:BasicBooks,1974),p.11.7Op.cit.,pp.30-31.8JohnRawls,ATheoryofJustice(Cambridge,Mass.:HarvardUniversityPress,1971),p.19.傳統中華文化與現代價值的激盪與調融(一)《現代價值與儒學》3精力、才智與想力等自然基本善,及權力與自由、權力與機會、收入與財富等社會基本善。9羅爾斯並強調在價值觀的實現方面,道德人基於互不關心的理性,亦即一種工具理性,儘可能地追求個人目標之實現。10不過,除了價值觀之外,羅爾斯亦強調道德人的正義感,為個人發展與他人及社會之關係,奠定了道德的理據。由於擁有正義感,所以道德人會接受作為社會基本制度安排之根據的正義原則。要之,就羅爾斯而言,做為社會構成份子的個人,乃是自由平等的存有,在其內在的意趣推動之下,他會在合乎正義原則的社會基本制度安排之下,致力於各種基本善的追求。就基本善的追求而言,固然顯示了個人的自利動機,然而就要求社會基本制度合乎正義原則,以及在良序社會中道德心理的發展而言,羅爾斯的道德人不僅有追求超越自利之德行實現的能力,而且有某種社群價值之追求的傾向。在為個人權利辯護的立場上,德渥金與羅爾斯、諾齊克並無二致。不過,德渥金的個人權利並非基於社會契約論,而是他所謂自由主義的平等觀(liberalconceptionofequality)。他認為個人有「作為一個平等者被對待的權利」(therighttotreatmentasanequal)一不是接受同樣的負擔或利益之分配,而是與他人受到政府平等的關照與尊重(equalconcernandrespect)之權利。11就此而論,政府在資源分配上應以使弱勢的公民能做為一個平等者,而非以所謂平等對待放任公民之間形成不平等的情況。相較於諾錫克之視個人權利為絕對不容侵犯,德渥金雖然也強調相對於社會普遍福祉,「權利是王牌」(rightastrumps),可以優勢地位致勝。12不過,他卻放棄普遍的自由權觀念,將自由區分為基本自由(basicliberties)與其他自由。13就此而言,在諾錫克個人幾成牢不可破的堡壘之權利觀,在德渥金則非如此。除了基本自由之外,諸如財產權等其他自由,皆非個人平等得以固守抗拒之堡壘。此一觀點,與羅爾斯在個人平等的基本自由權利保障之外,特別強調差異原則(differenceprinciple),亦即基於對社會處境最不利的成員(弱勢階級)有利的情況下,可以進行財富的不平等分配。14二者之間,實有異曲同工之處。對於自由主義者上述個人主義的基本設定,社群主義者則提出強烈之批判。沈岱爾(M.Sandel)在批評羅爾斯做為社會契約基點―原初位置之道德人時指出,羅爾斯有關「正義的環境與互不關心(mutualdisinterest)的設定,導致一種個人主義的偏見,從而拒絕或貶低諸如仁慈、利他與社群情操之價值。」15儘管海耶克與波柏皆強調自由主義式的社會,並非孤立自足的個人,而是由複雜的人際互動所形成;羅爾斯與德渥金自由主義理論中的個人,亦非自利而完全忽視社群價值的孤立之島;惟在泰勒(C.Taylor)的觀點之中,「政治的原子論」(politicalatomism)一詞,仍可概括西方自十七世紀興起的9Op.cit.,pp.62,92-95.10Op.cit.,pp.142-145.11RonaldDworkin,TakingRightsSeriously,riviseded.(Cambridge,Mass.:HarvardUniversityPress,1978),p.227.12RonaldDworkin,“RightsasTrumphs,”inJeremyWaldron(ed.),TheoriesofRights(Oxford:OxfordUniversityPress,1984),p.165.13RonaldDworkin,“WeDoNotHaveaRighttoLiberty,”inRobertL.Cunningham(ed.),LibertyandtheRuleofLaw(CollegeStation:TaxasA&MUniversityPress,1979),p.173.14SeeRawls,op.cit.,pp.75-83.15MichaelSandel,LiberalismandLimitsofJustice(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82),p.60.傳統中華文化與現代價值的激盪與調融(一)《現代價值與儒學》4社會契約論之人觀。他認為這種人觀強調個人是單獨自足的(self-sufficient),與亞里斯多德(Aristotle)所主張人是政治社會動物,無法自外於社群而自足的觀點正相反對。由於認為個人獨立自足,因此導出一種工具性的社會觀(instrumentalconceptionofsociety),認為個人組成社會,主要目的在實現個人之目標。從而,個人及其權利優先、凌駕於社會之上。16泰勒對自由主義基於社會契約論證,而自陷於政治原子論的批評,主要指向社群價值之失落。關於這一點,另一位社群主義者麥金泰(A.MacIntyre)亦指出,個人主義式的契約論社會,乃是:…猶如一群彼此陌生的人,因船難而流落一個無人居住的荒島。必須努力去完成的工作,是在此一情境中最足以保障每一個人的規則…設想進入社會生活,至少在理想上是潛在之個人,秉持利益優先態度去追問這樣的問題:「何種與他人之社會契約對我進入社會是合理的?」無疑地,其結果乃是將人類社群的說明排除在外…17麥金泰此一比喻的說法,似乎頗為生動地描繪出契約論社會的理論圖象。當代自由主義自羅爾斯採取康德式的人觀,從先驗的觀點定位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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