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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现代海洋法的发展【内容摘要】现代海洋法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制度,它有着一个逐渐完善的发展过程,研究现代海洋法的发展有助于在实践中认识到它的根本矛盾、不足及发展趋势。本文将从海洋法的历史、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新发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新发展以及现代海洋法面临的挑战与未来的发展趋势这几个方面对现代海洋法的发展问题进行梳理和研究。论述对象主要是现代海洋法中的国际多边条约和海域制度的发展过程。【关键词】国际法、海洋法、现代海洋法、发展、海域。【Abstract】Themodernlawoftheseaisanimportantpartofinternationallaw,isthelegalsystemonavarietyofsea,ithasagradualimprovementofthedevelopmentprocess,helpstorecognizethefundamentalcontradictions,problemsandthedevelopmenttrendofitinpracticetostudyonthedevelopmentofmodernlawofthesea.Inthispaper,thelawofthesea,fromthehistoryofthefirstUnitedNationsConferenceonthelawofthesea,thenewdevelopmentofthe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thelawoftheseaandthenewdevelopmentofmodernlawoftheseafacingchallengesandfuturedevelopmenttrendoftheaspectsofthemodernlawoftheseadevelopmentproblemanalysisandstudy.Themainobjectistodiscusstheprocessofthedevelopmentofmodernlawoftheseaintheinternationalmultilateraltreatiesandseasystem.【Keywords】InternationalLaw;Thelawofthesea;Themodernlawofthesea;Development;Seaarea海洋是生命的发源地,是人类宝贵的自然资源。海洋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1其内容主要包括海域制度、海洋环境保护与海洋管理、海洋争端的解决、战时海洋法等。海洋法是国际法中最古老的法律部门之一,它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一、海洋法的发展历史与现代海洋法法的发展是指一种法律规范进步变化的过程,由小到大,由简到繁,由低级到高级,是一种连续不断的更新变革过程,这种法的内在发展过程表现出来就是法的发展历史。现代海洋法的发展是整个海洋法发展的一部分,是过去海洋法发展历史的延续,所以研究海洋法整体的历史可以把握现代海洋法的发展脉络,分析历史的表象可以发掘发展的实质。1徐乃斌主编:《国际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3页。海洋法依次经历了古代海洋法、中世纪海洋法、近代海洋法一直到现代海洋法的发展历史。古代海洋法是公元6世纪以前的海洋法,萌芽于古罗马的奴隶制社会,但是当时社会生产力低下,海上交通不便,海洋不被重视,所以海洋法发展缓慢。中世纪海洋法是公元6世纪至16世纪,欧洲进入封建时期,社会生产力得到提高,人口增多,国家之间交往频繁,海上交通发展迅速,各国开始相互间争夺海洋权益。虽然仍未出现海域划分,但是十五和十六世纪开始的远洋航行让当时的主流国家意识到了海洋的重要性,这时海洋法进入近代时期。十六世纪开始的地理大发现以及欧洲资本主义的快速发展使欧洲国家将目光投向整个世界,巨大的利益驱使他们不断拓展海外殖民地,发展海上贸易,甚至进行奴隶贩卖贸易,人类的踪迹开始遍布五湖四海。对海洋利益的争夺日益激烈,特别是葡萄牙、西班牙、荷兰、英国这些海洋大国之间的斗争,海洋应不应该像陆地一样被分割成了争议的焦点。因为与陆地不同的是,海洋在当时主要用于交通,被分割不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于是出现了以荷兰著名法学家格劳秀斯为代表的海洋自由论,主张公海自由原则。但是也出现了相对立的闭海论,主张国家对海洋的主权。而最后的结果是二者相互妥协,在17世纪末分别对应产生了公海与领海的划分,不过海洋自由原则占了上风,大部分海洋都是公海,而领海的宽度问题不断有争议。纵观海洋法的发展史,可以看出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国家之间交流更加频繁,人类越来越重视海洋,海上贸易是西方国家崛起的必经之路。海洋权益成为近现代国家争夺的重要利益,海洋法不断壮大,发展越来越快,也是近现代国际法发展的主要推动力。近代海洋法虽然进步巨大,但是并不完善,海洋自由原则与海洋主权原则的矛盾成为了海洋法的一个基本矛盾。1930年在海牙举行了国际法历史上第一次重大编篡会议,但是这次会议在海洋法方面分歧不断,没有取得实际成果。海洋法的基本矛盾反映在实践中最具代表性的有领海的宽度、毗连区设立和历史性海湾问题,这都是留给现代海洋法解决的难题。本文所指的现代海洋法是一个历史上的范畴,不是纯法学理论上的划分。是指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逐步形成的海洋法2,在这短短将近70年的过程中,海洋法得到了快速发展,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果。这一方面同样是拜科学技术和国际交流的进步所赐,另一方面是还有联合国的原因。联合国诞生于1945年,与现代海洋法同岁,它是世界上最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的章程、条约、制度在世界范围内都有重大意义。很多国际条约都是由联合国组织各国编纂完成,联合国大会的法律委员会和国际法委员会通过提出草案、召开会议,通过了众多国际性法律文件。所以联合国推动了整个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同样包括现代2屈广青主编:《海洋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页。海洋法。现代海洋法的发展就是指海洋法在现代这至今不到70年的历史中进化、变革、更新的发展过程,虽然短暂但是发展迅速,其中还可以分为几个阶段。例如著名的联合国第一次至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每一次会议都是一次大的发展,特别是第三次海洋法会议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际海洋法发展历史上的里程碑。二、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新发展发展是一个新旧交替的过程,是一个主体在前后不同时间段的两种存在。所以研究现代海洋法的发展必须对新旧两种海洋法进行对比研究,而现代海洋法虽然包括了“现代”这个词,却包含了这新旧两种海洋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可以说是现代海洋法的代名词,而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对的有传统海洋法,前者被称为“新法”,后者被称为“旧法”,现代海洋法并不完全由“新法”组成。传统海洋法是指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主要是近代形成的海洋法,其代表不仅有1930年的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通过的海洋性法律,还有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日内瓦海洋法公约》。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召开于1958年,起源于1949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召开的第一届会议确定的海洋法编纂题目。当时联合国刚成立不久,处于起步阶段,国际事务间很多观念和原则都是传统和落后的,会议的程序也不成熟规范,只有86个国家出席了会议,很多尚未独立的亚非国家没有参加,于是会议被当时海洋大国所操纵。所以《日内瓦海洋法公约》仍旧属于传统海洋法,仍然是以传统的海洋自由和领海主权的相互关系为基点的,主要维护的是传统海洋大国的利益,被视为传统海洋法的“高潮”或“顶点”3。它虽然不“现代”,但还是现代海洋法的一部分。这是因为《日内瓦海洋法公约》产生于1945年后不久,所以在时间上属于现代海洋法。其实人们说的“现代”有多种起始点,例如19世纪初、20世纪初、第一次世界大战、公认的1917年十月革命、1945年、1949年,这都是按不同的标准和历史观选定的,如战争、科技发展、阶级革命等。本文之所以选择1945年,是因为这样可以更全面更深刻理解海洋法发展中“现代”的含义,可以与历史中的其他因素相联系,而不是孤立地看待海洋法具体内容的发展问题。1945年联合国成立,这是有史以来第一个也是最大的一个全球性国际组织,为人类的和平、合作、发展开辟了新纪元。而1947年成立的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旨在促进国际法的逐步发展及编纂,为国际海洋法的编篡工作提供了新方法、新机构、3徐乃斌主编:《国际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6页。新程序,即在联合国这个新的大环境下联合众多国家举行海洋法会议,制定海洋公约。《日内瓦海洋法公约》就是在这种现代新体系下通过的的,虽然联合国第一次和第二次海洋法会议有着种种的缺陷与不足,但是新的立法制度一直延续至今,正是在这种新体系的组织下,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成功举行。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虽然不完善,有许多问题,但是在实体法也有一些新发展。《日内瓦海洋法公约》总结了过去的传统海洋法习惯,第一次对一些海洋问题有了明确的定义,例如领海、公海、毗连区和无害通过权的定义,确定了领海基线的划定方法。还加入了一些新内容,如大陆架制度,确定了公海中的四大自由4。由于核技术的发展,《公海公约》第25条提出了防止放射材料污染海洋的制度,以及第14至17条第一次对海盗行为作出规定。但是总的来看,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成果还是不尽人意的,关于领海宽度、群岛、历史性海湾等问题的解决没有取得实际进展,许多规定如大陆架的划界制度明显偏向传统海洋发达国家。最大的问题是许多的发展中国家没有参加会议,使得这次会议不公正也不全面。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新发展主要在于海洋法的编篡机构和编篡程序方面,开启了联合国主导下的海洋法发展的新时代。海洋法立法体系的发展与实体法的发展同样重要,都是一种海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可以说第一次海洋法会议是现代海洋法的开端。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新发展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从1973年一直延续到1982年,长达9年共举行了十一次会议,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开始向世界各国开放签字。从第二次海洋法会议的无果而终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诞生只经过了短短22年,但是这二十多年却是海洋法历史上发展最快的二十年,在这期间国际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首先是海洋科技的快速发展,以前对海洋的利用主要停留在航海和渔业,如今人类已经有能力开发深海洋底的石油、锰结核等矿产资源。其次是国际非殖民化运动的发展及第三世界国家的兴起,大量的发展中国家参与到了联合国的会议中。1970年联合国通过了《关于各国管辖范围以外海洋底床与下层土壤之原则宣言》,宣布国际海底区域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这一方面体现了科技的进步,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公正的国际秩序的追求,传统海洋大国控制海洋法的历史一去不复返了。167个国家参加了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几乎是第一次会议的两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基本上反映了大多数国家的海洋利益,是广大发展中国家长期努力斗争的成果。4参见《公海公约》第2条。相对于传统海洋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定了九大海域,除了《日内瓦海洋法公约》时确定的内水、领海、毗连区、大陆架、公海这5个海域,新增了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区域、群岛水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这4大海域。《海洋法公约》海域方面的内容有了以下新发展:1.领海及毗连区方面,主要是在《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基础上的发展。首先是领海的宽度问题终于得到解决,历史上关于领海宽度曾有航程说、视野说、大炮射程说等划分标准,宽度有3海里、6海里、12海里、200海里不等的主张。传统海洋大国一般拥有强大的海军,为了使其军舰获得航行的更大自由,他们不赞成宽领海5,比如美国主张3海里领海宽度。结果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得到了捍卫,《海洋法公约》第三条规定了领海宽度不得超过十二海里,从而终结了几个世纪以来的领海宽度之争。其次是在第19条定义了无害通过,并且增加了违反无害通过的12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