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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犹太民族“犹太性”(一)【摘要】:犹太民族是一个文化璀璨而苦难深重的民族。在一次又一次的反犹浪潮中,犹太民族不仅没有消亡,反而形成一个“非地域性民族共同体”,在日渐深重的苦难中,“犹太性”彰显出巨大魅力。“犹太性”是衡量犹太人的标准,犹太人就是能在生活中保持“犹太性”,并坚持按照犹太律法所规定的那样去生活的人。从犹太宗教经典我们可以看出犹太性的具体内涵就是“善行”。【关键词】:托拉犹太性善行犹太民族是一个历史悠久而深刻、文化鲜明而璀璨的民族。她创造了以《圣经》和《犹太教法典》为代表的希伯来文明,她哺育和造就了一大批杰出的思想大师、科学巨匠、政界名流、工商巨子,为人类的发展和进步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同时,犹太民族又是一个苦难深重的民族。公元70年,耶路撒冷的圣殿被罗马军队付之一炬,从而翻开了犹太历史上漫长而充满辛酸和血泪的篇章,他们是“上帝的选民”,却在人世受尽了宗教迫害、种族歧视、人格侮辱、人身侵害等种种苦难,尤其是发生在20世纪40年代的纳粹大屠杀更是惨绝人寰。然而,在一次又一次的反犹浪潮中,犹太民族不仅没有消亡,反而形成一个“非地域性民族共同体”,1]闪烁出巨大的光芒,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坚定的民族意识和强大的凝聚力,彰显出坚忍不拔的“犹太性”。“犹太性”是犹太民族的本质属性,它是犹太民族所特有的区别于其他民族,经过几千年的历史文化积淀,而形成的民族宗教习性。到目前为止,尽管对于犹太教犹太民族研究的资料很多,但是却找不到一个关于犹太性的明确指向。几乎每个研究者都会谈论犹太性,但是无论是从犹太文化的角度言说还是从犹太宗教的角度言说,犹太性似乎都只是一种可意会而不可言传,而又确实存在的东西。纵观几千年的犹太宗教史,犹太教是一个不存在严格教条的宗教。门德尔松曾经论断“犹太教是一种没有教义的宗教。”2]利奥·拜克也指出:“犹太教绝不能在单一的话语中找到完整的自我表述。”3]犹太教的宗教起源和宗教精神决定了犹太教是一块不能滋生教条的土壤。所以,想简单地找出几个教条从而归纳出犹太性的所在是徒劳的。历史上也有很多这样的尝试,从公元一世纪开始,犹太教由于受到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挑战,急需归纳一套条理清晰的犹太教基本教理。萨阿底·高昂、犹大·哈列维等人都试图来担当这一系统化的工作,然而这样的尝试却有悖于犹太教的真正旨趣,因为犹太教从来不是一个纯粹信仰和理论的宗教,而是行动与实践的宗教。他们提出的教规方案也只属于他们各自的意识范畴,却遭到他人的反对。犹太教没有明确的教义可言,在犹太教中,任何东西都可以被拿来质疑讨论,甚至颠覆。尤其是到了近现代,更是风云突变,犹太宗教运动百花齐放。改革派为了使犹太人适应现代的生活方式,不至于成为“隔都”4]中的文物,他们大刀阔斧地进行了改革,使用了近几千年的祈祷用语——希伯来语被推下神圣的祭坛,而代之以当地的通俗语言;在圣堂中,男女可以混坐;安息日为适应现代生活节奏而被迫改变;现代性以其不可抗拒的力量影响并改变着犹太教。但是唯有一个核心几千年来却从不被人质疑,它一直稳稳当当地处在整个犹太教的中心,处在整个犹太民族的中心,那就是犹太人的《圣经》——《托拉》5]甚至连最激进的美国改革派也不得不承认《托拉》的核心地位,他们认为只有《十诫》才是亘古不变的,只有那些体现《十诫》基本道德原则的《摩西五经》(《托拉》)才具有永久性戒律的特征。6]《托拉》是整个犹太民族,犹太教中存在的最精华最宝贵的东西,它就是“律法”(TheLaw)——就是上帝在西奈山启示给摩西,并让他带回给他的人民的律法。在近现代犹太宗教运动中,无论是坚决捍卫传统的正统派,还是不断改革教规以适应现代社会的改革派,或者是处于中庸姿态的历史学派,他们都无一例外地肯定《托拉》的核心地位和重要意义。众多学者把《托拉》看作是上帝启示给人类的,是西奈山下几百万犹太人亲自见证的历史史实。它决不被作为凡人的人所质疑和改变,即使经过几千年的历史沉淀,《托拉》也依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影响塑造着一代又一代的犹太人。《托拉》是上帝在西奈山直接启示给人类的,是上帝直接赐予的《十诫》。随着历史的发展,众多的学者拉比都对西奈山的律法做出众多的阐释,《托拉》的内容也变得极其丰富,教规驳杂繁多。于是就有一些伟大的学者试图对犹太教的律法进行概括,公元三世纪的一位巴勒斯坦圣哲曾对犹太基本教义作过下述概括:……《托拉》包含了613条戒律和禁令:其中365条是否定性的——正相应于一年的天数,248条是肯定性的——代表了人体器官的总数。后来,大卫称王的时候,把这些律法缩编为十一条。(这在《诗篇》15篇中得到体现,“耶和华啊,谁能寄居你的帐幕?谁能住在你的圣山?就是行为正直、做事公义、心里说实话的人。他不以舌头馋谤人,不恶待朋友,也不随伙诽谤邻里。他眼中蔑视匪类,却尊重那敬畏耶和华的人。他发了誓,虽然自己吃亏,也不更改。他不放债取利,不受贿赂以害无辜。行这些事的人必永不动摇。”)以赛亚紧随其后,进一步缩减为六条(见《以赛亚》,33章15节“行事公义,说话正直,憎恶欺压的财利,摆手不受贿赂,塞耳不听流血的话,闭眼不看邪恶事的——他必居高处……”),而到了弥伽那儿,只剩下三条(见《弥伽书》6章8节“世人啊,耶和华已指示你何为善,他向你所要的是什么呢?只要你行公义、好怜悯,存谦卑之心,与你的神同行。”)以后,以赛亚又把它们压缩为二条(见《以赛亚》6章8节“我又听见主的声音说:我可以差遣谁呢?谁肯为我们去呢?我说:我在这里,请差遣我!”)随后的阿摩司把他们精简为一条(“耶和华向以色列家如此说:你们要寻求我,就必存活”。见《阿摩司》5章4节)。在他们所有人之后的哈巴库,他用了一句话作了概括:“义人应当按照自己的信仰生活”(《鞭垯》23b……)7]从上面的引文可以看出,不同的先知都对律法作出不同的解说,但是言说的差异并不能否定其本质的同一性,那就是“秉公行义”,这也就是上帝所说的:“我眷顾他,为要叫他吩咐他的众子和他的眷属遵守我的道:秉公行义”《创世纪18:19》。
本文标题:浅论犹太民族“犹太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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