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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刑事自诉状自诉人:,性别:女,民族:,出生于年月日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被告人:民族:,性别:出生于年月日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联系方式:案由和诉讼请求:被告人胡XX犯重婚罪;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0条之规定追究胡XX的刑事责任。事实与理由:我与胡XX自幼相识,1987年建立恋爱关系,并于1991年春节结婚,婚后感情叫好,1993年2月生一女。1992年6月,胡XX被调到石家庄市XX局工作,不久即隐瞒已有妻、女的事实,与该局干部林XX(女,26岁)恋爱。为了带到与林XX结婚的目的,胡XX多次在他的来信中编造谎言欺骗我,说“离了婚,就可以在局里分配到职工住房,等分到房后就复婚”等。1994年5月,我到石家庄找胡协商,恰好胡被局里拍到广西出差,经向其同时了解,证实胡所说纯系谎言。同年6月10日,胡回来休假,我对其编造谎言进行欺骗一事给予批评,胡见我识破诡计,竟然恼羞成怒,对我拳打脚踢,致使我全身上下多处受伤,后被邻居拉开。第二天早上,胡XX在家中再次对我殴打,然后返回石家庄。此后,胡XX不再来信,也不给付女儿的抚养费用。据了解,胡XX与1994年9月骗的单位结婚登记介绍信,并与林XX在石家庄XX区XX街道办事处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上述事实,有各种书证、证人证言为证。综上所述,被告人胡XX为了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先用谎言进行欺骗,被识破后又不择手段,骗取单位结婚登记介绍信,与林XX登记结婚。胡XX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0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170条之规定,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处。证人姓名和住所、其他证据和证据来源:1.胡XX信件4封;2.2.石家庄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婚姻登记办公室证明材料一份;3.证人刘XX,石家庄市XX局办公室干部;4.证人周XX,陈XX,住平山县XX厂宿舍3排43号。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
本文标题:重婚罪刑事自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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