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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思考2011-02-01信息来源:决策导刊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现代农村经济的重要组织模式,也是推进新农村建设、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切入点。近年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公布以后,各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兴起,在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兴的市场主体,如何引导其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经营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使其成为新时期农业农村发展中的一支生力军,是当前值得研究和探讨的一个重大课题。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一)总体实力偏弱,辐射带动力不强。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多数规模小,实力弱,技术力量不足,对社员的服务仅仅局限于提供生产资料、产品销售、技术培训、市场信息等一些低层次的服务上;产品市场占有率低,转化增值少,在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创建上还有较大差距。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参与市场竞争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较弱,整体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偏低。(二)资金人才匮乏,自我发展力不强。一是资金问题。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没有资金积累,特别是购买农资、收购产品等临时周转资金和改善服务设施、谋求进一步发展等流动性资金普遍缺乏,加之农业本身受自然、市场的双重制约,农户经营分散,抗风险能力弱,合作社借贷融资困难,社会工商资本投入有限,导致合作社很难培植主导产业和扩大经营规模,发展后劲不足。二是人才问题。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的领军人才和技术骨干严重短缺,农民专业合作社队伍整体素质偏低,缺乏适应和开拓市场的能力。一方面,多数农合组织管理人员,缺乏管理知识、专业知识,创新意识不强,在协调指导、市场营销、对外交流等方面的能力不足。另一方面,真正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热爱于农村事业的带头人又难以找寻,而许多专业人才往往不愿意投身于农村合作社。(三)管理机制滞后,内部运行力不强。部分合作社重组建、轻管理,多数合作社尚未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现代经营管理模式,而是靠个人权威来维持管理,靠个人能力来经营运作。一是制度不完善。部分已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制定不规范,理事会、监事会职责不清,会员权利义务不明;部分合作社没有建立劳动、财务、营销、决策、管理、监督等内部制度,实际工作中随意性较大。二是运行不规范。部分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流于形式,社务公开、财务公开等监督机制没有在日常管理中得到体现,民主管理意识淡薄;社内无专职人员,以纯农户为主,运行程序简单,经营模式传统,经营业务以理事长为主负责联系筹划;日常活动少,有的合作组织一年只举办1-2次技术培训,有的合作组织甚至没有开展任何活动。(四)利益联结松散,社员凝聚力不强。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合作的初级阶段,产销衔接不紧密,成员约束力较弱,尚未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兴共衰”体系。一是利益联结方式简单。据调查,目前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农民三者之间的利益联结,一般都是通过签订合同建立购销关系、实行利润返还等,当市场行情波动较大时,不按章程规定与合作社进行交易,合作社内部稳定的合作交易关系难以维持。二是利益分配方式欠妥。大部分专业合作社对社员的盈余分配比例较小,有的甚至没有二次分配;社员享受股金分配很少,一般只按交易量分享收益。三是合作意识薄弱。有些社员对什么是合作社、合作社的宗旨、作用、运作形式等基本问题认识不足,功利心强,期望值高,看重短期利益;个别成员对合作社的认识比较片面,与合作社只能利益共享,难以风险共担;有些合作社只注意保护核心成员的利益,而忽视普通成员的利益,给普通成员造成了一定的“恐合”心理。(五)政策引领不足,发展驱动力不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赋予了合作社的法人地位,但与之配套的如销售等某些专项法律缺失。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虽有财政支持、金融放贷、税收优惠等原则性的规定,但各地的扶持力度还不够大,范围还不够广,操作性还不够强,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着资金投入、绿色通道、用地审批、税收支持等落实难的问题。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建议(一)注重人才培养,引领高位发展。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训纳入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规划,安排专项经费,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有奉献精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队伍。一是加强引导。多形式、多渠道向农民宣传专业合作组织的意义、作用、相关政策和发展典型,充分调动他们参与合作的积极性;向社员广泛宣传法律法规,合作理念、经营技巧等知识,增强成员合作发展的意识。同时,要加强对合作社的指导和监管。二是深化培训。加强对合作社领头人的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的培训,提高引领合作社加快发展的能力;加强对合作社负责人、农业生产和运销大户的业务培训,使他们熟悉合作理论、经营技能和合作实践,提高指导发展和具体经营的能力。积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到发达地区学习考察,请专家教授上门指导,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三是注重引进。鼓励农业科技人才、营销管理人才、大中专毕业生到合作社创业,政府可考虑在人才流动、公开招录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二)完善运行规程,提升管理层次。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的原则,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一是营造良好环境。坚持用法律捍卫社员的权利,保护合作社集体的利益;坚持用制度约束行为,规范管理。二是健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和议事规则,建立健全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求的决策管理、利益分配、信息服务、资金积累、风险防范等制度;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制定科学合理的合作社章程;积极构建“能人”治社与民主管理相协调的运行机制,着力提升合作社内部的管理水平。三是统一生产经营行为。坚持统一采购、统一生产、统一标准、统一包装、统一营销的“五统一”行动,逐步建立生产技术规程、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监测追溯等制度,提高生产经营效益。(三)完善利益机制,夯实合作基础。一是建立财务管理机制。为每个成员设立专门账户,记载出资、公积金和其它相关财产份额以及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并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社内其他成员的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二是建立风险调节机制。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或扩大生产经营,增强发展后劲。三是建立二次返利机制。四是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高层管理者、有经验的营销人员等,可采取报酬与业绩挂钩的办法,以充分调动能人治社的积极性和真正体现有功人员的价值;对于不能完成既定目标的经营者,也可探索建立适当的惩诫机制。(四)创新组织模式,拓展合作领域。一是创新组织形式。打破行政区域界限,积极整合资源,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按行业类别、产品属性重组联合,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鼓励龙头企业参股,允许私营企业扩展,引导合伙企业延伸,逐步形成“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市场+基地+农户”的新型专业合作组织经营模式。二是拓展合作领域。鼓励生产环节、产业链节、销售环节等各环节、多领域的合作;引导农产品销售型合作社向加工型合作社转化,促进合作组织与主导产业互动,逐步形成产加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的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新格局。三是注重打造品牌。要狠抓标准化生产和产品质量安全建设,注重开发“名、特、优、新”农产品及加工品,做好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地方名牌、著名商标的认证与认定,抓亮点,凸特色,创品牌,彰效应,增强市场竞争力。(五)强化政策扶持,增强发展动力。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惠政策的同时,坚持推动不强迫、扶持不干预、参与不包办,积极做好全方位的服务。一是信贷服务。一方面,积极探索建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拓宽合作社融资渠道;另一方面,涉农金融机构要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对规范运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授信服务,对诚信合作社提高授信额度,放宽贷款条件,简化审批手续,并实行优惠利率,允许联保贷款和不动产抵押贷款。二是税收优惠。坚持“能减则减,能免则免”的原则,在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中,采取减免、降低起征点等方式,并实行先征后返。三是财政扶持。财政要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逐年加大扶持力度,主要用于信息服务、教育培训、技术推广、农业标准化、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市场营销等服务,并列入区县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对经营运作好、带动能力强、效益显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表彰奖励;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市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称号的给予奖励补助。四是立项优先。财政、发改委、农业、科技、扶贫等相关部门在安排农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标准化生产、无公害生产基地建设等农业项目时,对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安排,委托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具体实施。五是保险补贴。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保费用、经管管理费用方面的补贴,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合作社成员的积极性。六是其他政策。相关职能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制定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具体措施,如在用地、用电、运输、登记、办证等方面提供便利,简化程序,切实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兴办、经营和发展给予力所能及的支持。
本文标题: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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