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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欧洲学会欧洲法律研究会2008年年会论文集435欧盟竞争法视野下的足球运动员转会规则*□裴洋**摘要:运用规范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对欧盟利用竞争法对足球运动员转会市场进行规制的基本方法进行分析,并深入考查几种主要的球员转会规则。研究认为,欧盟法院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适用于体育行业的竞争法分析方法。在欧洲足球界使用的几种球员转会规则当中,符合欧盟竞争法要求的是本土培养球员规则和“转会窗”制度,而转会费制度、“3+2”“6+5”制度都违反了欧盟竞争法,拟议中的“工资帽”制度的法律地位仍不明确。研究表明,对球员转会规则必须运用合理分析规则进行个案分析,体育运动的特殊性应得到重点考虑,间接的、短期的、灵活的球员转会限制措施在未来更容易通过欧盟竞争法的审查。关键词:欧盟竞争法足球转会在欧洲,足球运动是昀受欢迎的“第一运动”,无论是各国国内的职业足球联赛还是国际足球比赛都是欧洲经营得昀为成功的体育赛事。在这成功的背后,是一套纷繁复杂但又高度一致的制度设计,其中昀引人关注的是足球运动员的转会制度,如转会费、“6+5”政策、转会窗等等。近年来,上述球员转会制度的合法性不断受到欧盟法律,尤其是欧盟竞争法的质疑,围绕它们展帀的讨论、调查甚至是诉讼屡见不鲜,欧洲足球职业联赛也受到了很大冲击。本文拟从欧盟竞争法的角度,结合有关理论与实践,对几项主要的球员转会制度进行分析,以明确其法律地位,并从中总结出欧盟竞争法在规制球员转会市场时的特点与规律,对球员转会制度的未来趋势进行展望。一、欧盟竞争法概览竞争法是反垄断法在欧洲的通称,欧盟竞争法作为欧洲统一大市场的重要基石之一,起着促进货物、服务、劳动力和资金在欧盟成员国内自由流通,从而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率、维护公平交易的作用。尽管没有一部单独的竞争法法典,欧盟在其数十年的发展中仍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竞争法规则体系。这一体系的核心是《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以下简称“条约”)的第81条和第82条。条约第81条禁止企业间或企业联合组织的限制竞争行为,包括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不平等交易等,为本条规定所禁止的协议或决定自始无效。不过,根据条约第81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协议或决定具有以下情形,则可豁免于上述条款的约束:有助于促进生产或技术进步或使消费者获益,并且有关企业所受到的限制对于达到上述目标来说是不可或缺的以及不使得有关企业有能力消除竞争。条约第82条禁止一个或多个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行为方式和类型则同条约第*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职业体育联盟法律规制研究”(项目批准号:07JC82003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作者简介:裴洋(1976-),男,湖北武汉人,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学和体育法学。欧洲联盟私法问题43681条的规定相似。二、欧盟竞争法规制足球运动员转会市场的基本方法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尽管欧盟委员会对运用欧盟竞争法处理涉及体育的争议所应采取的方法进行了研究,并在不同的场合表明了其观点,但这些观点并不成熟,有些甚至还存在相互矛盾之处。更重要的是,碍于欧盟委员会的权能限制,这些观点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无论是法律界或是足球界,都迫切希望欧盟有权机关能在该问题上实现更强的法律确定性。这一僵局随着欧盟法院在2006年7月18日对“麦卡-麦迪纳案”(Meca-Medinacase)作出判决而被打破。①这是欧盟司法机关第一次在涉及体育的案件中运用竞争法规则(即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对体育行业组织制定的规章进行审查,可以说在体育法的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尽管“麦卡-麦迪纳案”处理的是国际游泳联合会对服用兴奋剂的运动员进行处罚的合法性问题,并不牵涉球员的转会问题,但由于欧盟法院的判决具有法律拘束力,在该案中所采用的分析方法和相关的重要原则、概念等,仍将适用于其以后受理的涉及体育的诉讼,因此对于球员转会规则也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在“麦卡-麦迪纳案”中,欧盟法院的分析步骤与方法可归纳如下:步骤一:制定有关规则的体育行业组织是企业还是企业联合组织?步骤二:有关规则是否在条约第81条第1款的意义上限制了竞争或是构成了条约第82条规定的滥用优势地位?步骤三:成员国间的贸易是否受到了影响?步骤四:有关规则是否满足条约第81条第3款的豁免条件?下面我们结合这四个步骤进行具体分析,从中提炼出可适用于球员转会规则的一般原则。(一)足球俱乐部和足球行业组织在欧盟竞争法下的地位根据条约第81和第82条,欧盟竞争法调整的对象是企业和企业组织的限制竞争行为,因此,企业就成为欧盟竞争法中的基本概念。不过,条约并未对企业下一个明确的定义。欧盟法院在其判决中指出,任何从事经济活动的实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不论其法律形式以及筹资的方式,也不论其是否具有盈利的动机以及根据国内法是否具有法律行为能力,一律可称之为企业。②这说明,欧盟竞争法中企业的概念是非常宽泛的。首先,它不一定采用通常意义上企业法人的形式存在,自然人、合伙组织等等都可以成为欧盟竞争法上的企业。第二,其国内法上的法律行为能力并不重要,需要考察的是其能否独立行事。第三,判断一个实体是否是欧盟竞争法上的企业,其核心在于“经济性”,即它是否在所涉问题上从事了经济活动,而其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则在所不问。足球俱乐部,无论是职业俱乐部还是业余俱乐部,只要是从事了经济活动,如出售比赛门票,签订赞助协议、买卖球员等,自然都是欧盟竞争法下的企业。各国足球协会和国际性的足球行业组织如国际足联、欧洲足联等,则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区别对待。当足球行业组织自己从事诸如市场帀发之类的经济活动时,其自身即可构成企业;①CaseC-519/04PDavidMeca-MedinaandIgorMajcenv.CommissionECR2006Ⅰ-6991.②王哓晔.欧共体竞争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53-54.中国欧洲学会欧洲法律研究会2008年年会论文集437当足球行业组织是以其下属的各个足球俱乐部的集合形式进行经济活动时,则可被认定为企业联合,而其成员的经济成分则在所不问。不过,欧盟的多数实践表明,这种区分对于认定某一具体行为是否构成对竞争法的违反并无实质性影响。总而言之,由于欧盟竞争法下的“企业”概念的宽泛性,无论是足球俱乐部或是足球行业组织、无论它们声称自己从事的是业余体育或是职业体育,均不影响其构成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其所从事的球员转会活动或制定的球员转会规则应受到欧盟竞争法的监管。(二)足球运动员转会规则是否限制了竞争或构成了滥用优势地位这一步骤实际上是对球员转会规则进行竞争法上的实质分析。从市场界定的角度看,首先应该明确的是,球员转会市场上的产品是球员,买方和卖方是各俱乐部,不是足球行业组织,而由于各俱乐部互为产品的提供者和购买者,因此不可能出现某一个俱乐部取得市场优势地位的情形。几个俱乐部通过某种经济联系而联合起来取得某种优势地位的情况是可能的,但无法想象适用于所有俱乐部的转会规则可以构成对这种优势地位的滥用。①可见,球员转会规则只可能构成条约81条下的限制竞争行为。根据欧盟法院在“麦卡-麦迪纳案”中形成的原则,一项由体育行业组织制定的规则即使从表面上看对运动员的自由造成了限制,只要能满足以下条件,也不构成条约第81条第1款所规定的“限制竞争”:第一,有关规则所要达到的目标是合法的;第二,有关规则必须属于“内在规则”的范畴;第三,有关规则符合相称性的要求。1.目标的合法性体育规则所要达到的合法目标通常都与竞技体育的组织、管理活动相关,比如确保所有运动员都有平等机会参与竞赛、保证比赛结果的不确定性、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保证观众的安全,鼓励和促进青少年体育人材的培养、维持体育俱乐部的财政稳定性、确保特定体育项目统一协调的运行等。这些合法目标通常也表现了体育同其他产业相比所存在的特殊性,必须在适用竞争法时得到考虑。职业足球界在维护其球员转会规则时也常提出上述理由,比如禁止大俱乐部任意雇佣优秀球员,从而维持俱乐部间实力均衡,以达到保证比赛结果的不确定性等。欧盟法院和欧盟委员会已多次表达了对这一目标的承认。2.内在规则所谓“内在规则”是指,为了达到上述合法目标而制定的体育规则不可避免地会给利益相关方,如运动员、俱乐部等带来一些限制,但这些限制是必须的,没有这些限制,体育竞赛就不可能正常地运行。欧盟法院在“麦卡-麦迪纳案”中确认,在反兴奋剂规则中设定的处罚措施对于体育竞赛的正常管理和运动员的公平竞争来说是“内在的”、“必须的”。同样,欧盟委员会也曾在实践中确认,禁止同一个股东在比赛双方俱乐部中均持有股份是一项“内在规则”,因为这对于保证比赛结果的不确定性是必须的。以此标准来看球员转会规则,恐怕其中大多数都很难被认为“内在规则”。毕竟,即使不对球员转会的名额、金额、国籍等方面进行限制,足球比赛仍可照常进行。3.相称性要求所谓相称性要求是指,有关限制对于其所要达到的合法目标来说必须是适度的、不超过必①MichaelBeloff,TimKerrandMarieDemetriou,SportsLaw[M],HartPulishing,1999.欧洲联盟私法问题438要限度的,如果显然还存在其他限制性更小的措施能达到该合法目标,则体育行业组织制定的有关规则就会因不符合相称性要求而被认定为违法。因此,即使是一条“内在规则”,如果忽略了相称性要求,未能以透明、客观和非歧视性的方式作出,同样可能违反条约第81条。在“麦卡-麦迪纳案”中,欧盟法院在考查了国际泳联规定的应受处罚的昀低兴奋剂服用量和违规运动员所受的禁赛期限之后认为,有关规则符合相称性要求,因此是合法的。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不同项目的不同体育规则,相称性要求可能是不同的,因此必须基于个案的具体案情进行考查,才能得出正确结论。即使仅对于足球运动员转会规则来说,方式不同也会导致法律境遇的不同:较为灵活的限制措施显然要比硬性的限制措施更易于满足相称性要求。通过对以上三个条件的分析可以发现,绝大多数球员转会规则恐怕都有可能违反条约第81条第1款的规定。(三)影响成员国间的贸易欧盟竞争法适用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是有关限制竞争的行为影响成员国间的贸易。如果一项限制竞争行为只涉及一国国内贸易,那么该行为就不违反欧盟竞争法,也不受欧盟委员会和欧盟两级法院的管辖,而是属于欧盟成员国国内法规制的对象。球员转会规则,如果是由国际足联或欧洲足联制定的,其效力范围是全球的或全欧洲的,毫无疑问会影响欧盟成员国间的贸易。即使是某一欧盟成员国足协制定的转会规则,由于当今欧洲职业足球市场的一体性,该规则同样很有可能对其他国家的球员流动造成影响。因此,球员转会规则通常都会被认定为对欧盟成员国间的贸易造成影响。(四)豁免的取得如果一项体育规则构成了条约第81条第1款下的限制竞争,只要能证明其具有条约81条第3款下的正当理由,则仍可以取得豁免,从而排除条约第81条第1款的适用。这一豁免通常适用于那些不属于上述“内在规则”的体育规则,当然也就包括了球员转会规则。如果足球界能证明球员转会规则带来的益处超过了其带来的限制效果,则很有可能继续维持这些规则对球员市场的控制。由以上欧盟法院在“麦卡-麦迪纳案”中采取的四步骤可以发现,各类球员转会规则是否违反欧盟竞争法不可一概而论,而必须基于具体情况,运用合理分析规则,逐一进行分析。以下我们就对欧洲职业足球比赛中常见的几项转会规则进行分析。三、对球员转会制度的具体分析(一)转会费制度转会费,简而言之就是在球员转会时,“买方”俱乐部必须支付给“卖方”俱乐部一比费用。传统上,不论转会球员与“卖方”俱乐部的合同是否到期,转会费都必须支付,否则该次转会将无法完成,该球员也没有资格代表“买方”俱乐部参加比赛。国际足联、欧洲足联和各国足协制定的规则都确认了转会必须交纳转会费。转会费的具体数额一般是交易双方俱乐部协商达成的,其计算依据很多,比如球员的场上位置、年龄、潜力、市场号召力等等。在“博斯曼案”(Bosmancase)中,欧盟法院对收取转会费的合法性进行了裁判,这也是中国欧洲学会欧洲法律研究会2
本文标题:欧盟竞争法视野下的足球运动员转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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