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 普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普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市直各委、办、局法制机构:根据《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决定》(普政发〔2010〕号)和《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普政办发〔2010〕号)要求,由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推进依法行政能力的提升工作。为进一步抓好制度落实,推动工作,现将《普洱市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2-普洱市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促进效能政府四项制度落实,根据《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决定》(普政发〔2010〕号)和《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普政办发〔2010〕号)要求,结合政府法制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一)工作任务和要求1.公开行政审批项目(1)公开的主体。行政审批的主体是具有行政审批职责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第一类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第二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履行各种公共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2)公开的范围。公开行政审批项目的范围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公开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以下六类:①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项目;②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项目;③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项目;④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3-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项目;⑤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项目;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项目。公开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包括以下七类:①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项目;②行政机关对其管理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产权、资产变动的审批项目;③有关税费减免、使用政府基金或者享受政府其他有关政策待遇的审批项目;④有关人口户籍的审批项目;⑤有关民政优抚和社会待遇的审批项目;⑥对有关民事权利、民事关系予以确认的审批项目;⑦不适用《行政许可法》的其他行政审批项目。(3)公开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机关、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需要公开的行政审批项目是经过清理后,行政机关实施的现行有效的行政审批项目。(4)公开的程序。各级具有行政审批职责的政府各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公开的行政审批项目,经各部门法制机构审核确认后,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实行垂直管理的市级、县级部门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再向社会公布。对于各级政府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开程序,由具体承办部门按照以上相关规定执行。(5)备案管理。正式公布后的行政审批项目,由各部门填写《公开行政审批项目备案表》和《公开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表》,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表格可在云南省政府法制信息网站下载()。各部门应当对公开的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行政审批项目增减或者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应-4-当按照规定程序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实行垂直管理的市级、县级部门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后,重新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完成时限:市级2010年6月30日前,县级2010年7月31日前)。2.推进行政审批集中办理(1)明确集中办理的场所。例如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审批中心、办证大厅、政务大厅等。各级具有行政审批职责的政府部门在认真梳理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后,明确提出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等集中办理场所的项目和不能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项目目录,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必须实行统一办理。(2)对不具备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条件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在本部门集中统一办理,指定办理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责任单位: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完成时限:2010年5月10日前)。3.整治违法违规行政审批行为(1)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的五种行政许可。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②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④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⑤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2)严肃查处其他违法违规的行政审批行为,包括:①行政审批机关擅自实施已经备案的《公开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表》以外的行-5-政审批事项,或者增加行政审批条件的;②行政审批项目未进行公示,或者公示内容存在明显不足并拒绝改正的;③未公布行政审批项目的依据、条件、程序和时限的;④不受理、不审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又不依法说明理由的;⑤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不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⑥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超时办结或者中止办理不告知原因的;⑦不遵守并联审批相关规定,在实施并联审批中不履行主办或者协办职责的;⑧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发现应当撤销而未撤销原行政审批的;⑨在办理过程中“吃、拿、卡、要”,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⑩违反行政审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对有上述情形的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政府法制部门可以报同级政府批准责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或者由监察部门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县级以上政府法制部门,协助单位:县级以上监察部门、人事部门,完成时限:县级2010年9月30日前,市级2010年10月31日前)。(二)工作安排1.对各地各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情况专项调研;配合市政府督查组对各地各部门制定有关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配套措施、启动实施情况进行抽查督办(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协助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法制部门,完成时限:2010年4月30日前)。2.配合市政府督查组督查市级各部门行政审批的项目、依据、-6-条件和程序公开情况(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协助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0年6月30日前)。3.配合市政府督查组督查各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的项目、依据、条件和程序公开情况;已建立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进入情况;不具备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在本部门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办理情况(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协助单位:县级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0年7月31日前)。4.对全市政府部门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协助单位:各级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0年11月30日前)。二、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一)工作任务和要求1.制定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和基准制度县级以上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省、市政府的要求和《云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自上而下制定相互衔接的工作方案和基准制度。工作方案须有各级各类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为主的工作班子和明确的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工作时限等(责任单位:各级具有行政执法处罚权的行政执法主体)。(1)市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在省级建立的基准制度基础上,对省级部门细化、量化的档次可以再行细化、量化2个以上档次,并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和上级主管部门以及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市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完成时限:2010年6月30日前)。-7-(2)县(区)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对上级部门建立的基准制度是否需要再行细化,由市级部门结合实际确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完成时限由市级部门规定)。2.建立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指导制度市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编撰各类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印发本部门、本系统指导、规范具体行政处罚工作,并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市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完成时限:2010年11月30日前)。3.制定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案尚未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城市,应当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41号)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云建执〔2009〕672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案(责任单位:市、县级建设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府法〔2010〕49号)的规定,思茅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案,由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编办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8-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各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案,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会同市编制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部门,协助单位:市编制部门、建设部门等,完成时限:2010年10月31日前)。(二)工作安排1.规范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检(抽)查对县级以上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建立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进行检(抽)查,对落实好的进行通报表扬,对落实差的进行问责(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协助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市新闻办,完成时限:2010年7月20日前)。2.建立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指导制度的检(抽)查对市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主体编撰的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进行检(抽)查,对落实好的进行通报表扬,对落实差的进行问责(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协助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市新闻办,完成时限:2010年12月20日前)。3.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检(抽)查在各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各县(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抽)查,对落实好的进行通报表扬,对落实差的进行问责(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协助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市建设局、市新闻办,完成时限:2010年12月20日前)。-9-三、规范行政复议行为(一)工作任务和要求1.畅通行政复议受理渠道(1)探索行政复议受理渠道下移的有效措施,选择1至2个具备条件的县(区)作为试点,在乡镇或者社区设立行政复议受理中心,代为接受行政复议申请,并负责宣传行政复议法律知识,解答群众咨询(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协助单位:县级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0年4月30日前)。(2)规范行政执法文书,落实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行政机关必须规范执法文书格式,在执法文书中,必须告知相对人行政复议权利(责任单位:各级复议机关,完成时限:2010年5月31日前)。(3)大力加强行政复议宣传工作,增强广大群众通过行政复议渠道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强化行政机关运用行政复议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职能,各级复议机关要结合“行政复议宣传日”搞一次宣传活动(责任单位:各级复议机关,完成时限:2010年9月30日前)。2.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以及《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云政发〔2005〕17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复议证据规则〉等七项
本文标题:普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20437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