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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7页合作协议书甲方: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乙方: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一、代理内容1.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之非独家广告代理商,为甲方新客户网络办卡业务提供广告宣传及渠道发展服务。2.“新客户”指从未持有交通银行信用卡主卡的客户,或符合其它甲方新户申请条件的客户,具体申请条件由甲方决定)。3.合作期间,甲方新客户可通过乙方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官网及与乙方合作的公司网站)上的甲方信用卡办卡链接,进入甲方网站在线完成信用卡主卡申请。4.乙方须通过乙方渠道提供宣传,引导新客户办理、使用甲方信用卡。甲方就本次合作向乙方支付营销服务费,具体服务费支付方式以第三条约定为准。二、代理期间1.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此次合作结束后如双方无异议,本协议可顺延1年。第2页/共7页三、结算方式双方同意,甲方按自然月度为结算周期与乙方结算营销服务费.1.营销服务费的计算:1)营销服务费=结算当月新增活户数*结算标准,活户是指在合作期间成功核卡,并在核卡后90天内有任意首笔消费的客户。2)甲方按照结算周期内产生的活户客户量所在区间对应的每客户奖励标准向乙方支付营销费用,具体标准如下:活户数每活户结算标准(元)2,333(含)95/活户2,333-4,667(含)100/活户4,667-9,333(含)105/活户9,333-30,000(含)110/活户>30,000120/活户2.结算标准:月度活动结束后,双方于次月月初10个工作日内,对该月的实际结算营销服务费进行核对,若双方对结算数据有争议,以甲方系统数据为准。3.每月前三个工作日前甲方跟乙方确认上月有效名单数量。乙方向甲方提供上月确认广告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次月20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上月费用(如3月的名单甲方4月20日前完成支付),如甲方延期支付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应付款项千分之一每日承担滞纳金,延期支付超过30日的,乙方还有权立即停止本协议约定的广告发布。推广期结束后,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费用结算;在推广期未结束时,乙方有权利和义务帮甲方完成推广期间的推广行为。第3页/共7页4.甲方接收乙方发票信息如下:户名:上海秉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账号:31001613402050022137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漕河泾支行)税号:310226301617485电话号码:021-61929264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吴中路39号新概念大厦501-502室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广告发布费)5.乙方收款账户如下:户名:北京信诺网拓营销顾问有限公司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门支行开户行:11001019500053029529四、双方权利义务1.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2.甲方可根据自身业务需求提前终止乙方各渠道宣传活动。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停止该渠道上甲方业务宣传活动。3.乙方应保证拥有并将在合作期间持续拥有经营相关业务所需的所有证照、资质、许可和批准。4.乙方应根据不同的渠道特点,制定相应的营销活动方案。5.乙方在任何乙方渠道宣传甲方业务须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开展宣传业务。6.乙方及乙方宣传渠道在活动中自行向客户提供的奖励,则奖励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规则、产品质量等引发的客户投诉及诉讼)均由乙方负责解决并赔偿(如有)。若客户因前述原因投诉至甲方,甲方应及时将投诉信息反馈给乙方,乙方应第4页/共7页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甲方。7.乙方在宣传过程中使用的所有与甲方有关的宣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店内海报、EDM等),必须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使用。8.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获得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代甲方做出任何承诺或支付任何款项、引发任何义务,或就甲方的服务或产品分发任何材料。9.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获得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向甲方的任何同业竞争者提供任何已向甲方提供并被采用的广告概念、素材或元素,包括但不限于创意、图片、文字、标识、肖像和音效。10.乙方确保乙方渠道受本协议约束,任何乙方渠道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视为乙方违约。11.双方认可,本合同签署并不代表甲方将其信用卡发卡营销业务外包于乙方,甲方信用卡发卡受理和审批均仍由甲方独立实施。六、知识产权1.乙方对于甲方商标标识图片及相关宣传资料的使用应仅限于甲方许可范围之内且仅为本协议项下合作活动的相关宣传资料的设计和制作,不得用于其他任何与本协议无关的目的。2.乙方保证,乙方对其在宣传过程中所使用的商标标识、图片及相关宣传资料拥有合法权利人,如上述资料造成对第三方侵权的,乙方应负责处理该等纠纷并承担相关责任和损失。如该等纠纷涉及甲方的,乙方还应承担由此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损失。3.甲方保证甲方对所提供的商标标识图片及相关宣传资料享有著作权,乙方因甲方提供的商标标识图片及相关宣传资料而与第三人产生纠纷的,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4.乙方在宣传推广的过程中使用的商标标示及相关宣传资料,如需更改或调整需经过甲方确认同意后方可执行,如未经过甲方许可所产生的一切有关损害甲方客户名誉、品牌等违法违规行为。乙方需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并赔偿甲方客户损失。第5页/共7页七、保密条款双方保证,双方(包括所有的职员和服务人员)在订立合同前后及合同履行过程中获悉的对方的商业信息、技术资料及客户资料,除已向社会公开或根据本协议安排双方同意公开的内容外,均属该方商业机密。双方均有责任保护双方的商业机密,不得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透露方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八、不可抗力1.受地震、台风、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国家政策重大变更或其他不可预期且不能归咎于任何一方的事件影响,导致本协议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部分履行、延期履行或终止本协议。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2.因乙方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乙方渠道进行停机维护或技术检测,或因类似情况而造成的正常服务中断,不视为乙方违约,但乙方应提前两个工作日以邮件加传真的方式书面通知甲方,并在正常服务恢复后自动顺延并不足中断的服务天数。九、违约责任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其与本协议项下的陈述、承诺、保证或义务,而使其他方遭受任何诉讼、纠纷、索赔、处罚等的,违约方应负责解决,使其他方发生任何费用、额外责任或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如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守约方可以书面通知方式要求违约方在15天内停止违约行为,要求其消除影响。如违约方未能按时停止违约行为,则守约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有权就其损失向违约方索赔。十、合作终止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终止:第6页/共7页1)在合作期限内双方就终止本协议协商一致的;2)在合作期限内,一方经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后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协议。3)本协议的合作期限届满且不符合自动顺延的条件,而双方亦未就续签协议另行达成一致的;4)在合作期限内,甲方有书面证据证明乙方存在任何伪冒申请、骗取信息、虚假或误导宣传等违约或违法行为,甲方有权立即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保留要求乙方返还相应激励费用,及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损失的权利。2.符合本条第1款约定情形的,双方无需就提前终止协议承担任何违约责任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合作期限内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终止本协议,否则应赔偿另一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十一、通知条款1.本协议约定的书面通知,除本协议第八2条另有约定外,均应以书面并加盖公章形式通过邮寄或手交的方式送达对方。任一方向对方送达的所有通知和其他信件应按本协议规定的联系人、联系地址、传真或电子邮件递送。如以邮寄,应以邮寄日(以邮戳为准)后第三日为有效送达日期;如以手交,应以实际送达的日期为有效送达日期;2.双方联系人、联系地址、传真号及电子邮件为:a)甲方联系人:翁磊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吴中路39号新概念大厦501-502室传真:电子邮件:wenglei@adhufeng.com乙方联系人:罗硕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开阳路1号院瀚海花园大厦二层传真:电子邮件地址:luoshuo@sinoglobal.com.cn第7页/共7页3.如任何乙方变更联系人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十二、其它条款1.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但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转给经营甲方信用卡业务的继受人。2.本协议空白栏位应填写与该条款性质相符的内容,且任一方不得对本协议铅印条款进行手动修改,如有违反则本协议无效。3.本协议若有未涉及或未详尽事宜,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加以约定。4.双方就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应本着互相谅解、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通过协商加以解决。协商未果的,应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5.本协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与执行。6.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样法律效力。甲方:上海秉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乙方:(盖章)(盖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本文标题:18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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