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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多人股东)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股东应当在本章程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第六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2-第五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股权,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全部股权。股东向股东之外的转让股权时,应当书面通知并经其他股东同意,形成股东会决议。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股东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都变更公司形式做出股东姓名或名称证件及号码认缴情况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时间出资方式比例×××2030年5月5日之前货币×%×××2030年5月5日之前货币×%×××2030年5月5日之前货币×%×××2030年5月5日之前货币×%×××2030年5月5日之前货币×%合计/×//100%-3-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第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第十二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加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录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4-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定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六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执行董事兼任)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拟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后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5-第十八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由××担任,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会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条公司执行董事、高几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二十二条公司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第二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5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6-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二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定清算报告,报股东、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九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八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理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因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二十九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第三十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一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7-生效。第三十三条本章程一式二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全体股东(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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