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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标准: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9]10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近两年来各地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指数的变动以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调整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各市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含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见附表。其中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参照离休人员标准执行。各县(市)、区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标准,由各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附:各市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表二OO九年七月十日附表:各市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标准和计发基数单位:元市丧葬费标准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计发基数南京600060001800无锡600060001800徐州520052001300常州600060001800苏州600060001800南通520052001550连云港460046001200淮安460046001200盐城460046001200扬州520052001550镇江520052001550泰州460046001200宿迁420042001100无锡市标准: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锡劳社险〔2009〕28号)按照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9〕1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市区参保人员和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计发基数按省公布标准执行,即: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各为6000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计发基数为1800元。江阴市参保人员和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各调整为5100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计发基数调整为1600元。宜兴市参保人员和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各调整为4600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计发基数调整为1400元。二、市区企业保养人员、五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2008年4月底前到达退休年龄享受生活费待遇的街道福利企业二类、三类残疾人员,以及2003年6月底前已按原郊区规定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原小集体人员、原征地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标准调整为2300元,费用由原渠道列支。
本文标题:江苏省职工非因公死亡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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