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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药学院杨世民2017年12月12日2016-2017年我国药品监管工作进展一、药品监管的新动态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和创新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改革完善审评审批制度,加快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推动企业提高创新和研发能力,早日实现药品医疗器械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李克强总理强调,要推动药品特别是重大新药研发,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升级发展,尽快改变我国创新药物、高端医疗器械长期依赖进口的局面。药品监督管理行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改革部署,•下大力气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紧紧抓住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有利时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营造鼓励创新的政策环境,推进医药产业转入创新驱动发展轨道;•坚持鼓励新药创新医疗器械研发;•提升仿制药质量疗效。一批法规文件发布实施1.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2017年02月21日发布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明确了我国“十三五”时期药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部署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全面建立严密高效、社会共治的药品安全治理体系的关键时期。要充分尊重药品安全治理规律,把握现阶段工作重点,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促进药品产业健康发展,推进健康中国建设。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成为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正式成员2017年5月31日至6月1日,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2017年第一次会议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申请,总局成为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正式成员。这标志着中国药品监管从此登上世界舞台,成为国际药品标准制订的重要一员。3.2017年7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会议指出,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和创新发展,是建设健康中国的重要保障。要改革完善审评审批制度,激发医药产业创新发展活力,改革临床试验管理,加快上市审评审批,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推动企业提高创新和研发能力,加快新药好药上市,满足临床用药急需。发布的主要法规文件(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二)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1.《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8号);2.《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号);3.《“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国发〔2017〕12号);2017年2月21日发布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2017年10月8日发布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1号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三)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定《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2016年7月20日发布《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若干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230号)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2016年5月12日发布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追溯体系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2016年4月28日发布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2016年7月25日发布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关于开展药品生产工艺核对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2016年8月11日发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2016年8月24日发布1.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进展顺利。2015年开始的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提高了审评质量和标准,整治了科研造假不良风气,提高了审评审批透明度。药品审评积压问题如期解决。审批人员数量过少(只有120人,美国FDA仅化学药品审评就有5000人)2017年2月,药品审评人员的工作人数从两年前的120人到2016年年底增加到600人。截止2017年7月,等待审评的药品注册申请已由2015年高峰时的22000件降至4985件,有效缓解了注册申请积压。化学药和疫苗临床试验申请、中药各类注册申请已实现按时限审评。2.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顺利起步。2016年2月,国务院专门发文明确相关政策,部分地方政府也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企业参与一致性评价的积极性很高,近期将有一批仿制药率先获准通过。3.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十省市试点进展顺利,激发了科研人员创新的热情。近年来,我国医药企业新药和创新医疗器械申报数量逐年增加。埃克替尼、阿帕替尼、西达本胺、康柏西普等15个1类创新药获得批准生产,29个创新医疗器械获准上市。我国自主研发的利培酮缓释微球、康柏西普眼用注射液等一批国产药品在美欧发达国家申请注册进入国际市场;经皮介入人工心脏瓣膜系统、乳腺X射线数字化体层摄影设备、植入式迷走神经刺激脉冲发生器等等创新医疗器械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二、主要法规内容简介(一)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5月26日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鼓励药物研发创新。简化审评审批,将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由原来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实现了备案申请的电子提交和在线审查。发布《关于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将具有明显临床价值等17种情形的创新药以及临床急需、市场短缺的药品纳入优先审评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作出部署。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四川等10省(市)开展试点工作。意义: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是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利于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积极创制新药,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专业分工,提高产业集中度,避免重复投资和建设,对于鼓励药品创新、提升药品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试点内容试点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研发机构或者科研人员可以作为药品注册申请人,提交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品上市申请,申请人取得药品上市许可及药品批准文号的,可以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申请人和持有人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药品注册申请人、药品生产企业的义务,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试点药品范围《方案》明确,试点药品范围包括方案实施后批准上市的新药、按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新标准批准上市的仿制药以及方案实施前已批准上市的部分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预防用生物制品、血液制品不纳入试点药品范围。(二)化学药品注册分类类别进行调整CFDA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年第51号)2016年3月4日根据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工作改革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公告,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对化学药品注册分类类别进行调整,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共分为5个类别,1类:境内外均未上市的创新药。指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且具有临床价值的药品。2类:境内外均未上市的改良型新药。指在已知活性成份的基础上,对其结构、剂型、处方工艺、给药途径、适应症等进行优化,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3类:境内申请人仿制境外上市但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该类药品应与原研药品的质量和疗效一致。原研药品指境内外首个获准上市,且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为上市依据的药品。4类:境内申请人仿制已在境内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该类药品应与原研药品的质量和疗效一致。5类:境外上市的药品申请在境内上市。(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有关中药管理的规定(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本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立法目的: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中医药的内涵: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地位: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方针: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中医药法》第三条指出:原则是“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途径是“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第三章中药保护与发展1.种植流通建立标准: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加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生态环境保护,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中药材。质量监测: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并加强对中药材质量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中药材质量监测有关工作。采集、贮存中药材以及对中药材进行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追溯体系: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提高中药材包装、仓储等技术水平,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药品生产企业购进中药材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药材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并标明中药材产地。国家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种质基因库,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支持依法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繁育及其相关研究。2.加工使用: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国家保护中药饮片传统炮制技术和工艺,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研究。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中药饮片炮制的有关规定,对其炮制的中药饮片的质量负责,保证药品安全。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3.研制和生产国家保护传统中药加工技术和工艺,支持传统剂型中成药的生产,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传统中成药。新药研发: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
本文标题:杨世民:2016-2017年我国药品监管工作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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