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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被害人蔡×江应约到被告人李×秋家中。李倒了一杯温水,在厨房将事先压碎的6片安眠药片放入杯中,并加了两汤匙白砂糖,搅拌后,递给蔡喝了。蔡喝水后不久,便熟睡不醒。此时,李×秋将藏在屋后的帮手史×山叫出来。李将事先从××镇百货店购买的尼龙绳取出,挽成一个套子,套在蔡的颈部,与史各拉绳子的一头,二人用力猛拉,直到蔡×江窒息死亡。接着将蔡穿的×牌西服上衣和裤子剥下,取出上衣口袋中的500元钱,李自己留下300元,将余下的200元钱和蔡的衣裤给了史。李与史合计了一番,就用李家的塑料床单将蔡的尸体包起来,并用尼龙绳扎紧。等到约23时许,李、史二人将蔡的尸体放在一辆手推车上,李在前面领路,史推车随后,一直推到×镇×村×水库边,二人共同用力将蔡的尸体沉入水中,企图毁尸灭迹。………………………………………………Xx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xx检刑诉(2014)第54号被告人李x秋,女,1979年3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x市x镇x村农民。被告人史x山,男,1983年11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x市x镇x村农民。2007年6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2009年3月刑满释放。二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5月6日被xx市公安机关逮捕。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x秋,史x山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5月11日以第44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蔡x江2009年秋天与被告人李x秋通奸,后李x秋以担心被丈夫发现为由,提出与蔡x江断绝来往,遭到蔡x江拒绝,并以暴力相威胁保持不正当关系。李x秋怀恨在心,蓄谋杀人,先后购买了安眠药6片和尼龙绳等作案工具,并以5000元作为报酬邀约其邻居史x山当帮凶。2014年4月26日19时许,李x秋约蔡x江到其家中,将拌有安眠药与白砂糖的温水递与蔡x江喝下,趁被害人蔡x江熟睡不起,李x秋伙同史x山将尼龙绳挽成套子套在蔡x江颈间,致其机械性死亡。杀人后,二人用床单和塑料布将蔡x江尸体包裹,于当晚23时许,将尸体沉入x镇x村x水库中,企图毁尸灭迹。认定上诉事实的证据如下:①报案材料②现场勘查笔录③法医鉴定结论④尼龙绳,床单,塑料布等作案工具⑤相关证人证言⑥李x秋,史x山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秋,史x山故意杀人,抛尸灭迹,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出。此致Xx市人民法院检察院:xxx2014年x月x日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主要证据复印件x页。
本文标题:2014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作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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