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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代码题干00262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起诉意见书:2013年7月25日,谭×平(在逃)、皮×银、张×军在湖南××市新湾镇挖口子砖厂将郭×(在逃)邀至皮×银家。四人在×县闸口闲聊时,谭提出无钱上广东,不如在这里抢摩托车,被张×军阻拦。次日,谭×平又将郭×、张×军、皮×银带至×方石坪,谭又提出在此抢劫摩托车时被皮×银以此地熟人多为由阻拦。同月28日,犯罪嫌疑人谭×平将郭×、张×军、皮×银带至自己家中,当日下午5时许,4名犯罪嫌疑人又纠集在谭家进行密谋以租车为名实施抢车,且进行了明确分工:谭和张一组,打人由谭负责,抢到车后由谭驾驶;郭和皮一组,打人由郭负责,抢到车后由皮驾驶。次日下午9时许,谭携带铁锹与其他犯罪嫌疑人窜至×县王家厂桥边的东风桥后,郭×在桥边的公路上捡了一个拳头大的石头备用。尔后,谭与张到王家厂街上去租车,要郭和皮在桥上等。不一会儿,谭、张两人以租车到××县九里乡五里堆为名,骗得摩托车出租司机董×、熊×明的信任,谭、张乘坐董×的南方125摩托车,郭、皮乘坐熊×明的南方125摩托车后,由王家厂向××县九里乡五里堆方向驶去。当董、熊驾车行至省道1868线公路与襄石铁路的向阳桥立交桥地段时(五里村地段),四名犯罪嫌疑人以下车付车费为由叫停车,谭用随身携带的铁锹冷不防猛击董的右头部,将董打翻在地,使其失去知觉(经鉴定董为轻伤)。随后张用脚猛踢董的脸部,见董没反应,遂将董的上衣口袋内的51元现金抢走。在谭用铁锹猛击董头部的同时,郭用随身携带的石头猛击熊的头部及上身,将其打翻在地,谭、郭两人将熊从公路桥上掀下铁路时,熊双手死死地抓住公路桥的栏杆,谭、郭二人又用铁锹、石头、拳头猛击熊抓住栏杆的手(经鉴定熊为轻伤),欲置熊于死地。熊一面死死抓住栏杆,一面高呼救命,四名犯罪嫌疑人怕被过路行人及附近群众发现,张、皮二人弃车沿铁路向谭家逃去。谭、郭二人将董×价值4600元的红色南方125型摩托车一辆抢走。00262请以李某名义,写一份民事起诉状。李某,女,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银川市西夏区王平村村民,住该村22号。张某,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银川市西夏区王平村村民,住该村33号。李某与张某于2008年10月经人介绍恋爱结婚,于2009年7月诞下一子名陈小某。2009年11月张某与其前女友王某偶遇,遂旧情复燃,于2010年9月不理李某斥责,公开与王某在外租房同居,出双入对。张某在分居后,不仅断绝了原本应给予李某及其子张小某的抚养费,造成李某母子生活困难;而且为了达到与王某结婚的目的,多次找李某恶语相向,实施家庭暴力。李某虽愿与张某离婚,但因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费问题无法达成协议,于2011年1月诉至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00262请根据下列案例,制作一份起诉书。许某,男,1983年2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121198302078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曾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保安。户籍: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郭家庄村向阳路4巷3号。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某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的广州市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某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某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某。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某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某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同年11月7日,郭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而潜逃一年的许某,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2008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许某于2008年6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以涉嫌盗窃罪刑事拘留,2008年7月11日被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由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广州市看守所。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许某涉嫌盗窃罪于2008年8月24日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法条链接: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00262请以下列材料,书写一份刑事自诉状。谭××,男,19××年××月××日生,汉族,宜阳县人,宜阳县石村乡政府干部,家住该县石村乡平原村。石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宜阳县人,宜阳县向荣市场洁雅餐馆业主,家住该县柳泉镇黑沟村。2015年3月24日下午1时许,谭X和同事苏××、孔××三人在石某开办的洁雅餐馆吃饭,不慎将内装10000元现金和几张单据的棕色皮包遗忘在饭店餐桌上。石某在收拾餐桌时,见到该包,发现内有现金,即将该包藏匿。约一个小时后,谭X发现丢失皮包,回忆起遗忘在被告人的餐馆里,即和同事三人一同返回餐馆询问,石某矢口否认拾到皮包的事实。谭X当面表示,如交出皮包,愿意重谢,石某仍不承认拾到皮包。当晚,谭X又托与石某的丈夫熟悉的潘××前去说合。石某再次否认,谭X无奈,遂向宜阳县公安局报案,经公安局传讯,石某还是否认拾到皮包之事。直到第三天公安人员向石某的家人询问此事并对其进行教育时,石某不得已交代了自己拾包及企图占有的事实,公安机关将皮包及10000元现金等物提取并发还给了谭X。00262请根据下列事实,以银川奥众商贸有限公司名义,书写一份民事诉状。银川奥众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兴庆区清河北街国际汽车城A11-22号法定代表人:任×涛公司经理,联系电话:13909511234被告:黄×忠,男,汉族,中盐宁夏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址:金凤区宁安大街08号中盐大厦,联系电话:137095834562014年3月起,被告先后在原告处购买奥迪车配件,因原被告是多年朋友,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配件都事后给钱,累计欠原告配件款15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这笔货款,但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拒绝,无奈原告只好向人民法院予以起诉。00262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提请批准逮捕书张飞,男,33岁,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东营人,现住东营市XX县XX乡XX村,农民。张飞自幼上学,初中毕业后在家务农,2015年3月5日因盗窃被刑事拘留。2015年,张飞在东营市XX街XX号居民郭某家打工。2015年3月3日晚,张飞趁郭家无人,将郭家的福日牌彩电一台,现金4000元盗走,用自行车将彩电运往XX县其岳父王XX家,次日张飞被东营市公安局抓获,张飞因盗窃被刑事拘留,彩电、现金已被追回,彩电价值3000元。00262根据下列案情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李良(男,65岁)与张华(女,62岁)于2009年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前李良与前妻王晓云有一子一女名李振华、李振亚,张华与前夫有一女名赵晓云,李良与张华结婚前对各自的婚前财产(房产)订有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互不干预协议,并经市公证处公正,婚后两人的生活用度,主要由男方负担各自的退休金分别由本人掌握支配,2015年李良因病去世,婚前两处房产由前妻所生子女李振华、李振亚分别继承,所余存款甚少也由其子女继承,但其继女赵晓云提出异议,要求与李振华、李振亚共同继承李良的两处房产,遭到李振华、李振亚的坚决反对,认为其父与继母结婚前对其婚前财产已有各自归己,互不干预的协议,且已经公证。赵晓云坚决要求分割,为此诉至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6)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00262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刑事起诉书。被告人王力,男,1995年3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易县,身份证号码37XXXXXXXXXX,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捕前住易县X乡X村一组。2013年9月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以故意杀人罪经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9月21日被易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被告人王力故意杀人一案,经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3年11月5日以故意杀人罪移送易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13年11月16日报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被告人王力与本村女青年高X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当被害人高X声称要做人工流产,向王力要钱时,引起被告人的不满,变产生杀害高X的念头。2013年9月7日晚十时许,被告人王力约高X到村西南角张XX家附近,王用双手掐高的脖子,高呼救、搏斗,终因力量悬殊,被王掐昏,然后,被告人王力用砖头照高的头部猛砸数下,致高当场死亡。为灭迹王又将高的尸体投入本村西南的机井内。经法医鉴定,高X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造成蛛网膜下广泛出血死亡。以上犯罪事实,有证人陈XX、秦XX证言,现场提取的凶器砖头,法医尸检报告,刑事技术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力对所犯罪行亦供认不讳。00262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X刑初字第55号自诉人何X,女,55岁,汉族,西安市人,住西安市X路XX号。自诉人赵X,男,64岁,汉族,西安市人,住同上。被告人李XX,男,60岁,汉族,西安市人,住西安市XX路X号。自诉人赵X、何X夫妇二人于2015年4月2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审理了此案。本院认为,自诉人对所述伤害事实,提不出确凿证据。经法院就地调查,在场目睹群众也不能证实被告人有伤害自诉人的行为。因此,本案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赵X、何X对被告人李XX的控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份。审判员:XXX2015年5月6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XX00262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教材要求,拟写一份刑事自诉状。自诉人与被告人都是XX工厂三车间工人,彼此工作上有一些联系,关系一般。2013年2月,被告人向自诉人写情书,要求建立恋爱关系,遭到自诉人婉言拒绝。但被告人并未死心,又连续两次写信向自诉人求爱。自诉人为了摆脱被告人纠缠,找被告人谈话,并严肃地告知被告人说:“我已有男朋友,请勿自作多情。”于是被告人便怀恨在心,伺机报复,给自诉人难堪。6月2日,被告人与车间主任赵X闲聊,打听到自诉人与本市XX工厂工会干部秦XX正在恋爱,于是准备向自诉人发动进攻,就在6月6日上午,将一张侮辱自诉人人格的小字报贴在食堂门口醒目处,午饭时引起群众围观,全厂轰动,影响恶劣。被告人在小字报中捏造事实,无中生有,胡说八道,对自诉人竭尽侮辱、诽谤之能事,胡说自诉人不讲道德,见异思迁,无情地割断与被告人的恋爱关系,还造谣说自诉人与秦XX建立恋爱关系是为了骗取钱财,刚认识几天就在公园发生两性关系,当场被警察抓住,受到罚款处理。这些全是被告人胡编乱造出来的,毫无事实依据。6月6日下午,厂保卫科人员经过调查了解,掌握了可靠的直接证据,证明写、贴小字报的就是被告人。于是保卫科人员对被告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此时被告人表面上表示认错,愿意在车间大会上向自诉人赔礼道歉。当日下午5时下班后,车间主任召开大会让被告人检查,被告人态度忽然蛮横起来,当众造谣生事,胡说:“小字报说的是事实,绝对可靠!”并对自诉人破口大骂,又一次猖狂地侮辱、诽谤自诉人。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有:张贴的小字报影印件;厂保卫科调查材料;保卫人员王XX、朱XX、车间主任赵X以及车间工人李XX、张XX了解情况,可以证实。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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