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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晋江市学校编外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一)为规范学校编外人员管理,充分发挥编外人员队伍作用,切实维护学校与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政策和《晋江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二)本规定适用于晋江市内各级各类公办学校聘用的编外人员。民办学校聘用的人员可参照执行。(三)本规定所指编外人员是指在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办学校中,不具有正式编制和组织人社部门认可的行政人事关系,但与学校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辅助性、补充性、临时性或阶段性的全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编外人员)。不包括市聘合同教师、退休返聘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二、编外人员聘用(四)按照“总量控制、报备审批、动态调整、规范管理”的原则,对学校编外人员严格实行员额核定、计划管理,严格实行总量控制、规范管理,严格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各学校应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科学合理地制定编外人员聘用岗位职责、员额总量和招聘方案,报市教育局研究核准后实施。(五)编外人员原则上只能聘用于各种专业技术、行政事业辅助及后勤服务岗位,不得在涉密或敏感岗位工作。(六)编外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2-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2.政治素质好,遵守纪律,品行端正,道德良好,责任心强,热心为群众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3.教育教学岗位(含实验员、图书管理员等)应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或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岗位实际需要的职业资格;其中,后勤服务岗位学历适当放宽,可以岗位实际需要的职业资格为依据;4.首次聘用人员需年满18周岁且非特殊岗位年龄要求的男性未满45周岁、女性未满40周岁;5.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或传染病,能坚持正常工作;6.计生、综治等情况符合有关政策规定;7.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曾被开除公职的,或有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它情形的人员,不得聘为编外人员。(七)公开招聘编外人员的基本程序:1.确定招聘计划;2.发布通告并接受报名;3.组织考试、考核和体检;4.公示拟聘对象;5.确定聘用名单;6.办理聘用手续。(八)聘用编外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学校与编外人员双方的权利、义务。编外人员合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3-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执行。1.劳动合同的订立。按照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在聘用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劳动合同期满因工作需要并经考核合格,可续签劳动合同;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原则上不再续聘。2.试用期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满续签劳动合同的,不再约定试用期。3.劳动合同的变更。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因工作需要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加以变更或修改,变更或修改合同需采取书面形式。4.劳动合同的终止。(1)编外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必须提前30天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工作交接,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正在接受相关部门或组织审查尚未结案、或经学校培训和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立即辞职的,学校可以延缓批准其辞职申请。编外人员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离岗位视为旷工,连续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5个工作日,作自动离职处理,由所在学校在办公区内张贴离职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其本人和相关单位。(2)编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4-①经学校与编外聘用人员协商一致的;②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③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④因严重违反纪律发生责任事故的;⑤因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⑦不履行或不合格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且屡经劝诫不改的;⑧严重扰乱社会及正常工作秩序,且不听劝阻的;⑨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可以解除与编外人员的劳动合同: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学校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编外人员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或聘期内2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③因机构改革或撤销、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④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4)学校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为编外人员出具书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配合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三、编外人员薪酬待遇(九)编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按国家规定参加养老、医-5-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并缴纳住房公积金。学校可视岗位危险性,为编外人员购买必要的商业保险。(十)编外人员的薪酬管理,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最低工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教育系统和学校实际进行确定。1.薪酬水平总额控制。(1)编外人员薪酬遵循“总额控制、定岗定级、绩效考评”的原则,学校在核定的编外人员总量控制数内,按实有人数乘以晋江市统计局发布的上年度晋江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本单位当年度编外人员的薪酬总额控制数。单位编外人员发放的薪酬(包含单位缴纳的五险一金)总额不得超过该控制数。(2)编外人员个人年度薪酬总额(包含单位缴纳的五险一金)原则上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2O%,最低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O%。其中学校自聘教师个人年度薪酬总额(包含单位缴纳的五险一金)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全市合同教师平均工资的12O%,最低不低于全市合同教师平均工资的6O%。因工作需要或工种限制,需要高于上限标准或低于下限标准的,由学校按照单位性质和用工岗位情况,经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研究确定后报市教育局批准。2.薪酬组成和发放(1)编外人员薪酬一般由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绩效奖金三部分构成。各部分的具体构成项目由学校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6-(2)各单位应根据编外人员的岗位、工龄、工作强度和工作难度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编外人员定岗定级办法,对不同层级实行不同的岗位工资标准。(3)各单位应根据编外人员的工作业绩和工作表现,制定实施编外人员绩效考评办法,按考评结果计发绩效奖金。(4)各单位编外人员定岗定级办法和绩效考评办法应报市教育局人事科备案。(5)各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对编外人员薪酬支出单列科目核算,准确核算、归集编外人员薪酬费用。3.经费渠道编外人员薪酬所需经费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由学校自行解决。四、编外人员管理考核(十一)学校编外用工要坚持“以事定岗、以岗定员”的原则,对编外人员登记管理;编外人员按照“人岗对应”原则,从事与其聘用岗位相对应的工作。编外人员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变更登记,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十二)学校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建立健全编外人员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本单位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使用工作。(十三)各单位成立编外人员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编外人员考核工作。考核应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结果与行为相结合的原则,全面、客观、公正;应以劳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基础,从思想品德、能力素质以及工作实绩三个方面进行评价,具-7-体考核内容、方法和程序由各单位根据岗位实际确定。(十四)编外人员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季度考核或月度考核。考核结果实行等级管理,与试用期转正、年度考核奖、合同续签等挂钩。1.试用期考核。由学校在编外人员试用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根据岗位要求,结合编外人员工作表现,做出是否予以转正的意见,并提交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研究确定。试用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合格者可予以转正。2.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第一个月内组织对非试用期编外人员进行考核,其中年度考核由学校每年组织对本单位工作满半年的编外人员进行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比例不超过15%,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比例为不超过5%。当年度累计有三次及以上季度考核优秀的可直接确定为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编外人员将予以辞退。3.聘期考核。由学校在编外人员合同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组织,由编外人员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单位员额、岗位存续等情况结合其年度考核结果提出是否续聘的意见,提交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研究确定。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有1次基本合格,合同到期不予续聘;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有2次基本合格,视为不合格,予以辞退。(十四)各单位(基层小学、幼儿园以教委育)办、西滨镇中心小学为单位,以下同)首次制定编外人员岗位职责和员额总量,原则上按照2017年9月的编外人员数量作为本单位编外人员-8-控制基数。部分单位确需增加编外人员员额总量的,由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先行提出调整方案,并报市教育局研究确定。(十五)各单位要按控制基数的5-10%比例进行精简,并在1年过渡期内清理到位。同时,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规定”的原则,各单位现有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按原合同执行,待合同期满后按照本规定执行。(十六)学校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应加强编外人员的考勤管理、廉政教育、业务培训和风险监督;定期开展交流轮岗工作;严格执行亲属回避规定(十七)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定精神,制定单位编外人员具体管理规定,并积极探索劳务派遣、劳务承包等补充用工形式,对保安保洁、绿化养护、餐饮服务、会议保障、信息网络服务、公共建筑设施和设备维护等工作岗位,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鼓励通过服务外包的方式向社会购买服务,提高行政效率,尽量减少单位聘用编外人员的数量。(十八)各单位应加强编外人员管理,严格杜绝吃空饷或冗员现象。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各单位编外人员管理情况督查;市纪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组将各单位编外人员管理情况纳入监察重要内容。发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五、附则(十九)本规定下发后,上级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二十)本规定相关条款及未尽事宜由晋江市教育局负责解释。(二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二年。
本文标题:晋江学校编外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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