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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第七章竞争法律制度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第一节:竞争与竞争法概述•竞争的定义•竞争法的历史沿革•竞争法的概念和基本内容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一、竞争的定义•竞争是指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经营者为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在投资、生产、销售、管理、技术、服务、消费等诸方面,相互争逐胜利,以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各种行为。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二、竞争法的历史沿革竞争法的起源于古罗马时期,但那时竞争法律规范不仅数量少,而且分散,更不成体系。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系统的、完整的、独立的竞争法律制度出现。(P312)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三、竞争法的概念和基本内容1竞争法的概念所谓竞争法,是以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以保护公平竞争为主旨,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内容的竞争实体性法律规范与竞争管理程序性法律规范的总和。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2竞争法的调整对象竞争法所调整的对象,除了市场竞争关系之外,还应该包括市场竞争管理关系。这两者是有机的、并列的,是不可或缺的,它们共同构成了竞争法的调整对象。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市场竞争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在竞争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市场竞争管理关系: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在监督、管理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3竞争法的基本体系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其他法律制度(反倾销、反补贴法等)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第二节反垄断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的一般理论•滥用经济优势行为•联合限制竞争•企业集中•行政性垄断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一、反垄断法律制度的一般理论1反垄断法的概念反垄断法是国家为促进和保护竞争,通过规制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来调整竞争关系以及与竞争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2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也必然是国家、有关政府机构、经营者、消费者等主体在从事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垄断之害的过程中,相互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二、滥用经济优势1滥用经济优势行为的概念滥用经济优势行为是指在市场竞争中占有优势地位的企业限制市场竞争,应受反垄断法规制的不当行为。经济优势主要是指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在市场上所达到或具有的一种状态,处于该状态的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在相关的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产量、价格和销售等各方面的控制能力。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2滥用经济优势行为的主要形式价格垄断行为差别待遇拒绝交易强迫交易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3滥用经济优势地位的法律责任(P315-316)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三、联合限制竞争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1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概念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企业联合组织通过订立协议、决议,密谋或联合一致的行为共同限制市场竞争,对经济发展具有或可能具有不利影响,应受反垄断法规制的行为。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2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分类按照行为主体所处层次划分,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可分为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和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按照参与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意思表示划分,可以将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分为协议型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和非协议型联合限制竞争行为(P317)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3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本身违法原则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对这类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不管其具体情况,均被视为违法;合理原则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这类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否违法,要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其对市场的影响并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最终决定。(317-318)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四、企业集中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1企业集中的概念所谓企业集中,是指企业间通过合并、相互收购资产或股份、委托经营或联营以及人事兼任等方式形成的控制与被控制的状态。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2企业集中的形式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形态企业通过收购其他企业的部分股份或资产取得对其他企业得控制权。企业合并是企业间全部资产或股份的融合,但是,随着企业的公司化和股份化,企业间的控股或参股往往不必达到合并的程度就可能对市场结构产生影响。因而,只要企业通过收购其他企业的部分股份或资产,就可能取得对其他企业的控制权,也就可能成为企业集中的重要方式。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企业通过委托经营、联营方式形成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企业通过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的业务或人事,主要有“人事联合”以及“附加限制”等方式。人事联合:是指一个企业的主管人员在另一个企业担任领导职务,从而产生协调性关系。附加限制:是指形成和实施与企业集中有关联的禁止竞争的条款、与知识产权或专有权的许可权以及购买契约和供应契约有关的限制性规定。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3企业集中的法律规制(P319)根据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要保持市场的竞争性,防止过度的经济集中,国家就得对企业集中实行控制。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虽然因不同的国情而有着不同的规定,但控制企业集中都是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五、行政性垄断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1行政性垄断的概念行政性垄断(或行政垄断):是指国家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国务院除外)或者依法享有某种行政管理权限的单位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关系的一种违法行为。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2行政性垄断的形式(1)行政强制买卖。它是指国家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拥有某些行政管理权限的企事业单位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买卖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从而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行政强制买卖以排斥、限制其他经营者的竞争为目的,这是行政强制买卖与日常生活中的强买强卖的本质区别。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2)行政强制限制竞争。它是指国家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是经济行政管理部门)、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拥有某些行政管理权限的企事业单位滥用行政权力强制本地区或本部门企业从事排斥、限制或妨碍其他企业参与竞争的行为。其主观上以排斥限制竞争为目的,客观上是滥用了其所掌握的行政权力。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3)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准入。所谓限制市场准入,是指国家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拥有一定行政管理权限的企事业单位,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经营者进入特定的市场,以排除该市场内竞争的行为。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第三节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及种类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概述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1反不正当竞争法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制止经营者采用欺骗、胁迫、利诱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商业道德和交易秩序的法律制度。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P323-324)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及种类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含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以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商业惯例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都是在商业活动中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的经营者,政府行政机关或其他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则应当与此无涉。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市场混同行为商业贿赂欺骗性商业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誉权不正当有奖销售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一)市场混同行为市场混同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仿冒等欺骗性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相混同,造成或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商标是商品的牌子,也是商品生产者对自己的产品区别于他人的标志。•注册商标对于企业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一个著名的注册商标可以为企业带来巨额的财富,其本身经资产评估就是一笔巨额资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就是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与侵犯他人的有形财产权无异。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包括:•(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2、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仿冒行为不同于假冒行为,假冒行为从内到外全部假冒他人的商品或服务。•仿冒者一般都有自身的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或者其他标识,但是它们不具备经营被仿冒产品或服务的资格或者能力。为了达到销售或取得比较高的利润的目的,就尽可能模糊或隐蔽自身的真实标识,夸大突出被仿冒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识,以达到混淆的目的。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企业名称、商号以及经营者的姓名等的专用权同样是企业和经营者所拥有的合法垄断的财产,代表了企业的外在形象,也关系到该经营者商业信誉和商品、服务的声誉,对经营者和消费者都是至关重要的。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1)侵权人使用了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2)这种使用未经权利人的允许,或者虽经权利人许可,但超出了许可使用的范围和方式,或这种许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3)这种使用造成了或者足以造成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结果。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二)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通过收买竞争对手的代表或交易相对方,获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特征•①其主体包括行贿者和受贿者双方在内的经营者及其相关人员。•行贿人和受贿人主要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有关人员。•注意行贿人一般是经营者,但是受贿人却不能局限于经营者,它应该包括对此项交易具有影响力的一切人员。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②主观上是以排斥商业竞争为目的。•商业贿赂的行贿者的目的是为了商业竞争,经营者借用贿赂手段促成交易或在交易中排挤同业竞争者,取得竞争优势。•③商业贿赂是以不正当方式进行的行为。•不正当的方式表现为向单位或单位的有关人员提供财物或其他利益。•其他利益的范围很广,包括提供出国机会和风景旅游观光,也包括为对方安装电话、装修住房以及为对方提供明显可营利的业务项目、合同等。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三)欺骗性商业宣传•欺骗性商业宣传:指经营者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虚假广告或其他形式的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欺骗性商业宣传的表现形式•(1)商品质量的虚假表示•商品的质量往往是通过商品外部的产品生产者、产品成分、制造方法、产地以及有效期等标识或说明来表示的,它们是消费者判断产品质量的重要标志。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的商品质量表示分类为: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行为;生产者、产地的虚假表示;制作成分、制作方法及有效期的虚假表示。•除此之外,虚假的质量宣传还包括商品功能的虚假表示、商品用途的虚假表示等,它能使消费者的消费期望落空。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2)商品价格的虚假表示•价格作为市场竞争的核心因素,也是广告宣传的主要内容。•经营者利用虚假的价格,引诱消费者与之进行交易,达到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目的。以虚构的“最低价”、折扣价等
本文标题:第七章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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