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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總說明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於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商,及信託業等金融業,原係依各業法之授權規定,分別訂定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商,及信託業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由於各業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所規範內容大致相同,基於監理一致性、法律安定性及修法成本考量,爰彙整前揭五大金融業之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內容,並參照「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之架構,訂定本辦法,並同時廢止上開各業別之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本辦法共四十七條,內容分為總則、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及附則等四章,主要規範要點如下:一、本辦法規範對象:本辦法規範對象為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所稱銀行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商及信託業。(條文第二條)二、內部控制制度之目標、設計及執行:本辦法規定金控公司及銀行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制度,其中內部控制制度應達成三大目標及五大原則,並涵蓋所有營運活動,此外並須內部稽核制度、建立自行查核制度、法令遵循主管制度、及風險管理機制,以維持有效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運作。(條文第三條及第八條)三、內部稽核制度:規定內部稽核制度之目的,並明定金控公司及銀行業應設立隸屬董(理)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並應建立總稽核制;同時並規定總稽核及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格條件、總稽核及各級稽核人員每年受訓練時數、內部稽核單位應辦理事項、內部稽核辦理一般查核及專案查核之頻率、對子公司之查核,及內部稽核報告應揭露之項目。另為強化總稽核及內部稽核人員職責,及避免利益衝突,分別制定得處分總稽核之事由,2及內部稽核人員之禁止行為,同時規範銀行業具有交易核准權限主管應具備之條件。(條文第九條至第二十四條)四、自行查核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出具:金控公司及銀行業應定期辦理自行查核,內部稽核單位對自行查核缺失應持續追蹤;金控公司及銀行業應由董(理)事長(主席)、總經理、總稽核及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聯名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並對外揭露及於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條文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五、會計師對銀行業之查核制度:銀行業年度財務報表由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時,應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報主管機關備查。(條文第二十八條)六、法令遵循主管制度:金控公司及銀行業應建立法令遵循主管制度,明定總稽核、稽核主管、內部稽核人員不得兼任法令遵循主管。(條文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七、風險管理制度:金控公司及銀行業應設置獨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以評估及監督整體風險承擔能力,及風險管理程序遵循情形等事宜,並定期向董(理)事會提出風險控管報告。(條文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八、金控公司及銀行業對子公司之管理:金控公司及銀行業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對子公司必要之控制作業,及依子公司業務風險特性及內部稽核執行情形,訂定對子公司之查核計畫。(條文第八條第七項及第十六條)3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條文說明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一、本辦法係彙整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商、信託業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內容,另本辦法將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商及信託業稱為銀行業,故將本辦法名稱訂為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二、為使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各業務局轄下事業之內控辦法規範目的、章節及架構一致化,爰比照「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並參酌現行金管會銀行局所轄各事業內控辦法所明定事項,制定本辦法各章節。第一章總則一、章名。二、本辦法共分為總則、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及附則等四章。第一條本辦法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一條、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一項、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四十三條及信託業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本辦法訂定依據。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銀行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商及信託業。銀行業以外之金融業兼營票券業務及信託業務者,其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辦理。一、明定本辦法之適用業別。二、銀行業以外之金融業兼營票券金融業務及信託業務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第三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確保該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執行,以健全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與銀行業經營。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與銀行業應規劃整體經營策略、風險管理政策與指導準則,並擬定經營計畫、風險管理程序及執行為健全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與銀行業經營,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確保該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執行,爰參酌「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條、「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條、「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條、「信託業內控辦法內部控制4準則。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條,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條與第五條訂定本條。第四條內部控制之基本目的在於促進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健全經營,並應由其董(理)事會、管理階層及所有從業人員共同遵行,以合理確保達成下列目標:一、營運之效果及效率。二、財務報導之可靠性。三、相關法令之遵循。前項第一款所稱營運之效果及效率目標,包括獲利、績效及保障資產安全等目標。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財務報導之可靠性目標,包括確保對外之財務報表係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交易經適當核准等目標。一、參酌「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條、「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條、「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條、「信託業內控辦法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條,「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四條訂定內部控制之基本目的及須達成目標。二、另參考「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三條第三項酌訂財務報導之可靠性目標之意義。第五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之內部控制制度,應經董(理)事會通過,如有董(理)事表示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者,應將其意見及理由於董(理)事會議紀錄載明,連同經董(理)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送各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修正時,亦同。鑑於董事會對於確保建立並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負有最終之責任,爰參酌「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七條、「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八條、「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七條、「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七條訂定內部控制制度之制定及修正方式。第二章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章名第六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建立內部稽核制度、自行查核制度、法令遵循主管制度、以及風險管理機制,以維持有效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運作。參酌「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六條、「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六條、「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六條訂定維持內部控制制度有效運作之相關制度。第七條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與銀行業之內部控制制度應包含下列各項原則:一、管理階層之監督及控制文化:董(理)事會應負責核准並定期覆核整體經營策略與重大政策,董(理)事會對於確保建立並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負有最終之責任;高階管理階層應負參酌「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四條、「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四條、「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四條,及「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與銀行業之內部控制制度應包含之各項原則。5責執行董(理)事會核定之經營策略與政策,發展足以辨識、衡量、監督及控制風險之程序,訂定適當之內部控制政策及監督其有效性與適切性。二、風險辨識與評估: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須可辨識並持續評估整體目標之達成可能產生負面影響之重大風險,並決定如何因應相關風險,使其能被限制在可承受之範圍內。三、控制活動與職務分工:控制活動應為每日整體營運之一部分,並設立完善之控制架構,及訂定各層級之內控程序;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應有適當之職務分工,且管理階層及員工不應擔任責任相互衝突之工作。四、資訊與溝通: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與銀行業應保有完整之財務、營運及遵循資訊;資訊應具備可靠性、及時性與容易取得之特性,並以一致性之格式提供,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應建立有效之溝通管道。五、監督活動與更正缺失:應持續監督內部控制整體之有效性,管理、營業單位、內部稽核或其他內控人員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均應即時向適當層級報告,若屬重大之內部控制缺失應向高階管理階層及董(理)事會報告,並應立即採取改正措施。第八條內部控制制度應涵蓋所有營運活動,並應訂定下列適當之政策及作業程序,且應適時檢討修訂:一、組織規程或管理章則,應包括訂定明確之組織系統、單位職掌、業務範圍與明確之授權及分層負責辦法。二、相關業務規範及處理手冊,包括:(一)投資準則。(二)客戶資料保密。(三)利害關係人交易規範。一、參酌「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及「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七條訂定內部控制制度應涵蓋之範圍。二、本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指之股權管理,專指對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權,信用合作社為社員組織,其股金管理事項為6(四)股權管理。(五)會計暨財務報表編製流程、總務、資訊、人事管理(銀行業應含輪調及休假規定)。(六)對外資訊揭露作業管理。(七)金融檢查報告之管理。(八)其他業務之規範及作業程序。金融控股公司業務規範及處理手冊應另包括子公司之管理及共同行銷管理。銀行業務規範及處理手冊應另包括出納、存款、匯兌、授信、外匯、新種金融商品及委外作業管理。信用合作社業務規範及處理手冊應另包括出納、存款、授信、匯兌及委外作業管理。票券商業務規範及處理手冊應另包括票券、債券及新種金融商品等業務。信託業作業手冊之範本由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訂定,其內容應區分業務作業流程、會計作業流程、電腦作業規範、人事管理制度等項。信託業應參考範本訂定作業手冊,並配合法規、業務項目、作業流程等之變更,定期修訂。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對子公司必要之控制作業,其為國外子公司者,並應考量該子公司所在地政府法令之規定及實際營運之性質,督促其子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前七項各種作業及管理規章之訂定、修訂或廢止,必要時應有法令遵循、內部稽核及風險管理單位等相關單位之參與。社員組織自治範圍,並非本目所涵蓋範圍。三、基於金融檢查報告有其機密性,為避免發生無權限之人員閱覽或公開金融檢查報告等情形,爰於本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目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將金融檢查報告之管理,應制定於自身規範及處理手冊中。四、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對子公司之控制,亦應納入內部控制制度中,並考量該子公司性質,督促其子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第三章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章名第一節內部稽核節名第九條內部稽核制度之目的,在於協助董(理)事會及管理階層查核及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運作,並適時提供改進建議,以合理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及作為檢討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之依據。參酌「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四條、「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四條、「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四條、及「信7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內部稽核制度之目的。第十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設立隸屬董(理)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以獨立超然之精神,執行稽核業務,並應至少每半年向董(理)事會及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報告稽核業務。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建立總稽核制,綜理稽核業務。總稽核應具備領導及有效督導稽核工作之能力,其資格應符合各業別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規定,職位應等同於副總經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