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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讲: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节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东财案例9-1安阳县××食品饮料厂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案安阳县××食品饮料厂于2009年6月4日让河北省磁县一彩印厂模仿“蒙牛”纯牛奶包装箱的图案及颜色印制了510箱带有“蒙奶”纯牛奶字样的包装箱,并印有当事人自己的名称和生产地址,于2009年6月14日生产并使用这种包装箱,把本厂生产的饮料酸奶,装到印有“蒙奶”纯牛奶的包装箱内。共生产了510箱,销售500箱。8月27日,安阳县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分析提示:“蒙牛”奶制品是消费者公认的知名商品,安阳县××食品饮料厂擅自使用与“蒙牛”产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严重误导了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的规定,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概念及调整对象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市场经济活动中经营者的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包括3个方面,即在确立反不正当竞争管理体制中、确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产生的经济关系。自从社会有了市场竞争,也就出现了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此后,许多国家相继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返回我国1993年9月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2007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起构成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订,对于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一)自愿原则即经营者在合法范围内可独立自主地从事市场交易活动。具体包括3个方面:(1)经营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某一市场交易活动,他人无权干涉;(2)经营者有权自主决定交易对象、交易内容和交易方式;(3)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是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的。返回(二)平等原则即经营者在合法范围内从事市场交易活动,享有与其他经营者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均等的竞争机会。其具体含义包括以下3个方面:(1)市场交易关系当事人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各自独立;(2)市场交易关系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3)市场交易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设定都是双方自愿协商,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三)公平原则即凡是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者都应依照同一规则行事,不得采取非法的或者不道德的手段获取竞争优势;在市场交易关系中,民事主体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四)诚实信用、遵守公认商业道德原则所谓诚实信用,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应保持善意、恪守信用、严格履行义务,反对任何欺诈性交易行为。公认的商业道德是指在长期的市场交易活动中形成的,为社会所普遍承认和遵守的商事行为准则。这一原则是从市场行为的角度,对市场竞争者所提出的基本道德要求。(五)合法原则一方面竞争主体的资格应当合法,另一方面竞争中的各种手段应当合法。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只能是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2)经营者必须实施了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者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3)经营者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或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返回二、表现形式(一)假名冒牌行为假名冒牌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或仿冒等虚假手段,使其商品与他人商品相混淆,而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误认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4种:(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返回【注会P254例题】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仿冒行为?A.甲厂在其产品说明书中作夸大其词的不实说明B.乙厂的矿泉水使用“清凉”商标,而“清凉矿泉水厂”是本地一知名矿泉水厂的企业名称C.丙商场在有奖销售中把所有的奖券刮奖区都印上“未中奖”字样D.丁酒厂将其在当地评奖会上的获奖证书复印在所有的产品包装上『答案解析』仿冒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段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仿冒行为包括以下4种:(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只有B项是仿冒行为。A项的行为是虚假宣传行为;C项的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D项是正当的经营销售行为。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正确答案』B(二)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的行为。(三)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例9-2)李某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李某系安阳市龙安区东风××瓷砖经销部个体业主,2009年先后购进山西生产的“圣美达”瓷砖、山东生产的“锦岳”陶瓷、河北生产的“万家隆”地板砖进行销售。在销售过程中,当事人将上述三种产品的产地宣传为广东佛山,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8月14日安阳市工商局龙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分析提示:当事人销售商品时,对商品的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构成了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甲经贸公司租赁乙大型商场柜台代销丙厂名牌床罩。为提高销售额,甲公司采取了多种促销措施。下列措施哪一项违反了法律规定?A.在摊位广告牌上标明“厂家直销”B.在商场显著位置摆放该产品所获的各种奖牌C.开展“微利销售”,实行买一送一或者买100元返券50元D.对顾客一周之内来退货“不问理由一概退换”『答案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A选项违反了此规定,应属于对经营者本身的虚假宣传。BD选项并不涉及什么不正当竞争行为;C选项中尽管优惠的幅度很大,但仍属“微利销售”,价格仍高于成本价,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低价倾销行为。『正确答案』A(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违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3种:(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上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此外,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以上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返回讲义P153判断题3.甲企业拥有一项商业秘密,乙企业采取不正当的手段盗取了该商业秘密后将该商业秘密转让给了知情的丙企业。这种情况下,乙企业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丙企业的被动接受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题中,丙企业明知乙企业的违法行为而故意获取该商业秘密,丙企业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中国铁矿石谈判遭遇“间谍门”2009年7月,澳大利亚力拓中国铁矿石业务4名员工被拘,罪名是“窃取国家机密”。当时盛传,由于他们窃取国家机密,导致中国损失7000亿。次说法一出,举国哗然。7000亿的说法,来自“中国保密在线”网站上的一篇文章称,力拓在中国钢铁行业从事间谍活动已达6年之久,使中国钢铁企业多付出7000亿元人民币(折合1020亿美元)的沉重代价。究其原因,是人们把几年来对铁矿石价格年年暴涨的愤怒都发泄了上去。这一数字立刻遭到力拓公司的质疑。力拓称:在文章所指的时期,力拓在铁矿石业务上的总收入仅为433亿美元,而文章中的1020亿美元“大大超过了这一数字”。随后,署名“蒋汝勤”(据说是江苏省地方国家保密局官员)的文章被从“中国保密在线”网站上撤下。几乎与此同时,力拓公司4名员工的罪名也从从“窃取国家机密”到“侵犯商业秘密”,原本由国家安全局负责的案件也交给公安部门去做。“力拓案”受贿罪于2010年3月22日开审,公诉方指控,力拓公司中国区首席代表、澳籍人士胡士泰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其中涉嫌受贿两宗,受贿金额分别为100万元人民币和79万美金。据参与庭审人士透露,胡士泰承认了部分金额,但他以及另三名被告对钱款是否构成受贿以及具体涉案金额等,仍存有较大异议。涉案的另三名力拓员工刘才魁、王勇、葛民强均为中国公民。刘才魁涉嫌受贿项目为11宗,受贿金额约为370万元。不确切消息称,刘才魁承认了其中约300万金额。葛民强则被指涉案4宗,金额为200多万元,但他的辩护律师对这笔钱是否构成受贿存有异议。王勇的涉案金额为四被告最高,总计高达7000多万元,其中最大的一笔涉及金额900万美金,但他认为这笔钱并非贿款。《财经》记者获知,4名被告收受的贿款,主要来自国内钢铁企业、力拓铁矿石买主。一位业内人士分析,钢企或相关人员之所以要向供货商行贿,主要是出于以下两大原因:每年谈判定下的长协矿价格,实为“离岸价”,国内钢厂还面临高额海运费用问题,买卖双方谁出船、每船运费多少,都会令铁矿石到岸价出现浮动;其二,尽管每年长协矿价格是确定的,但现货矿一船一价,且为卖方市场,“没货就不能生产,所以钢厂得求着矿山”。由于受贿案的诸多情节与不公开审理的窃取商业秘密案重合,22日的庭审中,控辩双方没有在庭上提及太多具体细节。(五)降价排挤行为降价排挤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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