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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516877055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则(试行)201X/X/XX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则(试行)第一条(制定的目的)为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预防职务犯罪,确保行政处罚合法、适当,提高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根据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定义)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是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时所适用的规定。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幅度,适用本规则。第四条(裁量适当前提)行政处罚的裁量适当,以准确适用法律为前提。(一)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层级效力的数个法律规范,相互之间不抵触的,可以适用层级效力低的法律规范;相互之间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层级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二)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层级相同的法律规范,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规则,判断和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上位法)修改后,其实施性规定(下位法)未被明文废止的,在适用时应当区分下列情形:1.与修改后的上位法相抵触的,不予适用;2.因上位法的修改,下位法丧失制定依据而不能单独施行的,不予适用;3.与修改后的上位法不相抵触的,可以适用。(四)违法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追究法律责任在新法[标签:介绍]
本文标题: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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