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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为确保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目标和任务。总体目标:对全省中小学校开展抗震加固、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建设,使学校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主要任务:从2009年开始,用3年时间,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各级各类城乡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抗震加固、迁移避险,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其他地区按抗震加固、综合防灾的要求,集中重建整体出现险情的D级危房、改造加固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校舍,消除安全隐患。2009年完成加固、改造规划3年总工作量的30%,2010年完成3年总工作量的60%,2011年完成3年总工作量的10%。(二)基本原则。1、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城镇化进程、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等因素,结合当地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科学制订“工程”总体规划。布局结构调整规划需整合撤销的学校,不再列入工程实施范围,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2、统筹安排,均衡发展。整合项目和资金,与国家和省正在实施的“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校舍维修改造工程”、“新农村卫生新校园工程”等专项工程相结合,促进区域间、校际间办学条件均衡。3、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要确定优先顺序,分清轻重缓急,重点解决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高烈度区、人口稠密地区和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校舍安全改造及其他地区的D级、C级危房改造。4、严格标准,确保质量。严格按照国家建筑方面的法律法规、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筑设计规范以及重点类抗震设防标准等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中小学校舍的选址、勘察、设计和建设,确保安全、经济、实用和适用。二、实施范围和主要环节(一)实施范围。“工程”覆盖全省城市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二)主要环节。1、全面排查中小学校舍。各市、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力量,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中小学校现有校舍进行逐栋排查,按抗震设防和有关防灾要求,出具校舍安全排查报告。根据排查结果,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校舍逐栋鉴定,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报告。凡是没有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建设和建筑管理基础资料缺漏严重、建设程序不合规范的校舍,要由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依据排查、鉴定结果,为每一栋校舍建立安全档案,纳入全国中小学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反映中小学校舍基本安全情况,并据此制订“工程”规划和具体工作方案。2009年9月底前要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舍的排查鉴定。2008年5月以后已经排查并形成鉴定报告的校舍,可不再重新鉴定。2、科学制订“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根据排查、鉴定结果,按照进一步优化中小学布局和结构的工作要求,制订校舍安全工程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与具体改造、加固方案。2009年7月底前,各设区市要根据阶段性的排查、鉴定结果,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制订2009年度加固、改造计划,并抓紧启动一批工程项目;2009年10月底前,要制订出“工程”3年总体规划及2010、2011年度计划,并报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3、分步分类实施中小学校舍改造。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和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需要重建的校舍,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严重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并实行避险迁移;对根据学校布局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必须确保拆除,不再使用;严格执行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提高综合防灾能力。新建校舍必须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校址选择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规定,并避开有隐患的淤地坝、蓄水池、尾矿库、储灰库等建筑物下游易致灾区。三、资金筹措和管理资金安排实行省级统筹,市、县(市、区)负责,中央财政补助。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批准的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积极筹措落实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中央、省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主要补助工程量大、财力较为困难的县(市),其他县(市)工程所需资金原则上由所在市、县(市)政府负责解决;设区市及所辖区属学校所需资金由各设区市和所辖区政府负责解决;民办、外资、企(事)业举办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市、县(市、区)政府要多渠道筹措专项资金,积极调整支出结构,集中财力支持工程的实施。在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国家助学金本级分担资金落实的前提下,市、县(市、区)政府可从以下渠道筹措工程资金:(1)农村义务教育校舍维修改造资金;(2)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资金;(3)中小学布局调整中被调整学校的置换资金;(4)城建税用于教育事业资金;(5)按规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后的教育费附加;(6)2009年通过调整预算支出结构调剂解决部分资金,2010年、2011年本级预算安排的部分资金;(7)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来源渠道;(8)接受社会捐资捐物。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从制度上规范和约束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年度工程资金要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工程资金要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实行政府统一采购,通过县(市、区)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收款单位或供应商。加强资金使用与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发现和解决工程资金管理中的问题。健全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工作机制,强化资金效益的评价与考核,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实施奖惩。建立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校舍工程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对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四、组织实施(一)加强政府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工程”实行国务院领导、省级政府统一组织,市、县级政府负责实施,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作用的领导和管理体制。省成立河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省校舍安全工作的实施,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消防)、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审计、安全监管、地震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具体负责制订并组织落实工程规划、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统筹安排工程资金,提出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安排初步方案;组织编制和审定市、县(市、区)校舍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落实对校舍改造建设收费有关减免政策;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进度。各设区市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考虑所辖县(市、区,包括省财政直管县)经济实力以及鉴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力量,加强组织协调,规范“工程”实施;在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统一组织对校舍的逐栋排查和检测鉴定,审核每栋校舍的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筹措资金,对工程量较大、财力较为困难的县(市、区)给予支持;具体组织工程实施,落实施工管理和监管责任,按进度、标准组织验收,建立健全所有中小学校舍的安全档案。各县(市、区)全面负责“工程”的实施和管理。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校舍逐一排查、鉴定,建立健全中小学校校舍的安全档案;制订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工程”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和项目改造方案;落实“工程”所需资金;设立资金专户,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拨付;按有关规定减免“工程”建设收费;组织项目前期论证、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办理基建财务决算等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项目学校管理人员的培训,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负责项目学校配套设施建设;保证“工程”建设用地;对学校校舍使用、管理、维护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更新中小学信息管理系统;妥善处理好项目建设期间学生在校就学和生活问题,确保师生安全;保证项目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经费,加强项目学校管理;定期向上级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各中小学校负责及时发现、报告校舍险情、隐患;配合实施校舍安全鉴定,提出校舍加固和建设建议;做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协助监督本校项目工程质量,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定期向县级“校舍安全工程办”报告“工程”进展情况。(二)明确部门职责,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各部门要在同级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相互配合,协调联动,各司其职,合力攻坚。教育部门要将“工程”实施作为教育工作的重点,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规划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对项目建设进行指导、检查与评估,期末进行全面验收。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落实专项投资,加强项目监管;完善相关政策与标准,为校舍安全建设提供政策支持。财政部门要将“工程”列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保证所需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政策与措施,保证中小学校舍日常维修的需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标准制订、工程勘察、校舍鉴定、改造方案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管,督促责任主体执行有关建筑抗震设防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国土资源、水利、地震、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发挥专业指导作用,为“工程”实施提供相应技术支撑和必要保障。监察、审计、安全监管等部门负责依法督促执行“工程”责任追究制度,依法查处安全责任事故与违法违纪案件。(三)强化项目管理,着力打造“精品工程”。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定期以简报、进展情况报表、信息员报告等形式逐级上报本地“工程”实施情况,保证每一栋校舍的加固和改造质量,使“工程”成为科学设计、安全施工和高质量、高效率建设的“精品工程”。(四)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工程”监督检查机制。实行国家重点督查、省市定期巡查、县级经常自查,一级抓一级,落实到“工程”的每个具体项目。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对工程实施情况组织督查与评估。建立“工程”评估机制。省、市政府在工程实施期中、期末阶段,对下一级政府履行工程目标责任、工程质量管理、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情况作出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未能切实履行有关责任的限期纠正,必要时暂停拨付专项经费;对先进的予以奖励。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与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工程”的具体实施,对本地的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负直接责任,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的,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责任。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监督。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同志的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阳光操作,公开透明,实施方案、工程进度和实施结果等要向社会公布,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要把校舍安全工程作为一项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德政工程,一项关系民心的民心工程,一项关系教育乃至社会事业发展的基础工程来抓,确保把中小学校建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地方。
本文标题:河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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