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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利约束权力。”——孟德斯鸠2010年8月27日,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温总理指出: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习近平指出,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要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施政行为公开制度,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案例1:2004年7月10日,中国行政许可法第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宣判。原规划是小区配套工程的幼儿园竟被开发商“合法”出卖,即将成为一座洗浴中心。为此,北京富润家园149名业主集体起诉北京市规划委,不服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作出的规划行政许可。市规划委则认为,该委是依照第三人富润公司变更规划的申请,对第三人提交的消防、环保、人防等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作出准许变更的规划许可,并未违反法定程序.几则案例海淀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市规划委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符合审批程序的相关立案、审核的证据,应当视为被诉的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故市规划委作出变更规划许可的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理应予以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撤销被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向第三人北京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案以业主的胜诉告终,做为《行政许可法》实施后的第一起行政许可案件,本案给我们带来了许多思考:——本案中开发商为洗浴中心的建设已投入了几千万元,但是由于规划许可证的撤销,将不得不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这起“规划许可案”的判决结果说明,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许可审批时,应加强事先听证制度,对于听证内容应详细记录备案,以避免由此造成的后果。案例2,违反担保法2006年1月12日,《法制日报》刊载出一则题为《政策和法律打架责任谁来承担?》的疑难案例:福建省长乐市财政局先后与27家企业签订周转金借款合同,并由企业所在地的乡镇财政所提供担保。这27家企业倒闭后,财政周转金尚有745.8万余元未能收回。长乐市人民法院于是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该市财政局长王凯锋有期徒刑5年6个月。法院认为,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为担保人”;王凯锋身为财政局长,应当对财政周转金的发放、回收等工作负领导责任。而王凯锋则大喊冤枉,认为自己不存在玩忽职守的问题,因为他是严格按照福州市榕委(1999)9号文件精神办事的,而福州市政府在2000年6月还专门以《关于研究协调第三批产业扶持资金安排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形式,要求坚决落实榕委(1999)9号文件。福州市委、市政府制定的文件违背了担保法的规定,王凯锋因为认真执行违法文件被判犯有玩忽职守罪,而违法文件的制定者却未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案例3,违反公益事业捐赠法《深圳都市报》2001年5月10日以《手机用户状告陕西省长》的醒目标题报道:1998年,陕西省政府发布了经省长签署(1998)4号文件,规定向当地手机用户收缴每个月10元钱的“帮困基金”,由电信部门为陕西省政府代收。省政府的这个文件显然违反了公益事业捐赠法第4条的规定:“捐赠应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2000年8月3日,西安市的两名手机用户——西北政法学院一教师和《消费者导报》一记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陕西省政府及省长,请求法院确认政府收取帮困基金的文件违法并予以撤销,判决政府返还所收取的帮困基金及利息。但结果是,这个具有轰动效应的起诉,从西安市中级法院到陕西省高级法院均遭到驳回。法律权威政府权威挑战讲课提纲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如何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第一部分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一、依法行政的内涵依法行政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和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制度。依法行政的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以法律授权为前提行政主体只能行使法律授予的权力,超越法律授权的行为不具有法律竞争力。——法律授权原则行政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并具备相应资格和条件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社会组织。行政主体必须合法。资格和条件包括:依法设立、拥有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能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否则其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行政主体资格由法定、授权、委托等方式取得。2.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以宪法和法律为最高准则我国是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依法行政的法,首先是指宪法和法律,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优先原则。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最高行为准则,一切行政决定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一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62条和67条规定,全国人大的职权15项,其中立法权4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21项,其中立法权8项。这就是一元的含义。“一元两级多层次”的含义3.凡法律保留的事项,行政主体不能擅自做出规定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或者必须在明确授权的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在其所制定的行政规范中做出规定。——国家专属立法4.行政主体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实施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而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性质上分类有:抽象与具体、羁束与自由裁量、内部与外部、共同与单一、作为与不作为、要式与非要式、依职权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等。内容上分类有:行政决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依法行政的要旨在于:将行政主体的行为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保证行政主体的行为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5.行政主体在享有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授权给行政主体的权利,行政主体必须积极主动地予以行使,不行使或者违法行政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权责统一纠正以下错误认识:一是,依法行政就是依法治理社会二是,依法行政就是按照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或文件规定“行政”。三是,简单地将依法行政的任务分解到各部门、行业、领域或者各级政府,如依法治山、治水、治林、治路、治火和依法治市、治县等,就可以实现依法行政。二、依法行政的本质依法行政的本质是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力。具体来说——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权,不是依法治事;是依法治官,不是依法治民;是依法治自己,不是依法治别人。原因:一是,行政权力在本质上是不平等的,是一种超越于个人之上的公共力量,具有巨大的规模效应。因此行政权力是把双刃剑,既可以成为维护公共利益最有效的工具,又可能成为侵害公民个人权利最严重的方式。二是,行政权力是一种非人格化的权力,但其运作必须依靠有意识、有个人利益的特定人来行使,因而又有一种本能的人格化倾向。三是,历史经验证明,只有用法律来规范、约束行政权力,才能解决行政权力的双刃剑、双重性问题。1、国外依法行政原则确立初期: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这一时期依法行政的特征:(1)议会立法至上;(2)无法律即无行政;(3)行政的依据是制定法。三、依法行政的历史发展二战以后依法行政的主要特征(1)国会立法、行政执行法律以及司法审查,仍是依法行政的基础和一般指导原则。——三权分立(2)“依法行政”成为政府从事行政活动的普遍准则。(3)行政除以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为依据外,尚须接受宽泛意义上的法律(如规章命令)的支配。同时,还应受到公益及行政目的、诚信原则、行政道德、法的一般原理及行政法院判例等的规范。(4)行政活动仍应以法律优先、法律保留为原则;同时,按照司法审查制度的要求保持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2、我国依法行政的发展历程及基本经验建国之初,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得到较大发展。自1957年开始,特别是文革十年,我国的法制建设遭到严重破坏,依法行政无从谈起。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显著成绩,依法行政作为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基本准则也逐步确立起来。WTO对依法行政具有重大推进意义具体发展●小平同志讲:“还是要靠法制,靠法制靠得住些”。法制具有民主、公开、稳定、权威和可预见的优越性。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表明了法治的意向)●1982年制定的新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的基本原则)●1984年提出“从依政策办事,逐步转变为既要依政策办事,又要依法律办事”的方针,这是法治的准备阶段。●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各级政府机关都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执政党对政府的原则性要求)●1995年修订的《地方组织法》第5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政府行为的法定准则)●1996年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指出:“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第一次将依法行政提到了作为依法治国重要基础的高度。同年3月通过的《行政处罚法》,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精神,我国依法行政实践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订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提出了法治的目标和要求。同年国务院召开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自此,依法行政原则在我国开始得到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已经成为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基本准则。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基本原则、要求、主要任务和各项实施措施,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这是我国法治发展的必然)2008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对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成效:表现在立法、执法和依法管理的各个方面。基本经验:(1)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2)依法行政必须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3)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宪法原则;(4)依法行政的推进必须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观念转变和法律素质的提高成良性互动。依法行政的成效和基本经验:政府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关键1、政府的性质所决定。我国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意志主要是通过政府实现;执政党的执政目标和政策也主要通过政府实施。2、政府的行政权范围所决定。政府行政权的范围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国家政府法治化的程度,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整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领域法治化的进程。3、政府的社会经济发展主导者地位所决定。行政管理现代化和法治化需要政府实现,法治是将“效率”和“民主”二者统一的最佳途径。政府行为法治化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管理水平,特别是行政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4、政府的行政执法主体性质所决定。我国政府执行着80%的法律、所有的行政法规、90%的地方性法规和所有的政府规章,政府执法守法的状况直接关系到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和权威,“政府是守法的老师”。依法行政在当前的重要意义和特点1、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2、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转变依法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巩固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3、维护政治和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四、我国依法行政的挑战1、转型时期社会经济政治发展背景的制约拒绝市场经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计划为主,市场为辅
本文标题: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兰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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