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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专利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肖霖之目录•基本概念•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基本概念•无形资产——无形的;为一个产权主体所控制;能够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知识产权——是指对所拥有的知识资本的专有权利,是通过智力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基本概念关系图无形资产可确指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工业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含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商业秘密技术诀窍关系类无形资产权利类无形资产不可确指无形资产商誉企业无形资产主要内容•企业的品牌•企业的商标•企业的专利•企业的专有技术(Know—how)•著作权(版权)•其他无形资产(销售网络、企业的商誉、人才资源、特许权、供应商网络)重要性•无形资产是一个企业综合实力的集中体现,是企业的科技水平、设计水平、工艺水平、研发水平、管理水平和营销水平的凝结。•跳槽•假冒产品损失重要性(续)•竞争力--21世纪人类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现代企业的资产中,无形资产占有的比重大小已经成为衡量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标准,竞争力强的企业,无形资产在企业的资产总量中占有50%以上知识产权的运用转让、许可使用合资合股、出资(工商注册)诉讼其他:宣传、管理、改制、清算等担保、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法规政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开展情况主要风险贷款流程及相关要求知识产权质押的法律规定《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相关政策•国务院《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6]94号)•中国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53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开展•湘潭进行专利权质押贷款探索2004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湘潭市中心支行、湘潭市科技局、湘潭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出台了《湘潭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出台了《湘潭市商标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9月26日至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在湖南省湘潭市联合举办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研讨会。会上湘潭市举行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集中签约仪式,“金艺包装”、“特种线缆”及“皇马农机”成为此次专利权质押贷款签约的首批企业,分别获得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的贷款额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开展上海——“慧眼工程”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推出2006年9月19日,顺利完成了专利质押融资第一单。贷款200万元。天津——牵线搭桥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与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签署了《专利权质押担保银政合作框架协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开展•北京•交通银行2006年10月31日,交通银北京分行携手其专业合作机构,联手推出了“展业通”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金融产品。至2007年底贷款数为2亿4千多万元,近30家企业获得贷款。特点:以知识产权为质押物,无须其他担保物;与中介机构合作化解风险;个人责任签批。•北京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主要风险(一)估值风险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估价风险并非法律不健全的结果。因此,也就不能通过修改法律而得以改进。很明显,贷款人如果依赖于知识产权的担保,则其应当具备评估这种财产做担保所产生风险的技能。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担保的日趋关注,评估知识产权的技能也可以逐渐达到同其他资产评估的同样技能水平。世界银行专家提出的评估风险:世界银行专家提出的评估风险主要内容包括:•1.一项知识产权可能因不使用或未交年费而失效,导致知识产权没有价值。•2.法规规定的专利权期限是20年,在这之前,可能丧失了经济价值。如:一项专利在专利有效期内,可能出现一项更好的。同样功能的专利出现,获得授权。使得原有专利毫无价值。•3.专利期限是有限的,过期便失去了有效性,从而丧失经济价值。世界银行专家提出的评估风险:•4.一些知识产权只有潜在价值,而无当前可实现的市场价值。•5.专利权的价值可能依赖于其所有者或特许使用者的技能,专利的可转让性差。•6.通常商标权不能单独用作担保品。•7.著作权的权属不需登记性,导致了著作权的复制,抄袭的风险加大,权利的归属的合法性遭到质疑。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主要风险•㈡法律风险。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本身尚不完善,存在知识产权的权属争议和权利的不稳定性。•㈢处置风险。一旦贷款发生逾期,知识产权处置变现过程复杂,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这也是银行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望而却步的重要原因。贷款流程客户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受理贷款申请银行和合作机构对项目进行初审合作机构向银行递交报告银行审核申报资料,进行授信申报银行贷款审批签订借款合同等法律文件通过办理质押登记手续银行发放贷款客户提款贷后管理银行的相关要求•借款申请人(企业)•知识产权•目前还不能用于质押贷款的知识产权•款项用途等事项申请条件-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企业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愿意接受贷款经办行的信贷结算监督及信贷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跟踪监督;•注册地位于北京市行政区划范围,有固定住所和生产经营场所与设备、具有2年(含2年)以上经营业绩和近两年盈利纪录;•能提供贷款经办行认可的足值有效的知识产权质押担保;•是用于质押担保的知识产权的实施企业。•业主有行业从业经验申请条件-质押物•产权明晰•全额用贷•权利人与贷款企业不是同一人时申请条件-专利•核心技术•该专利权至少已实施2年,且至借款申请日,该专利仍在使用,并具有盈利能力;•已被授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且是有效专利;•从借款申请日起计算,发明专利有效期不得少于8年,实用新型现有有效期不得少于4年。申请条件-商标•该商标已经用于产品或服务上,使用期限至少在2年,具有盈利能力;•该商标应已获商标局批准注册,且为有效注册商标;•该商标实际使用的产品或服务范围在注册范围内。目前还未开展的质押品种•版权•外观设计•专有技术不受理的标准-质押物为专利•该专利没有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专利已获批准但专利权被提出无效请求已终止;•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程序还未结案;•发明专利现有有效期少于8年,实用新型现有有效期少于4年;•专利权有效期已过;•专利权存在其他纠纷的(包括民事纠纷、行政纠纷)。不受理的标准-质押物为商标•该商标已经用于产品或服务上,但使用期限少于2年;•商标已获批准但商标权被提出撤销请求或已被撤销的;•商标权已被启动无效程序还未结案;•商标权有效期已过;•商标权存在其他纠纷的(包括民事纠纷、行政纠纷)需要企业配合的工作•情况介绍•提供资料•配合评估人员现场考察与核实•相关文件的确认企业需提供的资料•知识产权权属方面的资料•知识产权收益方面的资料•知识产权花费方面的资料•技术类产权提供相关技术资料•提供的资料客观真实知识产权评估程序•项目初审•双方签定评估合同•委托方提供评估所需资料•评估机构现场考察、调研、评估•确定评估结果,提交评估报告贷款用途等其他事项•仅限于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资金需求•费用•贴息政策•贷款额度和期限第一章引言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制定本指导意见。本条是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制定目的、制定依据。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专利资产,是指权利人所拥有的,能持续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专利权益。本条是定义条款,对资产评估中的专利资产进行定义。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专利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专利资产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本条是定义条款,对专利资产评估进行定义。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专利资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本条是机构从业资格条款。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经过专门教育或者培训,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专利资产评估经验,能够胜任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当注册资产评估师缺乏执行某项特定业务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恰当的弥补措施,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本条是关于注册资产评估师专业胜任能力的条款。专业胜任能力是任何专业工作的基本职业要求,但是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可能是“全才”。如果注册资产被邀请承接某项专利资产评估业务,但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可以采取恰当的弥补措施:(1)注册资产加强个人研习;(2)与其他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注册资产联合进行评估;(3)引用独立机构的第三方专业意见或专业报告。(4)聘请专家协助工作。注册资产评估师聘请专家协助工作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对所聘用的专家的能力进行评价;(2)对专家的独立性进行确认;(3)对专家的工作进行监督;(4)对专家进行必要的专利资产评估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其能够更好理解所从事的工作,遵守职业道德的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对使用专家工作成果所形成的评估结论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不能因为允许专家工作,就承揽本人或机构无力完成的评估项目。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合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恰当选择价值类型。本条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明确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明确其定义以及选取的理由。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包括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包括投资价值、在用价值、清算价值、残余价值等,不存在哪一个更合理的问题,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的指向是个别市场主体而不是市场整体。资产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和公允性都是建立在各自价值定义基础之上,或者说都是有条件的。决定资产评估价值类型重要的条件就是评估目的、市场条件和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注册资产评估师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做出选择。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确定评估假设及限定条件。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实际上是一种模拟市场以判断专利资产价值的行为。需要借助于适当的假设将市场条件及影响专利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暂时“凝固”在某种状态下,以便注册资产评估师对专利资产进行价值判断。评估假设并不是由注册资产评估师随心所欲地进行选择的,而应充分依据评估的特定目的、被评估专利资产本身的情况以及评估时的市场条件和其他条件综合分析而定。要求无论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何种假设都必须有充分的依据,有合乎逻辑的分析判断予以支持。限定条件是指由客户、注册资产评估师或相关法律所引致的对资产评估的限制和约束。资产评估实际上就是专业的评估人员根据实际条件约束下的资产或模拟条件约束下资产的价值进行理性的分析、论证和比较的过程。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避免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大影响的疏漏,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1)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资产评估准则。(2)评估师必须以保证评估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为工作目标来检查自己的执业行为。(3)评估师不可以使用敷衍的手段,对待评估业务。包括:①在报告中滥用免责声明。②利用第三方的工作,或相关当事人的保证书、承诺函等。③使用不合理的假设。④滥用专业判断。本条还强调,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进行评估时,不得以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预先设定价值量作为评估结果。资产评估,其存在的意义就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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