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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2009年6月一、基础知识二、保险业反洗钱义务详解三、保险业可疑交易类型四、法律责任(一)洗钱与反洗钱定义(二)保险产品被用来洗钱的原因(三)反洗钱法律依据(四)金融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洗钱,一种隐瞒、掩盖犯罪所得及其非法收入的手段。洗钱是指通过各种方式转换、转移、掩饰、隐瞒、获得、占有和使用上游犯罪所得,以掩饰或隐瞒其真实来源、性质、地点、去向、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使其获得表面的合法性而进行的活动或过程。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寿险产品,特别是新型寿险产品,具有缴费灵活,现金价值较高的特点,可能被犯罪分子用于清洗“黑钱”。资金“进出”多种方式的并存使保险产品在隐藏资金来源和性质方面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可能被犯罪分子用于洗钱。按照保险合同的条款设计,寿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不同。根据保险产品的这一特点,犯罪分子可以通过在不同关系人中转移资金达到洗钱的目的。保险公司展业多通过代理人、中介机构或银行等提供的代理服务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过程环节的增多造成了客户身份确认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的下降。同时,邮政、网络等保单销售方式的日益开展也造成了客户身份识别的困难。常见的寿险洗钱活动往往与业务经营中的种种不规范行为有关,如,违规操作的团体保单等。在实践中,通过采用团体保险的形式由单位(公司)为少数成员购买高额保单,然后个人退保并将退保金转至个人账户的方法,使少数人达到侵占他人财产或公有财产目的的情况屡有发生法律(一)《反洗钱法》2006年10月31日通过(二)《刑法》2006年6月第六次修正(三)《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12月27日通过修正案规章:(一)《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1号令)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6]2号令)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三)《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2007]1号令)2007年6月8日起施行(四)《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2号令)2007年8月1日起施行反洗钱法律制度是由两种不同但又互相联系的法律规范组成的:一是在刑法上将洗钱活动规定为犯罪,即对洗钱活动的治罪规定;二是以客户身份识别、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为核心的预防性反洗钱措施。在我国,制裁和打击洗钱犯罪由《刑法》作出规定,而《反洗钱法》主要规定预防性反洗钱措施。监督管理根据法律规定,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金融机构的范围:第3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金融机构具体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包括:国际上通常认为,特定非金融机构是指:(1)赌博业(包括网上赌博);(2)房地产经纪人;(3)贵金属交易商;(4)珠宝交易商;(5)律师、公证人以及其他独立的法律专业人士和会计师(个体开业者、合伙人或受聘于专业事务所的专业人士)。金融机构的权利:第6条(免责条款)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第7条(举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金融机构的义务:第5条(保密义务)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第15条(建立内控制度义务)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第16条(客户身份识别)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第17条(客户身份识别)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第18条(客户身份识别)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第19条(资料保存)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第20条(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第22条(培训和宣传义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保密义务(一)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识别基本原则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核对客户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要求客户补充回访客户实地查访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保险业客户身份识别标准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业身份识别标准险种现金转账人民币(元)外币(美元)人民币(元)外币(美元)财险10,0001,000200,00020,000寿险20,0002,000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要求1、建立业务关系时的客户身份识别要求(1)与客户建立金融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进行客户身份识别;(2)要求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核对并登记。(识别案例1)(3)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2、业务存续期间的客户身份识别要求当对客户及其交易的风险认知程度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及时调整其风险等级分类,以确认其身份和有关交易是否可疑。3、代理业务和第三方识别要求(1)存在代理关系时,分别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采取相应的身份识别措施;(2)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3)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由委托方承担第三方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银代业务)4、禁止性规定禁止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5、保密性要求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6、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有关保险业的其他规定合同解除时的识别义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的识别义务风险等级高的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保险合同解除时的身份识别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身份。赔付时的客户身份识别在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如金额达到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险公司应当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风险等级高客户的身份识别义务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金融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对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二)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1、身份信息范围2、保存内容3、保存期限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自然人客户: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对公客户: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有效身份证件1、中国公民:居民身份证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军人身份证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武警身份证件4、香港、澳门居民: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5、台湾居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6、外国公民:护照7、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户口簿、驾驶执照等有效证件。8、没有身份证的婴幼儿:出生证明、户口本、护照等。保存内容1、客户身份资料包括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和其他身份信息、资料,以及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各种记录、资料等;2、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承保、批改、合同保全、理赔、合同终止及客户服务等每笔业务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和其他资料。保存期限1、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2、客户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记起,至少保存5年。大额现金交易报告标准:单笔或者当日累计20万元人民币、、1万美元。大额转账交易报告标准(证券、保险通过银行转账的,由银行报):单位,200万人民币、20万美元;自然人,50万人民币,10万美元。跨境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客户与证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的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行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报告程序报告采取“总对总”的报送和电子化报送方式,由金融机构总部或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报告时间大额交易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十七类报告标准。◆《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了金融机构七类报告标准,第九条规定了四类涉及黑名单的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五类可疑行为。报告方式“总对总”报送原则:金融机构总部或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电子报
本文标题:保险业反洗钱培训(寿险)2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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