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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2、工资集体协商3、劳动安全卫生管理4、企业劳动争议处理主要知识点第一节劳务派遣职业标准能力要求能够根据有关法规与劳动者派遣机构建立合作关系,订立合同,明确双方权责关系能够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相关知识劳动者派遣的概念和特点劳动者派遣的成因劳动派遣相关法规学习目标掌握:劳动者派遣的含义、性质和成因以及劳动者派遣管理的方式方法第一节劳务派遣理论知识劳动者派遣的概念劳动者派遣的特点劳动者派遣的成因能力要求劳动者派遣机构的管理派遣劳动者的管理实际应用(一)劳务派遣的含义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接收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招用雇员并派遣该劳动者到接收单位工作,劳动者和派遣机构从中获得收入的经济活动。劳务派遣是一种非正规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二)劳动者派遣的性质劳动者派遣定性为——一种组合劳动关系三种主体:劳务派遣单位、接收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重关系:两两之间的关系劳务派遣的本质特征——雇佣和使用相分离劳务派遣单位是形式上的雇主,和劳动者有“关系”但没劳动的形式劳动关系;接受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属于有劳动没“关系”的实际劳动关系。一、劳务派遣的含义和性质二、劳务派遣的成因形式劳动关系的运行实际劳动关系的运行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务派遣的成因四个主要的知识点形式劳动关系的运行派遣单位劳动者主要职责:1、派遣劳动者的选拨2、派遣劳动者到用工单位,支付工资等待遇3、收取接受单位的派遣服务费4、行使和履行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主要职责:享受和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实际劳动关系的运行用工单位劳动者主要职责:1、提供工作岗位和其他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实施劳动管理事务;2、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派遣服务费;3、行使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主要职责:享受和履行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劳动争议的处理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劳动争议的处理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劳动争议的处理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的劳动争议由派遣单位所在地管辖;2、被派遣劳动者与接收单位的劳动争议由接收单位所在地管辖;3、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的争议,可由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当事人选择派遣单位所在地或接收单位所在地管辖。三、劳务派遣的管理(一)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二)被派遣劳动者的管理1、资格条件2、合同体系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接受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1、被派遣劳动者与正式雇员享有平等的法定劳动权利2、在同一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与正式雇员应当同等待遇,同岗同酬3、实际用工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的实施4、实际用工单位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5、被派遣者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关系6、用工单位可以退回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7、实际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案例分析:WT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是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一家劳务派遣专业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008年5月,为了筹备参加将于10月开幕的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SHE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WT公司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提供日语翻译一名,服务期限为半年。接到SHE公司的请求后,WT公司随即在人才市场发布了招聘日语翻译的广告。2008年6月10日,拥有日语翻译资格证书的方珠看见WT公司的招聘广告后即前往应聘。经过面试,方珠顺利被WT公司录用,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半年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中特别载明:方珠的用工单位为SHE公司,派遣期限为6个月,工作岗位为日语翻译。方珠办理好入职手续后随即被派遣至SHE公司工作。6个月的派遣期限期满后,SHE公司将方珠退回WT公司,WT公司随后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宣布终止与方珠的劳动合同。但方珠认为WT公司的决定是违法,遂提起劳动仲裁。请问:你认为WT公司的决定违法吗?理由参考答案:WT公司的决定是违法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WT公司与方珠签订的劳动合同只有半年的有效期,这已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纠正。案例二:王婷系ZTZ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2008年1月,ZTZ公司与SD酒店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王婷等10名员工被ZTZ公司劳务派遣至SD酒店从事保洁工作。2008年6月7日,王婷在执行保洁任务时不小心从SD酒店一楼的窗台上跌落倒地,导致小腿骨折。SD酒店的老板及时将她送到医院治疗,但是拒绝支付医疗费。伤愈后,王婷找回ZTZ公司索要医疗费。然而ZTZ公司老总拒绝赔偿,对王婷说:你是为SD酒店打扫卫生时受的伤,应该找他们索赔。请问:王婷的要求合法吗?为什么?参考答案:王婷的要求是合法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法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劳务派遣单位ZTZ公司拒不支付医疗费的行为已经侵犯了王婷的合法权益,给王婷造成了损害。因此,劳务派遣单位ZTZ公司与用工单位SD酒店对王婷的医疗费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吴梅于2008年1月进入CF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从事家政劳务派遣工作。劳资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约定:吴梅每个月工资为1800元,劳动合同期内应服从单位的工作安排。2008年5月,吴梅与一中学同学结婚。两个月后,吴梅怀孕了。得知吴梅怀孕,CF公司老总非常高兴。他想借机炒掉吴梅,以节约公司人力成本。2008年8月1日,CF公司通知吴梅:因她怀孕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决定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式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请问:CF公司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参考答案:不正确,根据《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而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因此,该公司应该支付赔偿金3600元。【知识要求】第二节工资集体协商工资集体协商工资指导线制度制定工资指导线应遵循的原则工资指导线
本文标题: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劳动关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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