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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月刊》1995年9月号1论必要劳动Ⅰ和必要劳动Ⅱ共同决定价值蔡继明白丽健本文认为,就价值形成机制而言,两种社会必要劳动共同决定价值的观点与恩格斯的价值定义及供求论是完全一致的;必要劳动Ⅰ决定价值的观点只适用于成本不变的完全竞争行业;必要劳动Ⅱ决定价值的观点只适用于短期均衡条件下市场价值的决定。作者蔡继明,1956年生,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作者白丽健,1956年生,《南开经济研究》编辑部主任。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步伐的加快,经济学界围绕劳动价值论又展开了新一轮的争论。争论中主要涉及的问题有三个,一是两种社会必要劳动与价值决定的关系,二是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是否创造价值,三是非劳动生产要素是否参与价值决定。本文着重讨论第一个问题,后两个问题拟在另外两篇文章中分别加以探讨。一、历史上的费用论与效用论之争关于两种社会必要劳动与价值决定的关系的争论,在我国起始于50年代,在前苏联,起始于20年代,但就其所涉及的价值形成机制而言,则最早可追溯到经济学说史上发生在萨伊和李嘉图之间的效用论与生产费用论之争。我们知道,劳动产品作为商品,具有两个基本属性:其一是指能够满足人们某种欲望或需要的属性即效用;其二是指其生产中所耗费的成本或费用。那么,这两种属性与价值决定是什么关系呢?1.萨伊的效用论法国经济学家萨伊认为,商品的价值是由商品的效用决定的。所谓效用,就是物品满足人类需要的内在力量。他指出:“人们所给与物品的价值,是由物品的用途而产生的。……当人们承认某东西有价值时,所根据的总是它的有用性。这是千真万确的,没用的东西,谁也不肯给与价值”,所以说,“创造具有任何效用的物品,就等于创造财富。这是因为物品的效用就是物品价值的基础,而物品的价值就是财富所由构成的”。①这就是所谓效用价值论或效用论的基本观点。我们认为,效用论的主要错误并不在于效用本身的主观性和难以度量性,而在于它完全否定了商品的另一个基本属性即生产费用在价值决定中的作用,因此,它难以解释有些物品,如钻石,其效用并不很大,但其价值却非常之高,而有些物品,如水,其效用很大,但其价值却非常之低的原因。李嘉图就曾经根据这种浅显的常识质问萨伊说:“当我为换取一磅黄金所付出的毛呢二千倍于为换取一磅铁所付出的数量时,这能说明我认为黄金的效用二千位于铁吗?”②应该说,李嘉图的这一批评还是切中要害的。2.李嘉图的生产费用论与萨伊相反,李嘉图认为,价值是由生产费用决定的,或者具体说,是由生产中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决定的。虽然他也承认,“一种商品如果完全没有用处,或者说,如果无论从哪一方面说都无益于我们欲望的满足,那就无论怎样稀少,也无论获得时需要费多少劳动,总①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59页。②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114页。《学术月刊》1995年9月号2不会具有交换价值。”①但是,他认为,“使用价值无法用任何已知的标准加以衡量,不同的人对它有不同的估价”②,因此,它不能作为衡量商品价值的尺度。李嘉图的上述观点,也有很大的片面性。因为它仅仅抽象地把使用价值即效用看作交换价值的一个前提,而完全否定了效用在价值决定中所起的作用。假定某人花了大量的劳动或生产费用制造了一种用处很小的东西,或者说,这种东西虽然有用,但从总量上来说超过了社会对它的需要,难道这种东西的价值也要按照其生产费用来计算吗?物品的效用虽然是因人而异的,但是,对于同一个人来说,在一定时期内,不同物品的效用总有高低大小之分。把不同的人对不同物品的效用评价分别加总起来,并用消费者为获得一定的效用而愿意支付的货币来表示,就会形成对不同商品不同效用的社会评价序列。当两种商品的费用相同但效用不同时,商品的交换比例显然就不能完全取决于它们的费用。3.恩格斯的价值定义针对发生在萨伊和李嘉图之间的这场形而上学式的的争论,恩格斯指出:“物品的价值包含两个要素,争论的双方都硬要把这两个要素分开,但是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双方都毫无结果。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价值首先是用来解决某种物品是否应该生产的问题,即这种物品的效用是否能抵偿生产费用的问题。只有在这个问题解决之后才谈得上运用价值来进行交换的问题。”③恩格斯的这段话,特别是他给价值所下的定义,即“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精辟地揭示了价值的本质以及生产费用和效用在价值决定中的作用。按照恩格斯的观点,费用和效用是商品的两个基本属性,商品的价值是由这两个因素共同决定的,其中任何一个都不能单独地决定价值。4.马歇尔的均衡价格论但是,恩格斯的上述论断非常抽象,它没有具体说明生产费用和效用是如何共同决定价值的,以致被后人逐渐遗忘了。只是由于马歇尔运用边际分析方法,将效用论和费用论与供求论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创立了均衡价格理论,才具体揭示出价值形成的机制。按照均衡价格理论,所谓费用和效用共同决定商品的价值,应该作为一个过程来理解。当物品的效用高于物品的费用时,消费者愿意为该物品支付的价格高于生产者生产该物品所消耗的费用,这时生产者进一步扩大生产是有利的,直到增加的一单位物品所花费的费用与消费者为增加一单位该物品的购买所支付的价格相等时为止,商品的交换价值才能在长时期中保持稳定,从而使商品的价值得以确定。当物品的效用低于物品的费用时,消费者愿意为此物品支付的价格低于该物品的生产费用,这时,生产者减少生产是有利的。随着该物品供给量的减少,其边际效用会增加,而边际费用则可能递减,直到该物品的边际费用与边际效用相等时为止,商品的价值才得以最终确定。以上的分析表明,马歇尔的均衡价格论或供求论,就价值形成的机制而言,与恩格斯的价值定义,本质上是一致的。二、两种社会必要劳动的内涵我国经济学界有关两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与价值决定的关系的争论,在性质上与上述萨伊和李嘉图之间的争论颇有相似之处。这里,我们首先根据分析的需要,对两种社会必要劳动的内涵给予明确的规定,然后再评论各种不同的观点。所谓第一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制造某种使用①同上书,第7页。②同上书,第368页。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605页。《学术月刊》1995年9月号3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①实际上是耗费在某一单位商品生产上的部门平均劳动时间(以下简称为必要劳动Ⅰ),亦即商品的平均生产费用。我们可以用必要劳动Ⅰ曲线来表示与不同的产量相对应的必要劳动Ⅰ的量,它同时也表示在不同价格水平下生产者愿意提供的产品数量,因此完全可以把它理解为部门(或行业)的供给曲线,如图1(a)中的T1T’1它之所以向右上方倾斜,从长期来看,是由于随着部门内生产者数量的增加,由外部不经济或规模收益递减而引起必要劳动Ⅰ逐渐上升。若从供给的角度看,则表明,只有当社会愿意支付更多的劳动时,生产者才愿意提供更多的产品。所谓第二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原本指社会总劳动中为满足一定的社会需要应投入到某一部门的劳动时间,②它实际上表现为社会对某种商品的需求即有支付能力的需要。正如马克思所说,“既然社会要满足需要,并为此目的而生产某种物品,它就必须为这种商品进行支付”,而“社会购买这些物品的方法,就是把它所能利用的劳动时间的一部分用来生产这些物品,也就是说,用该社会所能支配的劳动时间的一定量来购买这些物品”。③如果把这一定量劳动时间分摊到某种社会必需品总量上,我们便得到社会为满足对该种商品的需要而应在单位使用价值生产上投入的劳动时间(以下简称必要劳动Ⅱ)。(a)成本递增行业(b)成本不变行业T2T'2T'1T1QET1T'1T2T'2EQOBBQ1ACQ2OOQ2Q1图1两种社会必要劳动与价值决定我们可以用必要劳动Ⅱ曲线来表示社会为满足对同一种商品的不同需要量而愿意为单位商品支付的劳动量,或者说在不同的支付能力(预算约束)下社会愿意购买的商品量,如图1(a)中T2T2’边际效用递减,消费者愿意为单位商品支付的劳动越来越少;或者从需求的变动来看,商品的劳动耗费越低,消费者或整个社会的支付能力相对说来就越高,因此,对商品的需求量也就越多,从而导致T2T2’二、实现论:价值由必要劳动Ⅰ决定这是一种传统观点,它认为价值是由必要劳动Ⅰ决定的,必要劳动Ⅱ并不参与价值决定,而仅仅制约价值的实现。在“实现论”看来,图1(a)中的T1T1’线,当产量为OQ2时,必要劳动Ⅱ>必要劳动Ⅰ,OC单位的价值实现为OA;当产量为OQ1时,必要劳动Ⅱ<必要劳动Ⅰ,OA单位的价值只实现为OC。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2页。②同上书第25卷,第205页。③同上书,第208-209页。《学术月刊》1995年9月号4毫无疑问,“实现论”可以在《资本论》中找到大量的论据,①但这并不能表明它在理论上是正确的。“实现论”割裂了生产与交换、供给与需求、费用与效用以及价值决定与价值实现之间的关系,它把价值决定或价值形成仅仅看作是生产领域的事,它所说的价值,不过是生产费用或必要劳动Ⅰ的抽象规定,其错误的性质与李嘉图的生产费用论完全相同。应该指出的是,“实现论”之所以在我国及前苏联经济学界长期占统治地位,除了经典作家的有关论述和经济学说史上的理论渊源外,还有其深厚的现实基础。在我国和前苏联长期以来所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整个社会的生产基本上都是由统一的计划来调节的,不管这些计划是否反映了实际的社会需要,生产者只要完成了计划,生产出来的产品无论成本多高,无论是否具有社会使用价值,都一概按照其实际生产费用计算“产值”,其中自然包含了大量的所谓没有实现的“价值”。“实现论”正是这种计划经济体制在理论上的一个反映。三、决定论:价值由必要劳动Ⅱ决定这种观点认为,必要劳动Ⅱ不是决定价值实现,而是决定价值本身:当必要劳动Ⅰ>必要劳动Ⅱ时,供给>需求,较多的必要劳动Ⅰ只能形成较少的价值;当必要劳动Ⅰ<必要劳动Ⅱ时,供给<需求,较少的必要劳动Ⅰ可形成较多的价值。概言之,价值不是由部门实际耗费的劳动决定的,而是由应耗费的劳动决定的,或者说,图1(a)的T2T2是实际的价值曲线。“决定论”也绝非凭空臆造,它亦可在《资本论》中找到若干理论依据②,而且,它作为“实现论”的对立面,就其批评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强调社会需求和市场机制对按比例分配社会总劳动的作用这一点来说,是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的。但是,和“实现论”相比,“决定论”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按照这种观点,需求越高,价值就会越大,需求越低,价值就会越小,而不管必要劳动Ⅰ是否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这就难免重蹈萨伊效用论的覆辙。这里,我们着重对其三个主要论点加以剖析。1.所谓“供求异常不平衡”说“决定论”的一个重要论据是马克思的这样一段论述:“如果需求非常强烈,……那未,这种在最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就决定市场价值。……如果所生产的商品的量大于这种商品按中等的市场价值可以找到销路的量,那未,那种在最好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就调节市场价值。”③“决定论”由此得出结论,认为在供求异常不平衡时,价值直接由必要劳动Ⅱ所决定。我们以下表为例来分析这一论点的缺陷。表1生产条件与价值决定生产条件劳动耗费(小时)产量个别劳动(小时)必要劳动(小时)优1001010100中10000100100100劣100011000100总计11100111按照“决定论”的观点,如果需求异常地超过供给,商品的价值将由最劣等生产条件下①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209页;第26卷第Ⅰ册,第234-235页;第26卷第Ⅱ册,第594~595页。②参见《观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26页;同书第25卷,第200、207页。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200页。《学术月刊》1995年9月号5的个别劳动耗费来决定,从表中看它等于1000小时,全部产品的价值将等于111000小时,比实际耗费的劳动11100小时高10倍。如果供给异常地超过需求,则价值应由最优等的生产条件决定,从表中可知,它等于10小时,全部商品的价值只等于1110小时,只相当于实际耗费的劳动的十分之一。尽管“决定论”者一再申辩,这种供求异常不平衡时的价值决定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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