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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劳动纪律管理及员工奖惩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加强员工管理,增强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鼓励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和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劳动纪律是企业职工在劳动中共同遵守的规范,强化劳动纪律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必备的条件之一,是现代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三条员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第四条对员工实施奖惩,坚持以人为本、奖罚分明、公开公正、合法有据,以精神鼓励为主、以物质奖励为辅,以组织处分为主、以经济处罚为辅的原则。第五条对员工实施奖惩,按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及劳务派遣人员。第二章职工守则第七条坚持党的方针、政策、爱祖国、爱企业、爱本职工作。第八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完成劳动任务。第九条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组织的分配与调动,听从指挥,按时上、下班,不无故旷工,工作时间不串岗,不与他人聊天,认真做好并完成领导分配的各项任务。第十条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作业)。第十一条爱护公共财产,要把确实的自己放在主人翁的位置,爱护一切机械设备、工具等,节约使用原材料及能源。第十二条维护社会公德、严守职业道德、严禁在劳动中无理取闹,严禁贪污、盗窃、赌博、受贿等行为。第十三条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第十四条严守国家和本单位的商业秘密,敢于和坏人坏事作斗争。第十五条要做好随时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献身的准备。第三章奖励第十六条对员工的奖励分为:“通报表彰”、“嘉奖”、和授予“先进工作(生产)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可发给一次性奖金或其他非货币性奖励。发给一次性奖金的,奖金标准一般按照“通报表彰”、“嘉奖”、“先进工作(生产)者”、“劳动模范”顺序递次增加,最高一般不超过“劳动模范”的奖励标准,按公司相关规定或由公司有关会议确定。给予非货币性奖励的,由公司按一事一办的原则研究确定。第十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通报表彰”、“嘉奖”、授予“先进工作(生产)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一)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提高产品(服务)质量、节约成本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在生产、科研、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有显著成绩的;(三)在改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公司贡献较大的;(四)防止生产安全质量事故发生,使公司免受重大损失,在安全质量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五)在公司生产一线勤奋工作,做出显著成绩,或在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六)在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维护施工现场生产安全及公共财物安全方面,有显著功绩的;(七)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增收节支,事迹突出的;(八)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九)其他应当予以“通报表彰”、“嘉奖”、授予“先进工作(生产)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第十八条奖励权限及实施程序(一)“通报表彰”和“嘉奖”由员工所在单位(部门)向公司提出申请,阐明理由并附有关资料,按权限履行审批手续。(二)授予“先进工作(生产)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权限及程序按公司评选表彰通知实施,由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第十九条给予员工奖励,应在适当会议上宣布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奖励审批资料应存入员工人事档案。第二十条发现员工受奖的事迹失实,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应撤销奖励决定,收回奖金或非货币性奖励;情节严重的,公司追究呈报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四章处罚第二十一条处罚包括组织处分和经济处罚两种形式,组织处分和经济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组织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经济处罚包括减发工资和经济赔偿。处分期限:警告、记过的处分期限一般为半年;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的处分期限一般为一年。第二十二条员工违反以下劳动纪律的,视情节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理,并酌情给予相应经济处罚:(一)迟到、早退、擅自离岗、旷工,消极怠工,当班睡觉(不含允许睡觉的夜班值班人员),溜岗、串岗,上班聊天、打牌、赌博、下棋、打麻将、玩游戏,看与生产(工作)无关的书籍、杂志、报纸,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或不履行职责的,没有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依法正当工作安排和指挥的;(三)无理取闹影响施工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四)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安全质量隐患或事故的;(五)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或能源,丢失公司财物,造成经济损失的;(六)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和管理规定,违反财经纪律,损公肥私、侵占公司财物,弄虚作假,谋取个人利益,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七)未经允许向公司外人员提供公司相关文件、证照、数据或违反公司保密规定,泄露公司秘密,造成损失的;(八)弄虚作假,谋取个人利益的;(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第二十三条员工违反以下劳动纪律的,公司可给予其开除处理,并解除劳动关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员工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月度内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累计满十五次或年度内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累计满三十次的;(二)连续旷工五天或月度内累计旷工满十天或年度内累计旷工满三十天的;(三)工作时间擅自离岗,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四)工作态度散漫,消极怠工,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依法正当的工作安排和指挥,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六)无理取闹,影响生产(工作)秩序,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七)待岗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单位安排的转岗培训、竞聘上岗,拒绝接受推荐或安排上岗的;(八)聚众闹事,辱骂攻击同事或领导,妨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九)打架斗殴,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十)对施工中的安全质量隐患瞒报、谎报、缓报、漏报,引发安全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十一)工作失职、渎职,引发安全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十二)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引发安全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十三)对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处置不当,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十四)故意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或能源,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十五)疏于防范,致使公司财物、资料被盗、被骗、丢失,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十六)滥用职权,擅自决定事项,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十七)未经允许,向公司外人员提供公司相关文件、证照、数据,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十八)未经许可,擅自发文、使用单位印章、证照或伪造领导签名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十九)伪造、涂改单位文件、证照、印章,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二十)违规签署对外文书,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二十一)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投资、担保、贷款,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二十二)违反公司财经纪律,挪用资金,侵占公司财物,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二十三)伪造、变造、涂改材料(证件、发票等)虚报各种费用的;(二十四)违反内部审计职业规范,未真实披露审计过程所获悉的全部重要事项,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二十五)资产管理不善或违规处置公司各类资产,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二十六)内外勾结,损害公司利益,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二十七)违反公司有关管理规定,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二十八)利用计算机网络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淫秽、反动等非法信息和虚假信息的;(二十九)未经授权,向媒体散布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十)弄虚作假,以抄袭、剽窃等手段骗取科研成果,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三十一)违反公司保密规定,泄露企业秘密,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三十二)工作不负责任,管理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三十三)偷盗他人、集体、国家财物,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十四)违反法律法规,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但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十五)年度内被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包括撤职)累计达三次的;(三十六)利用病、事假,从事各种经济收入活动的。(三十七)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中明文规定的“严禁”、“禁止”的情形。(三十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四条处罚权限及实施程序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由员工所在单位(部门)书面上报处分报告,公司视情况成立由工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代表参加的调查小组,对违规或违纪事实进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后实施。第二十五条对员工进行组织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证据确凿、材料完备、听取受处罚员工申辩、会议研究决定。第二十六条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被减发工资的,减发方式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减发标准由公司视具体情况确定。处以经济处罚的,按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规定或公司有关会议决定执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金额由公司依据具体情形确定。第二十七条受到组织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不得参加公司“评先”、“评优”活动,不得晋升工资和提拔任用。第二十八条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罚的员工,在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处分自动解除。受到降职、撤职处分的员工,按照新的岗位核定工资待遇;在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处分自动解除,但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员工,处分期间按照企业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核定工资;处分期满进行考核评价,合格的解除处分,按本人当时所在岗位重新核定待遇;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关系。第二十九条公司实施员工处罚,从证实员工违纪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按权限报公司主要领导批准,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五个月。第三十条公司应将处罚决定书面通知本人,本人应予签收。员工对所受处罚有异议的,应于处罚通知公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但在未改变原处罚决定前,仍按原处罚决定执行。处理决定相关资料应存入员工人事档案。第三十一条工会组织认为公司对员工的处罚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公司进行复议,公司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三十二条发现对员工的处罚失实,公司应撤销处罚决定,在同等范围内予以公布,并应对给员工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相应补偿。第三十三条对不执行或执行企业规章制度不到位的单位、部门、责任人;在自查或部门检查中没有发现问题,而在上级检查中发现了问题,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单位、部门、责任人黄牌或红牌警告。黄牌警告主要给予经济处罚;红牌警告既可以给予经济处罚,同时也可给予组织处分。年度内,累计2个黄牌警告,给予红牌警告。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各种检查中没有发现问题,而在上级检查中发现了问题的个人和部门,给予警告处分。第三十五条大学毕业生未到服务年限,违反劳动纪律的,除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之外,另行追回公司发放的安置费等,并按照违约对当事人进行法律诉讼,处以相应罚金。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旷工是指除不可抗力外,员工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假期期满未按规定履行续假手续逾期不归等行为。本办法所称迟到、早退是指除有不可抗力外,员工未经批准在规定上下班时间内晚到岗或早离岗一小时及以内的行为。员工在规定上下班时间内晚到
本文标题:劳动纪律管理及员工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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