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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使用未经批准或已经废止和淘汰的医疗技术管理制度1、被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由医务科负责通报全院医务人员禁止执行该项医疗技术,同时通知相关科室主任停止开展该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科主任应立即停止临床应用,并封存相关设施、设备,做好有关记录报医务科备案。如发现有违规开展医疗技术情况,应责令立即停止该项医疗技术,并报告医务科,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出现不良后果。2、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应及时填写申请表,严格按照《医疗技术准入制度》执行,再获得医院伦理委员会讨论批复同意开展后,方可临床应用。涉及二、三类医疗技术应由省级或国家级主管行政部门批复通过,并在医院诊疗许可证变更增加技术项目后,方可临床应用。对于未经过批准的项目,严格杜绝临床开展和应用。3、各科室建立医疗技术项目目录和医疗技术应用档案,专人负责,对实施开展的医疗技术实施定期督查和评价,督查评价结果报医务科备案。各科室负责人应严格掌握目录内容,不使用目录外的医疗技术。如需要开展,按照相关审批流程进行申报。如发现有违规开展医疗技术情况,应立即停止该项医疗技术,并报告医务科,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出现不良后果。4、对出现以下情况时,各科室应立即报告医务科,医务科提请医院伦理委员会进行讨论,中止或终止该项医疗技术项目的实施:(1)实施医疗技术项目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正常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发生与医疗技术直接相关的医疗不良后果的医疗技术;(3)存在伦理缺陷或医疗疗效不确切的医疗技术。5、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未经批准或已经废止和淘汰的医疗技术,不得对已开展但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技术项目情况谎报、瞒报、漏报。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如因违反规定造成后果,自行承担相关民事和刑事责任。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本文标题:防范使用未经批准或已经废止和淘汰的临床医疗技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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