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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统一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会计核算,真是、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上海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使用于股份公司各级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对于外境企业,应当按照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进行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向国内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第三条:按照“统一制度,分级实施”的原则,各企业应当按照股份公司统一制度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再另行制定本企业的会计制度。从事特殊业务的企业,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企业的会计制度或核算办法,经股份公司批准后实施。第四条:各企业应当按照股份公司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和科目编码进行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第五条:各企业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实现为对象,记录和放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第六条:各企业会计核算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第七条;各企业会计核算应当以公历起讫日期按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期间。第八条;各境内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各境外企业可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美元或者所在国(地区)的货币为记账本为币的,向国内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折成算为人民币。第九条;各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第十条;各境内企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各境外企业会计记录的文字可在使用中文的同时使用英文或所在国家的文字。第十一条;各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第十二条:各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二)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三)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四)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更改。(五)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七)会计核算或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八)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配比原则的要求。(九)各项资产在取得时一般应按照实际成本计量,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十)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等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十一)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记资产或收益、少计负责或费用,不得计提秘密准备。(十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的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合适方式。对资、产负、责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以及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表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第十三条:本制度规定企业的会计要素为资产、负责、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及利润。各企业应当按历史成本计量各会计要素,在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时,谨慎使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责按照应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责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务的金额计量。负责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三)可变现价值。在可变现价值计量下,资产按照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四)现金。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责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本制度除特殊规定外,现值计算通常采用同期间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责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是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公允价值通常以协议价格为基础进行计量;如不存在协议价格的,应以资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计量;如即无协议价格也不存在市场价格的,应根据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进行计量。第十四条: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股份公司相关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实行会计监督、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等。第十五条:本制度中对有关会计业务的政策未做明确规定的,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股份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我和修订。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部分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第一章货币资金第一条: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其他货币资金,主要包括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旅行支票等。第二条:各企业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第三条: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进行明细核对。涉及外币现金和银行存款的企业,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对。第四条: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量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货币资金出现毁损或溢余等情况时按以下方法处理:(一):现金发生毁损短缺时,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查明原因分清债任后,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应收款。(二):现金发生溢余时,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查明原因后,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应确认其他应付款;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收入。(三):银行存款有诉讼法律等文件或材料证明确实无法收回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支出。第五条:企业的出纳员,不得兼任涉及收付款业务记账凭证的制单工作;不得兼任银行存款对账和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工作;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鉴;对于电子银行,只能执行制单操作,不得兼任复核和审批工作。第二章金融资产第六条:金融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委托贷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衍生金融资产等。其中,货币资金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按本制度第一、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应根据其持有目的划分为以下四类:(一)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回购或赎回的金融资产;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通常是指一年以内)获利方式对金融工具组合进行管理。该类金融资产主要包括企业以廉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债劵、基金等。(二)持有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以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该类金融资产主要包括企业购买的各种债券。(三)委托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该类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委托贷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等。(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没有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收款项、交易性非金融资产的非衍生金融资产。该类金融资产主要包括企业从二级市场购买的、有报价的债券、股票、基金等。第八条: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分类选择,应当有正式的书面审批文件,并在附注中加以说明。第九条:金融资产的分类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得随意变该。(一)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其他三类金融资产之间不得相互重分类。(二)持有到期投资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之间不得相互重分类,但以下情况除外:1、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货赎回日不足三个月,且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2、根据合同约定的偿付方式,企业以回收几乎所有初始本金。3、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所引起。第十条:各类金融资产应按以下方法进行确认和计量:(一)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确认与计量1、该类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应当按照公允价值作为入账成本,相关交易费用应直接计入投资收益。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的,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劵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其他必要的支出,不包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等不直接相关的费用。2、该类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在支出负责日将该项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和现金股利,应确认为投资收益。3、该类金融资产处置时,按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二)持有到期投资的初始与计量1、该类金融资产的计量,应当将其公允价值与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入账成本。2、企业在实际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时,还应当计算确定该资产的实际利率。实际利率采用差值法计算。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别较小的,可采用票面利率计算。3、该类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计算出该资产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摊余成本应等于该项金融资产初始确认金额扣除已偿还的本金、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用于金融资产)后的金额。4、该类金融资产处置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三)委托贷款和应收款项的确认与计量1、委托贷款应按本金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入账金额。一般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款项,应按从够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建造合同准则,以业主已签认的工程结算金额确认应收账款。2、委托贷款持有期间所确认的实际利息收入,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实际利率应在取得委托贷款时确定,在委托贷款预期存续期间或使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协议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以才用协议利率计算。3、企业回收或处置委托贷款和应收款项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委托贷款和应收款项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4、带息的应收票据,应于期末按照本金(或票面价值)与确定的利率计算的金额,增加其账面余额,并确认为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到期不能回收的应收票据,应按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不在提利息。5、各企业对委托贷款和应收款项(不含应收票据)计提的坏账损失按本制度第八章有关规定执行。施工企业,凡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期限、且尚未收到规定收款期的一年期以上应收款项(保修金、保证金、押金等),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报名该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不计提坏账准备,但应在年度未按以下公式进行折现并相应对财务报表进行调整:n1折现率)(本金账面价值折现值其中:n为折现年限(即折现当期资产负债表日至合同到期收款日的年限),折现率按年度未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6、各企业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时,应收款项的计量按本制度第十八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确认与计量1、该类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将其公允价值与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入账成本。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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