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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中国资本市场学院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服务合同项目名称中国资本市场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湖水库T403-0275号地块甲方(委托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乙方(受托人):签订日期:年月日第1页共9页甲方(委托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乙方(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双方就中国资本市场学院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1.2国家及地方有关水土保持的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工作具体内容、形式和要求2.1工作具体内容:(1)负责编制中国资本市场学院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报告书,并承担深化报告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审批过程中而出现的反复修改的工作责任(合同总费用内已含以上费用)。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报告书(表)深度必须达到国家、省、市及行业有关规定要求及招标人所需下一步工作要求。(2)负责组织专家对所提交的有关方案设计报告书进行评审,直至报告书通过评审并取得水务部门批文。(3)配合并参加相关各种汇报会、论证会,配合工程设计等工作,并按合同要求完成有关后续服务工作。2.2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应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关于该类项目编制内容和深度规定,并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工作报告的内容应通过甲方和深圳市有关职能部门的评审。第2页共9页第三条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序号资料文件名称份数内容要求提交时间1234第四条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序号报告、成果、文件名称份数内容要求交付时间12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5.1甲方权利和义务5.1.1甲方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5.1.2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费用。5.1.3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方的协调。5.1.4甲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乙方要求第三方提供有关资料时,甲方应尽力予以协助或配合。5.1.5甲方指定联系人,负责与乙方联系。5.2乙方权利和义务5.2.1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向甲方提交工作成果,对其完整性、正确性、适用性、经济合理性及时限负责。5.2.2乙方对甲方或第三方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乙方应承担责任。5.2.3乙方在工作过程中所需相关资料或其它需甲方配合的事项应及时通知甲方。5.2.4乙方在与甲方合作过程中所获得或知悉的关于甲方的所有未公开的信息(包括项目信息、技术图纸、资料、经营信息、人力资源、本合同所涉及的研究内容研究成果等等)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对此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商业秘密或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技术资料、第3页共9页图纸等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5.2.5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工作进行分包或转包,则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有关责任的权利。5.2.56乙方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成果符合国家及地方现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行业规范之要求、符合本合同目的。第六条费用、付款经双方协商一致,本项目服务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万元)包干,该费用已包含专家评审费、相关的配合服务费和乙方应缴纳的各种税费。本合同不设预付款,提交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报告支付合同价款的50%,通过市水务部门评审,批文下达后付至合同价的100%。第七条合同生效与终止7.1本合同需经甲乙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的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本合同生效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字(并盖章)的日期为准。7.2若乙方发生下述情形之一,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相关规定和法律规定采取相应救济措施。7.2.1乙方进行破产或破产和解的程序;7.2.2乙方有转移资产、抽逃资金或其它丧失声誉及履约能力之情形;7.2.3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规定义务,经过甲方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7.2.4乙方对本合同进行转包、分包或变相转包、分包的。7.2.5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将资料提交齐全后超过40日,乙方的成果文件仍未能通过深圳市有关职能部门的评审或未取得批准文件。7.2.6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7.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因而导致一方无法履行协议,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合同。因本条约定情形终止的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7.4合同终止后果。7.4.1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当于甲方指定期限内返还甲方所有商业秘密资料、信息,不能返还的应予以销毁。第4页共9页第八条违约责任8.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付款,否则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延期付款期的违约金。8.2乙方因违约或自身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合同导致甲方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所有费用,除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甲方所付费用的利息作为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第九条争议的解决一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深圳进行仲裁。第十条其它约定10.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10.2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0.3双方来往函件,按照合同规定的地址或传真号码如传真、会议纪要等方式送达对方。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5日内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10.5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附件一《廉洁协议》附件二《保密协议》第5页共9页委托人:(盖章)受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住所:开户银行:建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开户银行:银行帐号:44201501100059666686银行帐号:邮政编码:518000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25918791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签订日期:签订日期:第6页共9页附件一:中国资本市场学院建设工程廉洁协议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资本市场学院基建办公室乙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甲乙双方特订立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与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的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中国资本市场学院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第三条乙方义务(一)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第7页共9页价证券、贵重礼品。(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四)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调离其工作岗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可以单方终止与乙方的合同,并给予乙方三年内不得对甲方组织建设的工程项目进行投标的处罚。第五条双方约定: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协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第六条本协议有效期为甲方与乙方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第七条本协议作为中国资本市场学院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服务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招标代理服务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即生效。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资本市场学院基建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日期:年月日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日期:年月日第8页共9页附件二:中国资本市场学院建设工程专项保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中国资本市场学院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保密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项目的秘密是指从本项目基建工作前期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其间不宜对外公开的、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与本项目的安全和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第三条本项目的保密工作由中国资本市场学院基建办主任办公会议负责,综合部负责保密的日常工作。第二章保密范围及解密第四条本项目的保密范围主要包括:(一)中国资本市场学院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对本项目作出的重大决策;(二)本项目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纪要;(三)本项目招标标底、标底文件和评标结果;(四)本项目的投标文件;(五)本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设计方案的图纸;(六)对设计、施工以及咨询服务机构的调研报告;(七)本项目筹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基建办成员和有关顾问、咨询服务人员的资料;(八)举报、投诉资料;(九)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第五条本项目的加密、解密、密级及保密时限的设定,由资本市场学院基建办主任办公会议参照深交所有关规定确定,必要时报资本市场学院筹建领导小组分管领导批准实施。第三章工作人员的保密职责第9页共9页第六条参与本项目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应在自觉遵守和维护深交所保密规定的基础上,切实遵守以下守则:(一)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本项目秘密;(二)参加本项目相关会议的人员未经授权不得传播涉密会议内容;(三)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不得将本项目的招、投标资料提供给他人;(四)严禁在深交所办公网专栏内为无关人员查询、调阅涉密资料;严禁外借、复制存有秘密信息的磁盘、光盘;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有关网络专栏入口及口令;(五)使用完的走访、来访和会议记录本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存档管理;(六)发现失、泄密现象,要及时报告、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第四章附则第七条本项目参与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未履行保密规定,造成重大失泄密事件者,参照深交所有关规定处理。第八条本实施细则由资本市场学院基建办主任办公会议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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