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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财政部关于印发《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提高能繁母猪的生产能力,调动农民养殖母猪的积极性,促进养猪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设立能繁母猪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第二条为加强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和发放补贴资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补贴资金的发放要遵循公开透明、据实补贴、直补农民(含企业和农场职工,下同)的原则。公开透明,指补贴政策、补贴办法和受益对象公开,严格按照规范和程序操作,保证补贴资金发放全过程透明。据实补贴,指按照能繁母猪的实际饲养数量予以补贴。对饲养其他类型生猪不给予补贴。直补农民,指采取直接补贴的方式,将补贴资金及时、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中。第二章补贴对象及标准第五条补贴对象: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者。第六条补贴标准:每头能繁母猪补贴50元,补贴资金由国家承担。其中东部地区由地方财政负担;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负担60%,地方财政负担4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和海南省农垦总局等中央直属垦区的补贴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有条件的地方,地方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福建、广东、辽宁等9个省(市)。中部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广西、内蒙古等12个省(市、区)。第三章补贴资金的安排及拨付第七条财政部根据农业部提供的中西部地区能繁母猪饲养数量安排补贴资金,并将补贴资金拨付省级财政部门。第八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核实能繁母猪的实际饲养数量,并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农民姓名(或企业名称)、能繁母猪饲养数量、后备母猪饲养数量、参加保险的能繁母猪数量、能繁母猪的来源和去向等信息,以及审核人和饲养者(或企业)的签名、签章(手印)。因买卖等原因,导致能繁母猪的养殖者发生变化的,不能重复统计。第九条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各县(市、区、旗)能繁母猪实际饲养数量,按照规定的负担比例,安排地方财政应承担的补贴资金,并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第十条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农户实际饲养能繁母猪数量,核定补贴资金。由乡(镇)政府或委托财政所和畜牧站等部门将补贴情况在受益农民所在村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农民姓名(或企业名称)、能繁母猪养殖数量、参加保险能繁母猪数量、补贴标准和金额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第十一条经张榜公示并经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后,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农户。暂时不具备实行“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地方,可以采取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兑现补贴资金。第十二条对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发放补贴资金的,要保存好原始凭证;对直接发放现金的,要登记领取人的身份证件及联系电话,并由领款人签名、签章(手印),以便备查。第十三条向农民兑付能繁母猪补贴资金时,要给农民发放兑付通知书,明确补贴头数、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补贴方式和联系方法等内容,使农民真正理解和支持国家的补贴政策。第四章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第十四条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挪用。对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补贴资金的日常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六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补贴政策和补贴办法的宣传,并设立补贴资金的专线咨询和举报电话,认真回答和落实农民的咨询和举报事项,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整改,对核实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直属垦区补贴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财政部按照现行预算管理体制拨付资金。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财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财政部关于印发《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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