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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 2号关于区委决定事项及区委领导批示查办工作规则的通知
-1-委办发〔2010〕2号关于印发《区委决定事项及区委领导批示查办工作规则》的通知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党(工)委(总支)、党组,区直各部门、各群团组织:《区委决定事项及区委领导批示查办工作规则》已经区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中共区委办公室2010年1月22日-2-区委决定事项及区委领导批示查办工作规则第一条为强化执行力,确保区委决定事项及区委领导批示的落实,建立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实现督促检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查办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由区委督查室负责区委决定事项和区委领导批示的查办工作。第三条办理区委决定事项和区委领导批示工作应遵循分级承办、层级负责的原则。各承办单位要本着对党和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积极、迅速地落实区委决策和区委领导批示精神,并对落实结果负责。第四条区委督查室在区委决定事项和区委领导批示查办工作中,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立项。区委督查室在区委决策及接到区委领导批示件后,应对区委决定事项内容、批示事项、交办单位、要求办结时限等内容进行详细登记、立项。(二)交办。区委督查室负责将《区委决定事项查办通知单》、《区委领导批示查办通知单》和区委决定事项的内容、区委领导批示件的复印件一并转给承办单位落实。-3-区委领导的一般批示件,区委督查室应按规定程序立即转出,要求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区委重大紧急决策及区委领导紧急批示件,区委督查室应即收即转,要求承办单位在3-7日内办结;对区委中长期决策及涉法及制度、计划和方案的区委领导批示件,在办结时限上可适当放宽,但要求承办单位及时报告进展情况,办结后报告结果。(三)催办。对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办结的决定事项及区委领导重要批示,且未按时上报进展情况和说明原因的,区委督查室应采取发送催办单、派专人实地督办等方式进行催办。(四)审核。区委督查室收到承办单位的反馈报告后,应严格按照区委决定事项要求及区委领导批示要求进行审核,其内容包括:办理事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是否从实际出发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措施;是否真正解决问题;是否全面落实了区委决定事项和区委领导的要求。对报告的内容没有全面回复区委决定事项要求及区委领导批示要求、问题没有解决的,或者没有明确结论性意见的,区委督查室应将报告退回原承办单位,限期重新办理。(五)报告。区委督查室将承办单位的反馈报告审查-4-合格后,呈报给区委主要领导及作出批示的区委相关领导。需向区委领导报告进展情况的,区委督查室一般每10日向承办单位催要一次进展情况报告,直至办结。第五条各承办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做好区委决定事项的办理及区委领导批示的落实工作。(一)承办单位接到《区委决定事项查办通知单》、《区委领导批示查办通知单》后,即为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责任主体,对全部落实情况负责。(二)承办单位应指定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专门人员负责区委决定事项及区委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工作。(三)对需要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区委决定事项和区委领导批示事项,根据区委领导的要求和责任主体,由区委督查室指定主办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并上报办理情况报告,各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不得相互推诿、延误工作。(四)承办单位在接到区委督查室《区委决定事项查办通知单》、《区委领导批示查办通知单》2日内将《回执单》填写完整返回区委督查室。承办单位应在《区委决定事项查办通知单》、《区委领导批示查办通知单》规定的时-5-限内办结区委决定事项和区委领导批示的事项,向区委领导书面报告落实结果。对于问题复杂、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在规定时限内难以办结的事项,承办单位要及时向区委督查室书面报告进展情况,说明原因和需要延长的时间,经区委督查室报请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五)承办单位向区委督查室报送的落实情况报告应符合公文行文规范。在正文中要标明批示号,着重写明区委决定事项、区委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及结果,其内容要符合区委决定事项及区委领导批示的要求,准确回答查办件中提到的问题,文字简练、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处理得当。对经调查核实,认定当事人所提出要求属无理的,要提出具体工作措施,一并写入报告。报告落款要加盖承办单位公章,成文日期应与报送区委督查室日期一致。(六)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要对区委决定事项和区委领导批示办理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妥善办理、及时反馈,认真审核向区委督查室报送的落实情况报告,并在报告上签署意见。(七)承办单位不得将涉及举报内容的区委领导批示件转给举报单位或个人。-6-第六条区委督查室应适时对有关单位落实区委决定事项和区委领导批示情况进行实地督查,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区委领导报告。第七条在执行区委决策和部署中,对落实好的单位要予以通报表扬。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委督查室应将情况报区委,区委将视情节予以问责。(一)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贯彻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二)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对上级和区委意见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三)对区委、区政府决定的事项、确定的中心和重点工作、交办的任务,未按要求和时限完成任务,影响整体工作推进或全局利益的。(四)不正确执行区委的决策和部署,给区委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五)对群众反映的或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不调查、不处理、不整改,或对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拖拉扯皮、隐瞒不报或包庇袒护的。区委的决定和命令贯彻执行不力,不积极履行法定职-7-责,未安要求完成区委确定的事项、确定的中心和重点工作、交办的任务,第八条区委领导批示件一般按机密级文件管理。参与办理区委领导批示件的工作人员要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向当事人和与办理工作无关人员透露区委领导批示内容及有关事项,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九条区委决定事项及区委领导批示件办结后,各承办单位要由专人负责,将领导批示原件、《区委决定事项查办通知单》、《区委领导批示查办通知单》、《区委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反馈单》、《区委领导批示件办结情况报告》及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归档,并在规定时限内移交档案室存档。第十条本规则由区委督查室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区委办公室2010年1月27日印发(印65份)
本文标题:2号关于区委决定事项及区委领导批示查办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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